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访谈主要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运用法治思维治党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反腐的常态化。从严治党必须依靠法治,丰富了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内涵,增强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焕发出反腐倡廉建设的巨大动能。
安全应急信息网任振兴主持专访廉政反腐宣教专家孙祥
主持: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专述: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他强调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为党员干部拉起了高压线、划出了警戒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完善反腐败法规的必要性。
主持: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完善反腐败法规的必要性。
专述: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继续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法规制度,修订廉政准则、党内监督 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研究制定派驻纪检机构工作条例、纪律审查工作条例等。既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使实体性法规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
主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一论述明确了完善反腐败法规制度要坚持科学立法,既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更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实现路径。
专述: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腐立法要抓紧实施,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主持:在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历史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更关系改革的成果能否巩固和持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
专述:反腐败法规即国家法律与党纪党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法宝,正确认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来审视和处理,决不能套用西方的模式和标准,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纪与国法在反腐败斗争中是相辅相成,以不同的功能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治价值。党的纪律和规矩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然高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性义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纪律和规矩的标准和要求应当更加严格。
主持: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
专述:首先,在部分规范的生成上,纪律在先。纪律和法律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两者都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和共同权威的体现,这一根本属性契合客观上要求我们做好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党的政策、主张和要求可以适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一些暂时不适合在国家层面实施的要求也可以在党内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其次,在触发机制上,纪律在前。纪律和法律具有作用效力上的时序性,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响应的机制。有的地方在执行党的纪律时,把纪律要求降低到法律的普适层面,使违纪等同于违法。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严格执纪,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放任自流,该提醒的提醒,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对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不能等到法律底线被突破后才有所反应。再次,在价值功能上,党纪和国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在党治国理政中发挥着不同的效用。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需要严明党纪、从严执纪,要求我们明确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不能将两者混同,该用党纪的时候用党纪,该用国法的时候用国法;同时,把握两者的联系,做好衔接和配套,充分发挥纪律和法律两道防线在治理腐败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主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纪的调整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效力范围上,党纪有自身的效力范围,不能突破应有范围,侵入法律的规范事项。中国特色的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
专述:反腐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党纪与国法的一体化建设,是解决好党纪与国法之间缝隙问题的必然途径,弥补惩治贪腐的法律和制度漏洞及刚性不足等。要找出制度原因,对症下药,设计科学的可操作的制度和程序,是阻隔腐败滋生蔓延的环境和客观条件。要瞄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结合实际制定重点防范措施,不留死角、堵住暗道,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反腐败法规治理具有开放性。当下腐败的蔓延愈来愈呈现出超国界、超制度、超文化特征。中国反腐是全球腐败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败提高到跨国事务和全球性战略的高度,积极参与并不断提升在全球腐败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要加强法治框架下中国反腐与全球反腐的紧密合作,加强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和跨国刑事司法协助,及时把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深入研究国际上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引渡、遣返规则,有针对性地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主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管党治党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找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对法治框架下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专述:挺纪在前、纪在法前的提出和实施,是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是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体现纪律和道德要求的法治反腐的制度成果。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要求。实现挺纪在前必须严肃党纪。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成就大小,都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就是要让每个党员都明白,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必须执行。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论什么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主持: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查办腐败案件这一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强化严的观念,就要“严”字当头。如果我们心怀慈悲放松的惩处尺度,就可能成为对腐败分子的放纵。只有通过严厉惩治,让腐败分子承担政治、经济上的高昂代价,才能达到有效遏制腐败的目的。重点查办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而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危害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腐败违法犯罪案件;深入开展扶贫开发领域,开展查办腐败违法犯罪专项执法活动,以专项工作带动整体办案工作。“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
专述:坚持程序正义,规范执纪执法的真谛是确保反腐的公正性,彰显纪律法律的正义性。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反腐败的刑事法治手段。司法治理是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据的执法活动,关乎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因而必须与执法公正为要义,通过程序严谨、公开透明的执法办案,让群众从每一个反腐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执纪执法机关掌握和行使职权的目的,在于公正而准确地查明腐败事实,运用纪律法律恢复被腐败扭曲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党纪政纪、执法司法都要以执法对象的平等性和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为价值目标。办案活动要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主持:健全完善反腐执纪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发现和证实腐败行为能力,提高惩治和防控腐败违纪违法效率。增强初核初查、询问讯问取证能力,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增强境外取证、追逃、追赃、遣返、移交、引渡以及预防等务实合作能力。健全控告申诉检举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健全执纪执法衔接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提高反腐败司法公信力。
专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打开作风建设的突破口,强化落实党委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管党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新的经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既做“减法”,大刀阔斧砍掉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鲜明特色;又做“加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树立了标准、标定了规矩和底线,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科学有效反腐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吸收和借鉴传统文化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民本思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达到稳定人心,取得人心。与“以人为本”相比,“以民为本”的政治色彩更为浓厚,只有坚持“以民为本”,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才称得上是真正实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要随时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涵盖了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群众路线和人民观点以及努力实现共享人生精彩的中国梦等内容。
主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讲话中提到最多的就是人民群众,在基层调研中接触最多的也是人民群众,在决策部署中关注最多的还是人民群众。这一重要理念与我们党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执政的根本价值追求一脉相承,同时又具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和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的为民理念,就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就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就要做到“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 从这些质朴无华的话语里,我们不仅能看到习近平总书记心系黎民、心忧苍生的情怀,更能体会到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重心进一步由侧重国家、集体到更加关注群众个体、关注弱势群体的回归。
专述:坚持群众路线的核心是“为民”,即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无论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群众路线都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此,他时常出现在田间地头,深入群众,了解民声,与百姓促膝长谈、与群众同甘共苦、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
主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紧紧扭住反对“四风”,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真正让群众受益,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强调要把中央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关爱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有困难的群众,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专述:“中国梦”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理想中国价值追求的深刻阐释,以其通俗的形式和清新的理念迅速得到中国社会认同,成为激荡神州大地、承载亿万海内外中华儿女理想追求和责任重托的热门词汇。他指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结底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才能实现。实现“中国梦”,必须实实在在地解决民生问题,为人民谋福祉,使人民都能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都能获得质量相对高的公共服务,都能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中国梦”体现了党中央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历史自觉,对凝聚民族力量、引领社会共识、激励全体人民努力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为保障人民反腐败的主体地位,各级党委要负起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过程中,有效利用和开发反腐败动力资源。
专述:反腐败战略的基本动力表现为我们党的责任担当。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担当。“两个责任”的提出,牵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为有效解决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监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等影响反腐败成效发挥的问题,为各级党委、纪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明了方向,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落实“两个责任”必须领导带头。
主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政法工作的地位作用、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形成了指导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献,使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专述:强化司法责任的基础在于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直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直接关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些重要论述,把政法工作和党、国家、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深刻揭示了政法工作的本质特征,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历史地位,指出了做好政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作用必须明确基本任务。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特殊重要性,集中揭示了维护社会稳定规律,明确提出了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政法机关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规律,着力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和水平,为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遵循。
主持:强化司法责任必须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责任,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改革路线。实现政法工作和法治反腐工作的长足发展,强化司法反腐的职能责任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专述:从改革反腐败领导体制,落实“两个责任”,到改革司法体制,强化法律责任,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观。权力具有整合性和强制性,权力又具有利益性和诱惑力。从权力的两重性的特点出发,就必须深化“执政为民”的观念,将其具体化为有权必有责的担当意识。人民群众作为腐败的受害者和强烈反对者,是反腐败最强大的动力基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动力作用,需要构建一种相应的机制,将潜在的反腐动力转换成现实动力,形成职能反腐与社会反腐、权力反腐与权利反腐、法治反腐与道德反腐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开发执政党拒腐防变的动力资源。广大党员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动力源泉,有效调动党内反腐败的积极性,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基础,通过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制度,形成执政党反腐败的内在动力机制。
主持:营造良好的反腐败社会心理文化氛围。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社会文化心理氛围是一种软环境,潜移默化地渗透于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意识之中,从而形成心理调控机制,主导着人们对腐败的认识和反腐败的态度。完善反腐败动力机制必须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在社会各个层面努力形成一种崇尚廉洁从政、贬斥贪污腐败的社会评价,营造“崇尚廉政、褒扬廉政”、“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崭新社会风尚,为群众参与反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文化氛围。
专述:健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激励机制。按照现代激励理论,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决定行为。健全执政党的反腐败动力机制,必须主动创立与执政党反腐倡廉需要相关的激励机制,有效激活反腐败的各种要素,达到提高腐败成本,抑止腐败动机,遏制腐败行为的综合效果。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大张旗鼓地表彰反腐败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营造舆论氛围。使群众参与始终在理性化、法制化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是构建反腐败动力机制的关键所在。把依靠群众反腐败融入到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布局中,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以“做好群众工作”为导向的工作模式转变为以“代表群众利益”为导向的新型工作方式,以党组织的名义为群众鼓与呼,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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