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注重政治安全宣教系列之七
预防职务渎职违纪违法犯罪是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的要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是社会经济运转的一根根中枢神经。因此,在行政审批和执法系统开展职务违法犯罪教育预防工作,促进行政审批执法工作依法提速增效,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非常迫切和十分必要。
一、涉及行政执法权的渎职犯罪的主要类型和主要特点
渎职违法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个类型。所谓职务违法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渎职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反腐倡廉,公正执法一直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腐败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现阶段将会长期存在,反腐败斗争不可能一劳永逸,要永远吹冲锋号。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公共管理行为,非常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问题,从全国范围看,涉及行政审批和执法权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一直是腐败高发领域,很多案例触目惊心,发人深省。因此,绝不能盲目乐观,放松警惕。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指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环境监管失职。指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量刑幅度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同。
渎职犯罪被称为“不入腰包的腐败”,但这种犯罪往往是由贿赂引发的。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接受贿赂或贪图私利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发生在行政审批部门的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由于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掌握着重要权力,行使重要职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往往造成严重损失,轻则影响群众生活,造成经济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二是窝案多发。随着行政审批制度和执法措施的不断改革完善,不法分子单独实施职务犯罪的难度较大,必须多个环节配合,才能达到不法目的。因此,往往出现查一案,带一片的后果。据统计,在行政审批和执法领域中发生的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中,窝案比例达到20%。三是犯罪部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涉及土地、林业、环保部门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占有较大比重。四是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密切相连。发生在行政审批执法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与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林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相互交织,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采取各种手段拉拢、腐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引诱个别意志不坚定的干部为他们大开绿灯,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与行政审批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违法犯罪活动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形成了行政审批执法人员渎职职务违法活动中独具特色的“共生”现象。
深入剖析发生在行政审批和执法领域的渎职违法案件的根源,可以发现,这些案件既有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发案的普遍规律,又带有行业系统的鲜明特点,制约力、自控力、防范力“三力”不足,效率低下是导致包括行政审批及执法人员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制约力不足,成为滋生渎职违法犯罪的土壤。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已成为社会学家的共识。剖析行政审批执法人员渎职违法犯罪的根源,监督缺位是最重要的原因。各项行政审批和执法程序都是经过严密设计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也设置了很多的监控程序,这是勿庸置疑的,但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有其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我国行政职能的设置、配备、运行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对行政审批执法活动的监督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行政审批活动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审批违法活动的不易监控。标准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理想境界,但也是很难达到的境界,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很多行政管理活动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可办可不办、可批可不批,不担责怕担责,遇事绕着走,办事就推诿,或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忘记初心使命,丧失了国家赋予的职权,导致渎职违法犯罪。二是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动态性,导致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活动不易监控。行政审批和执法涉及面广、对象复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行政审批和执法活动呈现出很强的动态性,给全面监控造成了一定困难。三是监督的滞后性,导致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不易监控。从现行的工作体制看,事后监督的比重大于事中监督的比重,很多问题都是在事后发现、事后纠正的,而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个别行政审批和执法人员工作的随意性,滥用职权成为诱发渎职犯罪的隐患。
二、自控力不足,成为发生渎职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
从哲学角度讲,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一原理在剖析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发生原因的过程中同样适用。很多人就是因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自我约束能力不强,走入了人生的误区,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堕落为犯罪分子。
(一)为钱所误。“唯利是图”的贪婪心理是职务违法犯罪分子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权钱交易。(二)为权所误。一些行政审批和执法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法律、组织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的干部长期在重要岗位上工作,习惯于呼风唤雨、说一不二,受到一些有求于他的人的追捧,在特定的环境里产生了特权思想,置党纪国法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于不顾,利用职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沦为阶下囚。(三)为情所误。人生在世,亲情、友情不可或缺,但任何感情不能超越法律,否则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防范力不足,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牺牲品
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既是权力高度集中的部门,也是高风险的部门,这种风险就体现在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的问题。一些干部就是因为缺乏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一是缺乏“依法行政”的能力。缺少公正无私的浩然正气,缺少全面广博的法律知识,缺少娴熟精深的业务素养,既容易为利所诱,为情所惑,为友所误,又容易导致行政能力的缺失,甚至在行政审批及执法人员这样具有较高智商和较高学历的群体中,也会产生“法盲”型犯罪,可悲可笑。二是缺乏“抵御诱惑”的能力。行政审批和执法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自然而然会成为一些不法人员拉拢腐蚀的对象。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行政审批和执法人员接触的开发商、个体矿主、企业老板、个体商户比较多,很多都是所谓的“大款”,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公务员不可同日而语,如果经不住诱惑,盲目追求高消费,必然导致心理失衡,家庭收支失衡,在工资收入无法满足个人高消费要求的情况下,极易引发职务违纪违法犯罪。三是缺乏“洁身自好”的能力。
四、行政效率不高,为渎职违法犯罪提供了时间、空间和条件
过去对办事效率低这一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影响政府形象、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等层面,现在各级虽然普遍建立了“一体化文明办公窗口”,但是,注重形式、效率不高、人浮于事、责任不强的现象依然存在。
第一,行政效率不高,本身就是渎职违法犯罪的隐患和苗头。该批的项目不能及时审批,该整顿的不能及时整顿,该查处的不能及时查处,轻则影响项目落地、企业发展、商业繁荣,重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甚至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渎职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发生。第二,行政效率不高,背后可能隐藏着权钱交易和其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渎职犯罪分子进行违规操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将违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进行权钱交易,同样要有时间保障。第三,行政效率不高,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负面的心理暗示,容易诱发渎职犯罪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人心中产生了交易心理,一旦自己提出的审批项目没有得到及时办理,相当一部分行政相对人会产生“这是等着我送钱、处理关系”的想法,继而想法设法的托关系,甚至直接与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如果工作人员意志不坚定,便会成为金钱的俘虏,最终违纪违法违规,发生渎职犯罪。
五、预防行政审批执法领域渎职违法犯罪的对策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和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教育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一)有效教育,使干部不想腐败。强化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有效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所谓“政以教化为本”,只有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1.抓重点,重点抓。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廉政法治教育的重点应当是领导干部、中层负责干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因为这些部位和人员最容易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是最容易受到感染的对象。2.反复抓,抓反复。教育的实质是塑造人的灵魂,改造人的思想,有句话叫“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基础性的工程,形式性的学习方法,不可能使人的思想境界升华,因此,要注重潜移默化,用春风化雨式的方法,使廉政法治意识入脑入心。同时摸清干部的思想动态,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真正使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3.创新抓,抓创新。在廉政法治教育方面,同样要做到因材施教,因类施教,在形式、内容、载体方面不断创新,使宣传教育内容更容易为大家所接受,更容易产生振聋发聩、震憾人心的良好效果。
(二)强化监督制约,使干部不能腐败。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转型,各种腐败现象更加隐蔽,因此,必须用改革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发展的思路来研究、落实数字化预防腐败之策。从政治经济学和信息学的层面分析,腐败产生的结构性根源是“两个不对称性”:一是信息的不对称性,腐败是秘密的行动,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高,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就越大。二是权力的不对称性。腐败是滥用权力的行为,权力不对称的程度越高,受到的制约越低,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就越大。针对这两个不对称性,必须在发挥政治、法治和技术监督制约上下功夫。1.制度是基础。在一切管理手段中,制度建设最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才能真正强化监督控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在制度建设中,一是要强化制度的全面性,对各个工作环节、各项工作流程都建立起数字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事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二是要强化制度的程序性。程序公正是保证制度科学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的制度不是科学的、可操作的制度,例如各单位最为重要的财务制度,就是依靠严格的数控程序来保证的。三是要强化制度的适应性。各项制度应当定期修订,保证民主科学、与时俱进,否则,很难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2.监督是关键。强化监督,要抓住关键人,即领导干部、中层负责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要抓住关键环节,要抓住关键事。根据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应重点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关键人,或者有问题隐患和苗头的人,要经常性诫勉谈话,扯袖子,打招呼,防患于未然,不要亡羊补。3.公开是保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审批和执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包括网络公开,自觉接受来自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监督,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政务公开的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三)加大打击力度,使干部不敢腐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惩治具有严厉性、惩罚性、遏制性和后发性的特点,在腐败已经发生并且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打击腐败直接起到以国家强制力抑制腐败,稳定社会与迅速解决矛盾冲突的重要作用,通过打击腐败彰显正义的威严与腐败的后果,对其他有腐败倾向的干部起到震慑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威慑力,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高代价、无利可图的“赔本买卖”。一是要在进一步提高发现和揭露职务犯罪的能力上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开通举报绿色通道,鼓励公民举报,注意舆情分析,实现信息共享、深化秘密初查等信息搜集工作,有效扩大案件来源渠道,增加有效揭露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的概率。二是在进一步提高突破案件和深挖腐败分子的能力上下功夫。加强办案工作,全面实行了调(侦)查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一体化挖掘案源,一体化指挥,一体化办案,一体化预防”,使办案和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要建立完善污点证人制度、秘密线人制度、风险决策制度,使办案工作更加富有成效地开展。三是在进一步提高惩罚腐败分子能力上下功夫。针对一些腐败分子“坐牢一阵子,全家享受一辈子”的侥幸心理,在追缴赃款赃物上加大力度,充分运用强制搜查、冻结帐户、存款、强制拍卖等手段,加大与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的合作,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和生活上占到任何便宜,不仅让腐败分子身败名裂,还要让他们倾家荡产。四是在进一步提高源头防腐的能力上下功夫。结合办案开展职务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一是要建立个案预防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帮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二是要建立违纪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开展预防大数据分析,扩大违法犯罪预防的影响面;三是建立预防宣教机制,以案说法,开展党性教育警示教育,强化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使干部受震动,群众增信心。
(四)提速增效,压缩腐败空间。一个运转高效的系统,本身就是组织严密、机制健全的体现,在这样的系统中,可以将缺陷和漏洞限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实现行政审批工作的大提速,是预防和减少渎职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一是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工作人员的效率意识,全面形成雷厉风行、快速落实的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完善机制,坚持一体化管理、一站式服务,减少中间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工作运行模式,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素质,以素质的提高保证效率的提高。
六、有效地预防渎职违法犯罪的建议与思考
(一)常怀一颗敬畏之心。1.敬畏法纪。现在一些人错误地估计形势,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以为自己关系广、路子硬,没有人敢查,或者过低的估计纪检监察机关的能力,认为自己具有专业知识,犯罪手段高明,没有人能查,这都是错误的认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果,涉案高官一个个认罪服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腐败分子都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2.敬畏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行政审批活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需要时刻把民生问题挂在心上。个人的一时得失事小,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重于泰山。所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无论是谁,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必然侵害群众利益,也必然会遭到群众的唾弃。所以不管在什么时候,都要想到群众的眼睛在看着你,督促你,从而提醒自己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越雷池一步。3.敬畏组织。个人在组织面前,永远是渺小的,没有组织的支持,仅靠个人永远一事无成。因此,在工作中,要始终怀着对组织的敬畏之心,认真履行请示汇报程序,按机关的规章制度办事,将个人的工作置于上级的绝对领导和监控之下,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二)用好“三盆清水”。第一盆清水“洗头”,防止头脑发热,不自我膨胀,冷静地对待权力,分清是非利弊,做个清醒冷静的干部。第二盆清水“洗手”,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不捞不占,不贪不腐,做个清白廉洁的干部。第三盆清水“洗脚”,不该去的场所不去,不该参加的宴请不参加,把精力用在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上。
(三)把好人生“五道关”。1.把好初始关。在许多渎职违纪违法犯罪分子的忏悔和反思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一开始都是清正廉洁,想干一番事业的,但一旦有了第一次腐败的经历,就往往会出现像“吸毒上瘾”一样的感受,也就是有人说的“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既然湿了鞋,不如洗洗脚,已经洗了脚,干脆洗个澡”。从这个角度讲,廉与贪,也就是一线之隔,一念之差,一旦越过界线,就会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慎初”对干部的廉洁自律至关重要。2.把好亲情关。人生在世,亲情可贵,父母情、兄弟情、战友情、同窗情、师生情、同事情,形成了一张关系网,但当亲情和职责、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以职责为重,以法律为重,否则的话,“关系网”就会变成“腐败网”,最终身陷“法网”。3.把好交友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很多职务犯罪分子被埋葬的“坑”就是朋友挖下的。交朋友,应当多交正直的诤友,孔子对朋友定的标准就是“友直,友谅,友多闻”,“君子之交淡如水”,对那些权钱交易之朋,金钱利益之友,敬而远之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4.把好美色关。一个贪官的背后,往往站着一个、几个甚至几十个女人,这已经成为腐败案件发案的普遍规律,例子举不胜举。玫瑰陷阱带来的灭顶之灾,足以警示每一名党员干部洁身自好。5.把好小节关。小节可能酿成大祸,特别是酒、赌、毒三样,最容易摧垮人的意志,毁灭人的一生。酒是穿肠毒药,小酌怡情,酗酒伤身,酒后误事,酒后乱性,从身体、家庭、工作等多个方面讲,都应当做到饮酒适度。为喝酒而违反原则,更令人不耻。至于赌的问题,现在社会上打麻将、打扑克来点刺激,好象已经很正常,但对于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却是绝对不正常的,很多职务违法犯罪分子都有赌博恶习,而且这种恶习在其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赌博直接导致犯罪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至于毒品,更是沾上一次,毁掉终生。所以一定要培养高尚的情操,健康的情趣,勿以恶小而为之,保持党员干部的高风亮节。
(四)算好人生“七笔帐”。一算“政治帐”,不要自毁前程。政治上可靠,是选拔使用干部的首要条件,如果连廉洁自律这条底线都无法保持,这样的干部绝不能用。因此,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必然失去领导信任,进而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等于自毁前程。二算“经济帐”,不要倾家荡产。作为一名公务员,工资收入稳定,加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形式的福利、补贴,应当说比较可观了,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务员,基本可以进入中等收入阶层。因此,我们应该满足和珍惜。如果一旦因为腐败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必然被开除公职,算一算工资收入会少多少,加上罚金刑,这就是腐败的经济成本,无论谁来算这笔帐,都会感觉得不偿失。三算“名誉帐”,不要身败名裂。人的一生,不求名垂青史,但至少不能遗臭万年。我们都是普通人,即使做不出丰功伟绩,但至少要留下清白的名声。绝不能图一时之快,毁了一生清名,最终被钉在耻辱柱上。四算“家庭帐”,不要妻离子散。对腐败分子来说,家庭得到的实惠和经济利益是暂时的,但一旦行为败露,对家庭的打击却是沉痛和永久的。锒铛入狱,家庭破裂,恶之花必然结出恶之果,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五算“亲情帐”,不要众叛亲离。每个人在手中有权、有钱、有位的时候,自然而然会受到一些人的重视、尊重,因腐败落马后,那些酒肉朋友、权钱交易的朋友自然而然离你而去,既使是真正的朋友、甚至是亲戚,也会因为种种原因疏远你,最终落得“孤家寡人”的下场。六算“自由帐”,不要身陷囹圄。人最宝贵的是自由,但触犯了法律,就要被剥夺自由,当身陷囹圄的时候,才能体会到自由的可贵,但那时已是悔之晚矣。七算“健康帐”,不要身心交瘁。腐败分子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有的人整天夜不能寐,到案发时反倒放松了,向办案人员讲,这下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有的人一看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牌子或听到司法机关警车的声音就心情紧张、血压升高;更有的高官,入狱后一夜白头,可见渎职腐败行为是付出了巨大的健康代价的,这些现象非常值得大家深思。只有清清白白,尽职尽责,做人才能堂堂正正,生活才能开开心心,廉洁自律,无私奉献,是行政审批和执法系统党员干部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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