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学习与实践系列宣讲之七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支撑。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重塑世界格局,科技竞争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核心战场。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系统部署。在科技创新全面渗透、深度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不仅是规范科技活动的基本遵循,更是激励创新、保障安全、促进转化的关键制度力量。
法治与科技同频共振、协同共进。法治为科技创新划定行为边界、明确权利义务、稳定制度预期,以良法善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科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出新课题、拓展新领域、注入新动能,推动法治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推进法治科技建设,构建适配科技创新规律、契合国家战略需求的法治体系,既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赋能激励,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防范化解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实现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并行不悖,确保科技创新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推进,为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法治科技建设的时代使命与核心方向
(一)法治科技建设的时代背景与战略意义
从历史维度看,法治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脉络。近代以来,专利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技术突破与产业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信息文明。进入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生物技术、量子信息、深空深海深地探测等前沿技术加速突破,科技发展呈现出跨界融合、迭代加速、风险叠加、影响深远的鲜明特征,传统法律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法治必须主动适应科技变革趋势,加快制度创新与规则重塑,才能有效回应时代命题。
从现实维度看,法治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要求与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有待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问题依然突出。破解这些深层次矛盾与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创新。只有健全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才能理顺科技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权利与责任、激励与约束、安全与发展关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为科技自立自强筑牢制度根基。
从国际维度看,法治科技建设是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战略举措。当前,全球科技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科技立法、规则制定成为大国竞争的重要领域,围绕人工智能、数据跨境、生物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规则博弈日趋激烈。我国作为科技大国和负责任大国,必须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法治建设,完善涉外科技法律规则,提升科技法治国际话语权,既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范外部技术封锁、遏制打压带来的风险,又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为全球科技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二)法治科技建设的核心内涵与价值目标
法治科技建设,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统筹推进科技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的法治体系,实现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双向赋能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内涵体现为“四个统一”:
一是坚持激励创新与风险防控相统一。始终把激励创新放在首位,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健全创新激励与保障机制,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同时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科技风险预警、防控、处置机制,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的科技活动依法规范,确保科技发展始终服务于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二是坚持权利保护与义务履行相统一。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创新企业、科技机构等主体的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利,保障创新者的合理回报与发展空间;明确各类主体在科研活动、成果转化、安全管理、伦理规范中的法定义务,强化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清晰、权责一致的科技治理格局。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相统一。扎根中国科技创新实践,总结提炼成熟经验做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科技法治体系;同时顺应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与治理模式,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提升我国科技法治的开放性、兼容性与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系统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谋划,统筹推进科技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立改废释,实现科技领域法治建设全覆盖;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前沿科技治理、科技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集中突破,以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带动整体法治水平提升。
法治科技建设的价值目标,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战略全局,具体体现为“四大目标”:激励创新创造,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与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权益公平,依法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科技领域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创新营商环境;防范风险隐患,有效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安全、社会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科技风险底线;促进治理现代化,提升科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科技治理从行政管控为主向法治、科技、伦理、市场多元协同治理转变。
(三)新时代法治科技建设的核心方向
新时代推进法治科技建设,必须紧扣科技自立自强战略需求,明确四大核心方向:
第一,以良法善治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科技领域立法进程,构建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统领,以知识产权、科研诚信、数据安全、科技伦理、成果转化、科技安全等专门法律法规为支撑,层级清晰、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科技法律规范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针对科技创新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加快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填补制度空白、补齐制度短板、优化制度供给,让科技创新的各环节、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以法治赋能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法治化,全面落实科研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成果评价、职称评定、奖励激励等制度,破除“官本位”、行政化束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依法保障科研人员的人身权、学术权、收益权,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潜心钻研;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创新支持、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以法治规范前沿科技领域健康发展。针对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数字经济、量子科技等前沿领域,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安全同行”,加快专项立法与规则制定,建立健全伦理审查、安全评估、合规监管、责任认定等制度体系。摒弃“先发展后规范”的传统模式,推行“包容审慎、分类分级、敏捷治理”新模式,既为前沿技术创新预留空间、鼓励探索突破,又及时防范技术滥用、伦理失范、安全泄漏等风险,引导前沿科技朝着造福人类、安全可控、向善而行的方向发展。
第四,以法治保障科技安全与成果转化应用。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科技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完善科技保密、关键核心技术保护、技术出口管制、生物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制度,筑牢国家科技安全防线。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权属、定价、交易、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制度,打通“研发—中试—产业化—市场化”全链条障碍,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二、科技领域法律制度完善:筑牢科技自立自强的法治根基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守护创新成果“护身符”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激励创新、保护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新兴领域不断涌现的新形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保护客体覆盖不全、保护标准有待提高、侵权惩罚力度不足、维权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覆盖新兴创新成果。 紧跟科技创新前沿,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开源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芯片、生物育种、商业秘密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数据产品、算法模型、基因序列、种业新品种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权利归属与保护规则,填补法律空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细化保密义务、侵权认定、法律责任等规定,强化对企业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的全方位保护。健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保护制度,构建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强化严格保护力度。全面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行为,依法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健全证据规则,降低维权主体举证难度,推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制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法律制度,促进价值实现。 健全专利开放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从“静态保护”向“动态运用”转变。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合理界定单位与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比例,保障科研人员的创新回报。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审查授权、检索分析、价值评估、交易运营等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垄断协议、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化建设,提升保护质效。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布局,健全专业化审判体系,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调查人才库,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科学性。优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匹配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节奏。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稳定司法预期,为科技创新提供清晰明确的司法导向。
(二)健全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法律制度,守好创新行为“高压线”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的价值准则。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制度规范层级不高、约束刚性不足、惩戒力度偏弱、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学术不端、科研造假、论文买卖代写、伦理失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科技创新生态。必须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法治化建设,为科技创新划定道德底线与法律红线。
一是推进科研诚信立法,构建刚性约束体系。加快制定科研诚信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科研诚信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行为规范、失信认定、惩戒措施、权利救济等核心内容。细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要求,覆盖项目申报、研究实施、数据采集、论文发表、成果验收、奖励评审等各环节,严禁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论文、抄袭剽窃、数据造假、虚报冒领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诚信管理责任,压实单位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科研诚信惩戒与激励机制,实现奖惩分明。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档案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失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享联动。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荣誉奖励、限制职称评定、通报批评、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并与信用监管、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等挂钩。同时,完善科研诚信激励机制,将诚信记录作为项目审批、职称晋升、奖励授予的重要依据,对诚信科研主体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健全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修复全链条机制。
三是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法律体系,规范科技活动方向。 加快制定科技伦理基础性法律与专项规范,明确科技伦理的核心原则、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监管责任、违法责任。构建“基础伦理+领域伦理”的规范体系,针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核技术、医学研究等重点领域,制定专项伦理准则与操作规范。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要求所有涉及人体、动物、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的科研活动,必须通过伦理审查方可开展。强化科技伦理监管,建立伦理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对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是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诚信守正创新生态。以法治保障科学家精神弘扬,将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设计。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教育,将其纳入高校教育、科研培训、职业规范体系,培育诚信守正、追求真理、恪守伦理的科研文化。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顽疾,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分类评价体系,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坚守底线。
(三)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筑牢数字创新“安全墙”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资源。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规模爆发式增长、数据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泄露、非法采集、滥用交易、算法歧视、“数据孤岛”等风险隐患凸显。我国已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但配套制度、实施细则、监管机制仍需完善,必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数据法治体系。
一是完善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明晰数据权利与流转规则。 细化数据产权制度,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权利归属、使用规则与收益分配机制。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安全风险,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实施差异化保护与监管。完善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明确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责任与法定义务。
二是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法律体系,防范化解数据风险。 完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审查监管等制度,建立覆盖数据全流程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保护,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审批、监管规则,防范数据跨境流动风险。压实企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依法惩治非法获取、泄露、篡改、交易、滥用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等核心规则。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保护制度,实行严格保护与特殊监管。健全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机制,赋予公民知情权、决定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数据可携带权等权利,畅通投诉举报、维权诉讼、损害赔偿渠道。强化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规范算法推荐、用户画像、精准营销等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是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完善数据交易、共享、开放法律制度,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政府数据、公共服务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权益前提下,推动数据合规跨境流动,支撑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破除“数据壁垒”“数据孤岛”,依法规范数据垄断行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充分利用。
三、前沿科技领域法治化治理:引领创新规范并行新路径
(一)人工智能法治化治理:在技术向善与安全可控中寻求平衡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是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但同时也带来算法黑箱、算法歧视、数据泄露、虚假信息、隐私侵犯、就业冲击、伦理失范、安全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人工智能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安全可控、创新发展”原则,构建“法律规制+伦理引导+技术保障+多元协同”的法治化治理体系。
一是加快人工智能专项立法,构建制度框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立法进程,明确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主体责任、安全规范、伦理准则、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自动驾驶、智能医疗、算法推荐、人脸识别等重点领域,制定专项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监管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建立“谁研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健全人工智能安全与伦理治理机制,守住安全底线。 建立人工智能安全评估、伦理审查、备案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制度。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如公共服务、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司法执法、社会治理等领域)实行强制安全评估与伦理审查,未经评估审查不得投入使用。完善算法治理规则,破解“算法黑箱”,建立算法备案、算法解释、算法审计制度,保障算法公平、透明、可解释、可追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诽谤、造谣、侵犯隐私、操纵舆论、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规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促进向善发展。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对低风险应用(如智能客服、娱乐工具)采取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应用;对中风险应用(如电商推荐、内容审核)完善合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对高风险应用(如自动驾驶、智能诊疗、人脸识别、公共决策)实行严格监管、全程管控。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管理,明确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真实性标注、合规审核要求,防范虚假信息、侵权内容传播。加强人工智能就业、教育、社会公平等领域的法律保障,防范技术滥用加剧社会不平等。
四是完善人工智能纠纷解决与责任认定规则。针对人工智能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等问题,明确责任认定规则。区分人工智能系统故障、算法缺陷、数据错误、人为操作不当等不同情形,合理划分研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完善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建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司法鉴定机制,提升案件审理专业性。探索建立人工智能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作用,高效化解纠纷。
(二)生物技术法治化治理:守护生命安全与伦理底线
生物技术(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生物医药、生物育种、干细胞研究等)是21世纪最具潜力的前沿领域,为疾病治疗、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工业制造等提供全新解决方案,但同时也带来基因安全、生物安全、伦理争议、生态风险、生物武器扩散等重大挑战。生物技术法治化治理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伦理规范、创新惠民”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周期的生物法治体系。
一是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全面落实《生物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强化生物技术研发、试验、应用、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审查与监管,对高风险生物技术(如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病原微生物研究)实行严格审批与全程管控。完善生物资源、基因资源、生物数据保护制度,禁止非法采集、收集、出境、交易我国生物资源与基因资源。依法惩治危害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发生。
二是健全生物技术伦理法律规范,坚守生命伦理底线。 针对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克隆技术、嵌合体研究、干细胞临床应用、动物试验等领域,制定严格的伦理准则与法律禁令。明确禁止违背人类尊严、危害生命健康、破坏生态平衡的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全生物技术伦理审查机制,所有涉及人体、动物、生态环境的生物技术研究项目,必须通过国家级、行业级伦理委员会审查。强化科研人员、企业、机构的生物伦理责任,对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追责。
三是规范生物医药与生物育种法治保障,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完善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疫苗管理、中医药发展等法律制度,健全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注册审批、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安全监测全链条规范。加快生物育种立法,完善转基因作物、基因编辑作物、新品种培育的安全评价、品种审定、种植推广、标识管理规则。强化生物医药与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原始创新与核心技术突破。规范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安全评估、风险防控、责任追溯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态安全。
四是健全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涉外法治规则。完善生物技术进出口、国际合作、技术交流、资源共享的法律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安全可控、合作共赢原则。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生物技术伦理、生物资源保护等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物治理体系。加强涉外生物法治建设,防范境外生物技术垄断、技术封锁、生物侵权,维护我国生物技术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三)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护航数字创新与公平发展
数字经济是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融合的重要载体,是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但同时也存在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数据垄断、算法滥用、劳动者权益受损、消费侵权、数字鸿沟等问题。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必须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原则,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兼顾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的法治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数字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夯实制度根基。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数据交易法、平台经济监管法等基础性法律,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体权利义务、监管体制、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完善平台企业法律定位与责任规则,区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主体权利义务,压实平台企业在合规管理、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健全数字市场竞争规则,完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针对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扼杀式并购、数据垄断等新型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认定标准与处罚规则。
二是规范平台经济与新业态新模式治理,激发市场活力。 对平台经济实行“分类监管、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区分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超级平台、中小平台,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平台用工、灵活就业、网约车、外卖配送、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法律规范,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规范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等模式,明确商品质量、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健全数字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虚假宣传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损害赔偿等规则。
三是健全数字基础设施与数字公共服务法治保障。完善5G、数据中心、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审查、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规则。规范数字政府、数字政务、数字公共服务建设,完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便民服务、安全保障规范。健全数字普惠法治保障,缩小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农村地区等群体的数字权益,推动数字服务普惠包容、公平可及。
四是完善数字经济纠纷解决与国际法治规则。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等规则。优化数字经济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提升数据权属、算法纠纷、平台责任、跨境纠纷等案件审理专业性。健全数字经济涉外法律制度,完善跨境电商、数据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国际秩序,维护我国数字经济主权与发展利益。
四、法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与国家科技安全:激活创新效能与守护战略底线
(一)以法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加速创新价值实现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我国科技成果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成果转化率偏低、产业化效率不高,核心症结在于体制机制障碍,根本上要靠法治破解。必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打通权属、定价、交易、收益、风险、服务全链条障碍,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书架”走向“货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权属与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激发转化动力。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配套规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下放”改革。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归属,赋予单位与科研团队更大的成果处置自主权。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大幅提高科研人员与团队的收益分配比例,明确对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70%,充分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完善科技成果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制度,允许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持股分红等方式分享转化收益。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法律规范,畅通转化渠道。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披露、评估、交易、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信息披露、风险防控规范。健全科技成果中试、孵化、产业化支持制度,完善中试基地、孵化器、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与政策支持法律保障。完善科技金融法治保障,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制度,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与协同机制,凝聚转化合力。明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在成果转化中的责任义务。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承接转化、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创新合作的法律支持与政策激励。健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法律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研发中心、转化平台。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控与容错纠错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评估、合规审查、责任认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导致转化失败的,予以免责,不影响其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奖励授予。依法惩治和预防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侵权造假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二)以法治守护国家科技安全,筑牢战略安全屏障
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和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基石。当前,我国面临的外部科技遏制打压日趋激烈,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风险、技术泄密风险、境外技术垄断风险、科技资源流失风险等不断加剧。必须把科技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完善科技安全法律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科技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坚决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战略利益。
一是完善国家科技安全基础法律制度,健全安全体系。 制定国家科技安全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科技安全的战略定位、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安全范围、防控机制、法律责任。将科技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制度衔接协调。健全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审查、防控、应急处置全链条机制。建立国家科技安全清单制度,明确关键核心技术、重要科技资源、敏感科技领域、核心科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与措施。
二是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与科技资源法治保护。完善关键核心技术保护法律制度,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实行严格保护、重点管控。健全科技保密制度,完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保密、解密、监管、泄密追责规则。强化重要科技资源(生物种质资源、基因资源、数据资源、科研仪器、科技人才)保护,完善出境管制、安全审查、保护措施。依法惩治窃取、泄露、非法出境、滥用关键核心技术与科技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健全涉外科技法治与技术管制制度,防范外部风险。 完善技术出口管制、进口安全审查、境外投资科技安全审查、涉外科技合作安全审查制度。健全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与管理规则,对涉及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敏感技术、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完善境外科技投资、并购、合作的安全审查机制,防范境外资本控制我国关键科技领域、窃取核心技术。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壁垒、恶意诉讼。
四是完善科技人才安全与自主创新法治保障。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对高端科技人才、核心技术团队的安全保护。规范境外机构、跨国企业在华科技人才招聘、科研合作、技术交流活动,防范人才流失、技术泄密。完善自主创新法治激励机制,加大对原始创新、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健全科技自立自强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安全、自主创新成效纳入政府、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压实各级主体责任。
(三)健全科技法治实施与保障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在于执行。推进法治科技建设,不仅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更要健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实施体系,确保科技领域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全面实施,提升科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是健全科技法治实施体制机制,强化执法司法效能。 完善科技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明确科技、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工信、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职责,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规范科技领域行政执法程序,推行公正文明执法、精准高效监管,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科技领域司法保障,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业化审判机制,提升科技案件审理专业性、高效性。健全科技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对危害公共利益、科技安全、生态环境的科技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强化科技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将科技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科研人员、企业、高校、社会公众开展常态化、精准化普法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知识。健全科技法律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律师队伍、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完善科技法律援助与救济机制,保障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弱势群体的合法维权权益。
三是加强科技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复合型、专业化法治人才,包括科技立法人才、科技执法人才、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科技法律服务人才、科技伦理人才。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法治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完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健全科技法治人才激励、评价、使用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科技法治人才队伍。
四是完善科技法治监督与评估机制。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科技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科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健全科技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法治成效纳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考核体系,以考核促落实、以评估促完善。
法治兴则科技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与保障。推进法治科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战略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国家战略全局,顺应科技发展大势,以制度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创新活力、防范风险挑战、守护安全底线。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始终坚持创新与规范并重、发展与安全同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治体系,让法治成为科技创新的“稳定器”与“加速器”,成为科技自立自强的“护身符”与“护航舰”。通过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双向赋能,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有效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科技支撑与坚强法治保障。
数字编辑:孙 祥
数字审核:光 明
数字谏议:修 予
数字议事:懋 源
数字责编:唐起春
数字统建:任振兴
数字格鉴:李建阳
安全应急信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来源注明“安全应急信息网”所有信息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安全应急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信息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应急信息网 邮箱:aqyjxxw@163.com
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学习与实践系列宣讲之七
以制度创新护航科技自立自强战略
孙祥 任振兴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支撑。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重塑世界格局,科技竞争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核心战场。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系统部署。在科技创新全面渗透、深度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不仅是规范科技活动的基本遵循,更是激励创新、保障安全、促进转化的关键制度力量。
法治与科技同频共振、协同共进。法治为科技创新划定行为边界、明确权利义务、稳定制度预期,以良法善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科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出新课题、拓展新领域、注入新动能,推动法治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推进法治科技建设,构建适配科技创新规律、契合国家战略需求的法治体系,既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赋能激励,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防范化解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实现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并行不悖,确保科技创新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推进,为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法治科技建设的时代使命与核心方向
(一)法治科技建设的时代背景与战略意义
从历史维度看,法治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脉络。近代以来,专利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技术突破与产业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信息文明。进入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生物技术、量子信息、深空深海深地探测等前沿技术加速突破,科技发展呈现出跨界融合、迭代加速、风险叠加、影响深远的鲜明特征,传统法律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法治必须主动适应科技变革趋势,加快制度创新与规则重塑,才能有效回应时代命题。
从现实维度看,法治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要求与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有待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问题依然突出。破解这些深层次矛盾与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创新。只有健全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才能理顺科技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权利与责任、激励与约束、安全与发展关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为科技自立自强筑牢制度根基。
从国际维度看,法治科技建设是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战略举措。当前,全球科技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科技立法、规则制定成为大国竞争的重要领域,围绕人工智能、数据跨境、生物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规则博弈日趋激烈。我国作为科技大国和负责任大国,必须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法治建设,完善涉外科技法律规则,提升科技法治国际话语权,既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范外部技术封锁、遏制打压带来的风险,又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为全球科技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二)法治科技建设的核心内涵与价值目标
法治科技建设,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统筹推进科技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的法治体系,实现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双向赋能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内涵体现为“四个统一”:
一是坚持激励创新与风险防控相统一。始终把激励创新放在首位,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健全创新激励与保障机制,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同时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科技风险预警、防控、处置机制,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的科技活动依法规范,确保科技发展始终服务于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二是坚持权利保护与义务履行相统一。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创新企业、科技机构等主体的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利,保障创新者的合理回报与发展空间;明确各类主体在科研活动、成果转化、安全管理、伦理规范中的法定义务,强化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清晰、权责一致的科技治理格局。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相统一。扎根中国科技创新实践,总结提炼成熟经验做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科技法治体系;同时顺应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与治理模式,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提升我国科技法治的开放性、兼容性与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系统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加强顶层设计与整体谋划,统筹推进科技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立改废释,实现科技领域法治建设全覆盖;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前沿科技治理、科技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集中突破,以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带动整体法治水平提升。
法治科技建设的价值目标,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战略全局,具体体现为“四大目标”:激励创新创造,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与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权益公平,依法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科技领域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创新营商环境;防范风险隐患,有效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安全、社会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科技风险底线;促进治理现代化,提升科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科技治理从行政管控为主向法治、科技、伦理、市场多元协同治理转变。
(三)新时代法治科技建设的核心方向
新时代推进法治科技建设,必须紧扣科技自立自强战略需求,明确四大核心方向:
第一,以良法善治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科技领域立法进程,构建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统领,以知识产权、科研诚信、数据安全、科技伦理、成果转化、科技安全等专门法律法规为支撑,层级清晰、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科技法律规范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针对科技创新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加快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填补制度空白、补齐制度短板、优化制度供给,让科技创新的各环节、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以法治赋能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法治化,全面落实科研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成果评价、职称评定、奖励激励等制度,破除“官本位”、行政化束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依法保障科研人员的人身权、学术权、收益权,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潜心钻研;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创新支持、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以法治规范前沿科技领域健康发展。针对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数字经济、量子科技等前沿领域,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安全同行”,加快专项立法与规则制定,建立健全伦理审查、安全评估、合规监管、责任认定等制度体系。摒弃“先发展后规范”的传统模式,推行“包容审慎、分类分级、敏捷治理”新模式,既为前沿技术创新预留空间、鼓励探索突破,又及时防范技术滥用、伦理失范、安全泄漏等风险,引导前沿科技朝着造福人类、安全可控、向善而行的方向发展。
第四,以法治保障科技安全与成果转化应用。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科技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完善科技保密、关键核心技术保护、技术出口管制、生物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制度,筑牢国家科技安全防线。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权属、定价、交易、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制度,打通“研发—中试—产业化—市场化”全链条障碍,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二、科技领域法律制度完善:筑牢科技自立自强的法治根基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守护创新成果“护身符”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激励创新、保护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新兴领域不断涌现的新形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保护客体覆盖不全、保护标准有待提高、侵权惩罚力度不足、维权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覆盖新兴创新成果。 紧跟科技创新前沿,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开源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芯片、生物育种、商业秘密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数据产品、算法模型、基因序列、种业新品种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权利归属与保护规则,填补法律空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细化保密义务、侵权认定、法律责任等规定,强化对企业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的全方位保护。健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保护制度,构建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强化严格保护力度。全面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行为,依法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健全证据规则,降低维权主体举证难度,推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制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法律制度,促进价值实现。 健全专利开放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从“静态保护”向“动态运用”转变。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合理界定单位与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比例,保障科研人员的创新回报。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审查授权、检索分析、价值评估、交易运营等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垄断协议、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化建设,提升保护质效。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布局,健全专业化审判体系,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调查人才库,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科学性。优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匹配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节奏。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稳定司法预期,为科技创新提供清晰明确的司法导向。
(二)健全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法律制度,守好创新行为“高压线”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的价值准则。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制度规范层级不高、约束刚性不足、惩戒力度偏弱、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学术不端、科研造假、论文买卖代写、伦理失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科技创新生态。必须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法治化建设,为科技创新划定道德底线与法律红线。
一是推进科研诚信立法,构建刚性约束体系。加快制定科研诚信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科研诚信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行为规范、失信认定、惩戒措施、权利救济等核心内容。细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要求,覆盖项目申报、研究实施、数据采集、论文发表、成果验收、奖励评审等各环节,严禁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论文、抄袭剽窃、数据造假、虚报冒领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诚信管理责任,压实单位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科研诚信惩戒与激励机制,实现奖惩分明。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档案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失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享联动。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荣誉奖励、限制职称评定、通报批评、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并与信用监管、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等挂钩。同时,完善科研诚信激励机制,将诚信记录作为项目审批、职称晋升、奖励授予的重要依据,对诚信科研主体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健全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修复全链条机制。
三是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法律体系,规范科技活动方向。 加快制定科技伦理基础性法律与专项规范,明确科技伦理的核心原则、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监管责任、违法责任。构建“基础伦理+领域伦理”的规范体系,针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核技术、医学研究等重点领域,制定专项伦理准则与操作规范。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要求所有涉及人体、动物、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的科研活动,必须通过伦理审查方可开展。强化科技伦理监管,建立伦理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对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是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诚信守正创新生态。以法治保障科学家精神弘扬,将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设计。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教育,将其纳入高校教育、科研培训、职业规范体系,培育诚信守正、追求真理、恪守伦理的科研文化。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顽疾,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分类评价体系,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坚守底线。
(三)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筑牢数字创新“安全墙”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资源。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规模爆发式增长、数据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泄露、非法采集、滥用交易、算法歧视、“数据孤岛”等风险隐患凸显。我国已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但配套制度、实施细则、监管机制仍需完善,必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数据法治体系。
一是完善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明晰数据权利与流转规则。 细化数据产权制度,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权利归属、使用规则与收益分配机制。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安全风险,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实施差异化保护与监管。完善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明确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责任与法定义务。
二是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法律体系,防范化解数据风险。 完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审查监管等制度,建立覆盖数据全流程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保护,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审批、监管规则,防范数据跨境流动风险。压实企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依法惩治非法获取、泄露、篡改、交易、滥用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等核心规则。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保护制度,实行严格保护与特殊监管。健全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机制,赋予公民知情权、决定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数据可携带权等权利,畅通投诉举报、维权诉讼、损害赔偿渠道。强化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规范算法推荐、用户画像、精准营销等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是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完善数据交易、共享、开放法律制度,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政府数据、公共服务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权益前提下,推动数据合规跨境流动,支撑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破除“数据壁垒”“数据孤岛”,依法规范数据垄断行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充分利用。
三、前沿科技领域法治化治理:引领创新规范并行新路径
(一)人工智能法治化治理:在技术向善与安全可控中寻求平衡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是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但同时也带来算法黑箱、算法歧视、数据泄露、虚假信息、隐私侵犯、就业冲击、伦理失范、安全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人工智能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安全可控、创新发展”原则,构建“法律规制+伦理引导+技术保障+多元协同”的法治化治理体系。
一是加快人工智能专项立法,构建制度框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立法进程,明确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主体责任、安全规范、伦理准则、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自动驾驶、智能医疗、算法推荐、人脸识别等重点领域,制定专项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监管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建立“谁研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健全人工智能安全与伦理治理机制,守住安全底线。 建立人工智能安全评估、伦理审查、备案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制度。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如公共服务、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司法执法、社会治理等领域)实行强制安全评估与伦理审查,未经评估审查不得投入使用。完善算法治理规则,破解“算法黑箱”,建立算法备案、算法解释、算法审计制度,保障算法公平、透明、可解释、可追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诽谤、造谣、侵犯隐私、操纵舆论、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规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促进向善发展。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对低风险应用(如智能客服、娱乐工具)采取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应用;对中风险应用(如电商推荐、内容审核)完善合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对高风险应用(如自动驾驶、智能诊疗、人脸识别、公共决策)实行严格监管、全程管控。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管理,明确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真实性标注、合规审核要求,防范虚假信息、侵权内容传播。加强人工智能就业、教育、社会公平等领域的法律保障,防范技术滥用加剧社会不平等。
四是完善人工智能纠纷解决与责任认定规则。针对人工智能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等问题,明确责任认定规则。区分人工智能系统故障、算法缺陷、数据错误、人为操作不当等不同情形,合理划分研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完善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建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司法鉴定机制,提升案件审理专业性。探索建立人工智能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作用,高效化解纠纷。
(二)生物技术法治化治理:守护生命安全与伦理底线
生物技术(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生物医药、生物育种、干细胞研究等)是21世纪最具潜力的前沿领域,为疾病治疗、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工业制造等提供全新解决方案,但同时也带来基因安全、生物安全、伦理争议、生态风险、生物武器扩散等重大挑战。生物技术法治化治理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伦理规范、创新惠民”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周期的生物法治体系。
一是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全面落实《生物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强化生物技术研发、试验、应用、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审查与监管,对高风险生物技术(如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病原微生物研究)实行严格审批与全程管控。完善生物资源、基因资源、生物数据保护制度,禁止非法采集、收集、出境、交易我国生物资源与基因资源。依法惩治危害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发生。
二是健全生物技术伦理法律规范,坚守生命伦理底线。 针对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克隆技术、嵌合体研究、干细胞临床应用、动物试验等领域,制定严格的伦理准则与法律禁令。明确禁止违背人类尊严、危害生命健康、破坏生态平衡的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全生物技术伦理审查机制,所有涉及人体、动物、生态环境的生物技术研究项目,必须通过国家级、行业级伦理委员会审查。强化科研人员、企业、机构的生物伦理责任,对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追责。
三是规范生物医药与生物育种法治保障,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完善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疫苗管理、中医药发展等法律制度,健全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注册审批、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安全监测全链条规范。加快生物育种立法,完善转基因作物、基因编辑作物、新品种培育的安全评价、品种审定、种植推广、标识管理规则。强化生物医药与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原始创新与核心技术突破。规范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安全评估、风险防控、责任追溯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态安全。
四是健全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涉外法治规则。完善生物技术进出口、国际合作、技术交流、资源共享的法律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安全可控、合作共赢原则。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生物技术伦理、生物资源保护等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物治理体系。加强涉外生物法治建设,防范境外生物技术垄断、技术封锁、生物侵权,维护我国生物技术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三)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护航数字创新与公平发展
数字经济是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融合的重要载体,是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但同时也存在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数据垄断、算法滥用、劳动者权益受损、消费侵权、数字鸿沟等问题。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必须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原则,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兼顾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的法治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数字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夯实制度根基。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数据交易法、平台经济监管法等基础性法律,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体权利义务、监管体制、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完善平台企业法律定位与责任规则,区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主体权利义务,压实平台企业在合规管理、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健全数字市场竞争规则,完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针对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扼杀式并购、数据垄断等新型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认定标准与处罚规则。
二是规范平台经济与新业态新模式治理,激发市场活力。 对平台经济实行“分类监管、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区分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超级平台、中小平台,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平台用工、灵活就业、网约车、外卖配送、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法律规范,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规范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等模式,明确商品质量、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健全数字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虚假宣传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损害赔偿等规则。
三是健全数字基础设施与数字公共服务法治保障。完善5G、数据中心、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审查、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规则。规范数字政府、数字政务、数字公共服务建设,完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便民服务、安全保障规范。健全数字普惠法治保障,缩小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农村地区等群体的数字权益,推动数字服务普惠包容、公平可及。
四是完善数字经济纠纷解决与国际法治规则。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等规则。优化数字经济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提升数据权属、算法纠纷、平台责任、跨境纠纷等案件审理专业性。健全数字经济涉外法律制度,完善跨境电商、数据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国际秩序,维护我国数字经济主权与发展利益。
四、法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与国家科技安全:激活创新效能与守护战略底线
(一)以法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加速创新价值实现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我国科技成果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成果转化率偏低、产业化效率不高,核心症结在于体制机制障碍,根本上要靠法治破解。必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打通权属、定价、交易、收益、风险、服务全链条障碍,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书架”走向“货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权属与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激发转化动力。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配套规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下放”改革。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归属,赋予单位与科研团队更大的成果处置自主权。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大幅提高科研人员与团队的收益分配比例,明确对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70%,充分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完善科技成果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制度,允许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持股分红等方式分享转化收益。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法律规范,畅通转化渠道。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披露、评估、交易、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信息披露、风险防控规范。健全科技成果中试、孵化、产业化支持制度,完善中试基地、孵化器、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与政策支持法律保障。完善科技金融法治保障,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制度,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与协同机制,凝聚转化合力。明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在成果转化中的责任义务。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承接转化、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创新合作的法律支持与政策激励。健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法律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研发中心、转化平台。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控与容错纠错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评估、合规审查、责任认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导致转化失败的,予以免责,不影响其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奖励授予。依法惩治和预防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侵权造假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二)以法治守护国家科技安全,筑牢战略安全屏障
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和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基石。当前,我国面临的外部科技遏制打压日趋激烈,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风险、技术泄密风险、境外技术垄断风险、科技资源流失风险等不断加剧。必须把科技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完善科技安全法律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科技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坚决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战略利益。
一是完善国家科技安全基础法律制度,健全安全体系。 制定国家科技安全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科技安全的战略定位、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安全范围、防控机制、法律责任。将科技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制度衔接协调。健全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审查、防控、应急处置全链条机制。建立国家科技安全清单制度,明确关键核心技术、重要科技资源、敏感科技领域、核心科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与措施。
二是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与科技资源法治保护。完善关键核心技术保护法律制度,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实行严格保护、重点管控。健全科技保密制度,完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保密、解密、监管、泄密追责规则。强化重要科技资源(生物种质资源、基因资源、数据资源、科研仪器、科技人才)保护,完善出境管制、安全审查、保护措施。依法惩治窃取、泄露、非法出境、滥用关键核心技术与科技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健全涉外科技法治与技术管制制度,防范外部风险。 完善技术出口管制、进口安全审查、境外投资科技安全审查、涉外科技合作安全审查制度。健全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与管理规则,对涉及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敏感技术、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完善境外科技投资、并购、合作的安全审查机制,防范境外资本控制我国关键科技领域、窃取核心技术。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壁垒、恶意诉讼。
四是完善科技人才安全与自主创新法治保障。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对高端科技人才、核心技术团队的安全保护。规范境外机构、跨国企业在华科技人才招聘、科研合作、技术交流活动,防范人才流失、技术泄密。完善自主创新法治激励机制,加大对原始创新、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健全科技自立自强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安全、自主创新成效纳入政府、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压实各级主体责任。
(三)健全科技法治实施与保障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在于执行。推进法治科技建设,不仅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更要健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实施体系,确保科技领域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全面实施,提升科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是健全科技法治实施体制机制,强化执法司法效能。 完善科技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明确科技、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工信、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职责,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规范科技领域行政执法程序,推行公正文明执法、精准高效监管,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科技领域司法保障,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业化审判机制,提升科技案件审理专业性、高效性。健全科技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对危害公共利益、科技安全、生态环境的科技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强化科技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将科技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科研人员、企业、高校、社会公众开展常态化、精准化普法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知识。健全科技法律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律师队伍、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完善科技法律援助与救济机制,保障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弱势群体的合法维权权益。
三是加强科技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复合型、专业化法治人才,包括科技立法人才、科技执法人才、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科技法律服务人才、科技伦理人才。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法治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完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健全科技法治人才激励、评价、使用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科技法治人才队伍。
四是完善科技法治监督与评估机制。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科技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科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健全科技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法治成效纳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考核体系,以考核促落实、以评估促完善。
法治兴则科技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与保障。推进法治科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战略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国家战略全局,顺应科技发展大势,以制度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创新活力、防范风险挑战、守护安全底线。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始终坚持创新与规范并重、发展与安全同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治体系,让法治成为科技创新的“稳定器”与“加速器”,成为科技自立自强的“护身符”与“护航舰”。通过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双向赋能,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有效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科技支撑与坚强法治保障。
数字编辑:孙 祥
数字审核:光 明
数字谏议:修 予
数字议事:懋 源
数字责编:唐起春
数字统建:任振兴
数字格鉴:李建阳
安全应急信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来源注明“安全应急信息网”所有信息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安全应急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信息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应急信息网 邮箱:aqyjxx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