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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廉洁之风 建美丽乡村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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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注重政治安全宣教系列之六

树廉洁之风 建美丽乡村

孙祥 任振兴 唐起春 光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农(居委)党建引领文化建设为抓手,围绕“树清廉村风、建美丽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乡村全面振兴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开展工作,把党建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与政治、经济、法治、文明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促进了新农村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农村“两委”干部与广大(居)民朝夕相处,既肩负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使命,又承担着带领农(居)脱贫致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农村党员干部的职务不高,但是权力不小;拿钱不多,但是管事不少,上有千条线,下有一根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群众,最基层的执行、贯彻者是村(居)干部。可以说农村党员干部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多年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始终存在。近年来,随着农村(居)城镇化建设,旧城延伸改造、镇村企业招商引资、光伏发电项目、地标生态旅游文化建设以及修编村史馆(志)、乡村记忆馆等项目的开展,农村(居)基层党员干部也为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众瞩之人个别农村(居)基层干部收取建设公司项目回扣、好处费等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多数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但由于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利益,成为群众信访、集体上访的直接诱因,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一、农村“两委”干部职务违法犯罪的规定

  关于农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方面的投入,各种惠农政策连年出台,小麦直补、棉花良种补贴、农业生资补贴、农机下乡补贴、家电下乡补贴、光伏发电补贴等多种惠农资金,如雨后春笋接二连三的惠及千家万户,而这些惠农资金也多由基层农村(居)干部发放到农民手中,这些工作更是协助级党委、政府从事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工作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也就是说,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行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同样构成职务违法犯罪,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当前农村(居委)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越来越高、涉案人员级别也不断升高。相比之下,农村(居)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无论在涉案金额还是人员级别上都不能与惊天大案相提并论,但是给国家、社会以及涉案人员自身带来的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办理的农村(居)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土地征用转让、开发和宅基地补偿金的使用,土地流转地域的划分,合村并居在基地补偿标准,国家工程建设占地青苗树木补偿,河沟水利排涝工程投资、美丽乡村旅游文化项目等等,使农村(居)干部产生腐败的机遇和条件呈暗延之势,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屡屡发生,由此成为诱发村(居)反复上方、集体上访,层级反映的直接原因。部分村(居)干部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财务管理无章可循和村级财务监督失控,致使不少“村(居)干部”坠入违纪违法犯罪深渊。农村个别党员干部的违法和“微腐”已成为影响农村(居)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诱因之一“村(居)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以下规律和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为三类人员(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财务人员是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三类人。这三类人中有的还是身兼两职或族亲关系。他们往往利用自身职务和近亲的便利,相互勾结,互相包庇,合伙作案,形成“黄金搭档”。

   (二)犯罪主要侵害对象为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农民救济、农田水利等热点领域的土地赔偿款、征用款、支农惠农补贴款。1、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随着交通发展、产业升级、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地,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而这其中的征地补偿款是要通过村(居)干部的手发放到村民手中的,所以村(居)干部面临的诱惑也极大,由于个别地方对这些补偿款的使用、分配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造成极少数利欲熏心的人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之便虚报、冒领占为己有;有的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在集体土地出租、转让和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当前社会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轰轰烈烈,企业项目不断引进,房地产开发持续进行新智化农科竞争激烈,征地拆迁、建设工程发包成为许多村面临的重要课题。一些开发商、承包商为了得到土地、承揽项目,想法设法拉关系,寻求各种名义暗地里送礼,不惜重金拉扰腐蚀农村(居)干部为其所用。有的村(居)干部经不住诱惑,从而陷入犯罪泥潭。查办的受贿案件中,大部分与建筑工程有关,是在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3、对上级下拨的应急救济款物、农田水利建设款项、农业补贴款项、农村养老社会抚养费、村村通公路、村村通自来水、电视信号补贴款,太阳能发电补贴、村固定资产变卖款等款项的层级截留、挪用、侵吞。

   (三)作案手段复杂,花样繁多。少数村(居)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村(居)务管理权和受国家委托从事的部分行政管理权,采取多种手段,由明转暗,执行变味,不断变换手法实施经济犯罪。1、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公款。少数村(居)干部将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土地补偿费、宅基款等集体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直接揣入个人腰包。2、虚假列支,冒领公款。由于实行了一些新兴的农村(居)财务管理模式,农村(居)干部经济犯罪作案的手段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常常表现为用合理的手续套取非法的收入,隐蔽性有所增强。集中表现为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维修村固定资产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归己。翻开一些村的账目,招待费单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是用正式发票的单据却很少,甚至还有白条入账。一些村(居)干部利用这种不规范的“土发票”乱中获利。3、挪用公款,损公肥私。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本村(居)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承包费、河堤、水利工程、道路树木、山上林木变卖等村集体收入,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或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4、利用职权,索要钱财。少数村(居)干部把权力作为资本,在土地开发转让、审批村(居)民建房、用地,村级企业承包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个人消费,公款埋单。有的村(居)干部生活作风不检点,把平时个人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接客招待、自订报刊的费用充做公务招待费予以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甚至自家来亲戚在市场买菜、肉的花费,也在村集体帐上报销。     

   (四)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引发基层群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基层干部工作面向农村(居)和城镇社区,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深恶痛绝。特别是村(居)党支部书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群关系紧张,激发社会矛盾。

三、当前农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少数农村(居)党员干部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在涉嫌违法犯罪的农村(居)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已年轻化,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但个别人政治素质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经受不住物欲的考验。加之法制观念淡漠,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对什么是收受贿赂,什么是正常人情往来,往往是私利代替界限,认为自己为公家办事,拿公款享受也是应该的,便私欲膨胀,走上犯罪道路。一些依靠宗族势力和贿赂手段拉票而被选举上的村(居)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理,想方设法敛财,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在不足。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大规模招商引资,企业选址落户,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增多,土地征用补偿款,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笔不菲的收入。但是对这些资金的财务管理却没有到位,甚至存在不少漏洞。致使财务管理透明度不够,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有的收支无制约,村(居)干部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自批自报。有的账目不健全,不按规定建账,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村(居)干部乱花钱,直至贪污侵占公款。有的村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缺乏法纪观念。个别地方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这些问题可以说是导致个别“两委”干部违法犯罪的重要漏洞

  (三)权力过度集中,职责不清,监督制约不力。部分村(居)干部之间以私代规,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里主要负责人手上。村(居)委会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支部书记或村(居)主任个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一些基层干部“损公肥私”的贪欲心理膨胀。同时,农村(居)基层组织内外部的监督不力也使个别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如民主议事日是一个很有效的党内监督阵地,但往往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个人说了算(有的是一人兼两职),其他班子成员不敢提不同意见。从外部看,民主监督不到位。目前推行村务、政务“两公开”,对农村(居)干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有一些村,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内容却很少,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

  (四)过度攀比,心理失衡。部分基层干部有按“劳”取“酬”的交易补偿心理的存在,这也是诱使他们走上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经济收入差距扩大、贫富悬殊,一些思想防线比较脆弱的“两委”人员,特别是掌握钱、财、物大权的负责人,很容易迷失方向,把握不住自己,尤其看到那些形形色色的富商巨贾挥金如土的生活,而自己奋斗多年,手中握有一定职权,还不如一个腰缠万贯的个体户,心里感到极不平衡,便产生一种失落感、委屈感。便产生了一种捞一把的念头,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就希望投桃报李。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走上了违纪违法犯罪道路。

  职务违法犯罪的原因很多,但可以印证这样一个道理:贪念一起,如抱薪救火,薪不断,火不灭。同时又印证了另一个道理,那就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四、预防农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措施

如何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既要求基层干部努力学习,加强党性和个人修养,牢固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抵御腐蚀、防止违法犯罪的能力,又要求深化改革,进行体制创新,建立健全机制,从源头上清除腐败犯罪的环境和土壤。

(一)加强党性教育。党性教育是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提高党员党性水平不忘初心的理想信念教育,把党性教育与贯彻基层党风廉政实践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干部思想“内省”“修身”,升华党员的廉洁意识,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自觉接受法治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个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最关键的是做事要考虑好后果,算好违法犯罪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自由账,不要图一时的私利而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不要在失去自由时才后悔莫及。很多人走上犯罪就是一念之差,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诱惑,结果是万劫不复。作为农村(居)党员干部,一定要守住党纪政纪的底线,不可触及法律的“红线”

  (三)加强制度建设,自觉依法办事。加大村务公开力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财务收入和支出的依据、项目、金额,应一律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接受来自内外部、上下级全方位的监督,增强村(居)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同时要按制度、程序办事。村(居)里的事是集体的事,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按程序、按制度办,是不会出问题的,如果出了问题,有制度、程序保证,说的清查得明,也不会找到大家的头上这也是村干部最好的自我保护。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制约的权力意味着腐败。事实上,绝大多数腐败现象的发生,是由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所以要坚持并完善村(居)委集体负责制、重大事项研究制等制度,加强对村(居)班子特别是支部书记、村(居)主任和财会人员这“三员”的日常监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落实“村级民主理财,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公开监督”的村财镇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支出“三支笔”会签制,大项支出必须经村委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审核,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任无漏洞可钻。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制度,特别是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农村大型建设项目、美丽乡村文化建设、土地出让承包、村级特色产业等的监督管理,通过检查、抽查、跟踪监督等手段,对项目进展和有关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等违法行为。

   (五)加大惩处力度。列宁曾说过“要想消灭和遏制犯罪,不在刑罚的严酷,而在于不使每一个犯罪分子漏网”。只有让腐败分子受到惩罚,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使后来者三思而后行,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虽说惩治只是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手段之一,但是对我国现在还处在职务违法犯罪的发期,高发态势得到阶段性的遏制状态,加大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仍然是预防违法犯罪最好、最有力的手段。有关部门在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时让他悬崖勒马,这也是保护干部的做法,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更严重。同时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办农村(居)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使一些想贪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是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

   (六)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廉政意识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一项主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体现。始终把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列入村重要议事日程,对两委班子常念“紧箍咒”,早打“预防针”,浇注“防腐剂”。

乡镇农村(居)基层干部责任重大,事业光荣。老百姓的官,不论职位大小,都有造福一方的责任;老百姓的事,不论大小程度,做好了都是建功立业。要积极带领村(居)民共享小康生活,共建美丽乡村,真正做一名既能为老百姓谋福利、又能保持自身廉洁奉公的好党员、好村民、好干部。通过灵活设置功能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服务“微岗位”,不断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了党员在乡风文明建设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乡村的全面发展,一步一个脚印,把乡村全面振兴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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