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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预防:协同法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治本之道

发布时间:2025-12-24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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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系列之十六

 

法治化预防:协同法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治本之道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反腐败斗争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任务。职务违法犯罪作为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其本质是公共权力与法治原则的背离,不仅侵蚀国家治理根基、损害公共利益,更动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必须规范权力运行”“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为职务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法治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绝非单纯的法律条文适用,而是以法治精神为内核、以制度体系为支撑、以科技手段为赋能的系统性治理工程。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唯有实现法治化与法制化的深度融合,通过法制化、常规化、现代化、科技化的多元防控筑牢制度防线,借助法治化、强制化、威慑化的精准宣教强化思想引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权力寻租空间,实现职务违法犯罪预防的标本兼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我们立足中央政策规定与实践经验,系统阐释法治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核心内涵,深入分析法治化与法制化协同的治理效能,探索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预防体系,为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路径。

一、核心概念界定:法治化与职务违法犯罪预防的理论根基

(一)法治化的本质内涵: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

法治化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其本质是将国家权力运行、社会治理实践与公民行为规范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良法善治”的动态发展过程。与单纯强调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制化”不同,法治化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形式正义,更追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质正义,核心要义体现为三个维度:其一,权力法定,即所有公共权力均源于法律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二,权力制约,通过分权制衡、监督问责等机制设计,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格局,从体制机制上防范权力滥用;其三,价值引领,将公平正义、人民至上等法治精神融入治理实践,使法治成为公职人员的思维习惯与行为自觉,实现法律规范与道德自律的有机统一。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强调“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正是法治化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执纪执法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二)法治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概念阐释

法治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是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为核心,通过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精准高效的监督防控机制、深入人心的法治宣教体系,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过程管控与长效治理的系统工程。其核心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预防理念的法治性,摒弃“重惩治、轻预防”的传统思维,确立“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治理理念,将法治思维贯穿于预防工作全过程;二是预防依据的法定性,严格遵循《监察法》《刑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中央规定,确保预防工作于法有据、规范有序;三是预防机制的系统性,整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资源,构建“党委领导、纪委监委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预防格局;四是预防目标的根本性,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制度漏洞、强化思想防线,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层次转变,最终维护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公正性与人民性。

(三)法治化与法制化的辩证关系:形神兼备的治理共同体

法治化与法制化是职务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体两翼”,二者既相互区别又辩证统一,共同构成预防工作的法治基础。从内涵区别来看,法制化侧重“制度构建”,强调建立健全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与操作流程,解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性问题,是预防工作的“形”;法治化侧重“价值引领与实践运行”,强调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权力运行的法治约束与法治精神的深度内化,解决“良法善治”“法尽其用”的根本性问题,是预防工作的“神”。从辩证联系来看,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前提与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法治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化是法制化的目标与升华,缺乏法治精神引领与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正如“法制化是骨架,法治化是灵魂”,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形神兼备”,为职务违法犯罪预防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

二、协同治理机理:法治化与法制化结合的多维治理效能

(一)制度构建:筑牢预防根基,实现“不能腐”的刚性约束

法制化为职务违法犯罪预防提供了制度框架,法治化则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与实效性,二者结合构建起“疏堵结合、系统完备”的制度防控体系。在制度设计层面,法制化强调“全覆盖、无死角”,通过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明确职务违法犯罪的界定标准、处罚依据与防控措施。《监察法》详细规定了职务违法的具体情形与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为预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刑法》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了严厉的法律威慑。在此基础上,法治化要求制度设计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与廉政风险点,完善权力配置、流程管控与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提出“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提出预防对策”,正是法治化对制度构建的核心要求。实践中,各地通过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将法制化的制度框架与法治化的精准防控相结合,有效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例如,针对金融证券、重大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通过制定专项防控法规、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了对高风险领域的制度约束,体现了“法制化搭框架、法治化填细节”的协同效应。

(二)监督防控:提升治理效能,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监督是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关键环节,法治化与法制化的结合为监督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技术赋能”的双重支撑。法制化明确了监督的主体、权限、程序与责任,构建了“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多元监督体系。《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建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了监督的协同性。法治化则推动监督方式向“常规化、现代化、科技化”转型,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常规化监督通过建立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巡视巡察等常态化机制,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监控;现代化监督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互联网+监督”的数字化治理模式,如部分地区搭建的廉政风险预警平台,通过数据分析自动识别异常资金流动、违规审批等风险点,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科技化监督则通过电子政务、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实现权力运行的全程留痕、可追溯,从技术层面防范权力滥用。如湖北十堰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企职务侵占案时,通过核查财务账目、资金流水等数字化证据,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并针对企业财务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体现了法制化监督程序与法治化监督手段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三)教育警示:凝聚思想共识,夯实“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教育警示是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基础性工程,法治化与法制化的结合构建了“强制约束+价值引领”的立体化宣教体系。法制化为宣教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警示教育常态化机制,确保宣教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通过新闻发布会、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明确了宣教工作的具体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治教育纳入公职人员培训体系,强化了宣教的强制性。法治化则提升了宣教工作的针对性与感染力,通过“强制化、威慑化、常态化”宣教,实现法治精神的深度内化。强制化宣教要求将法治教育作为公职人员入职、晋升的必备环节,通过纪法考试、廉政承诺等形式强化制度约束;威慑化宣教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旁听、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直观展示职务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形成强大心理震慑;常态化宣教则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工作生活,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二十届中央纪委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要求通过常态化警示教育,让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以典型案件为素材,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以案四说”(说纪、说法、说德、说责)活动,既体现了法制化的制度要求,又彰显了法治化的价值引领,有效提升了宣教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治理升级:服务法治中国,实现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

法治化与法制化的协同发力,不仅有效预防了职务违法犯罪,更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从治理目标来看,通过法制化、常规化、现代化、科技化防控,规范了权力运行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社会法治”的核心目标;通过法治化、强制化、威慑化宣教,提升了全民法治素养,凝聚了法治共识,实现了“警示教育”的根本目的。从治理维度来看,二者的结合推动了预防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从“经验治理”向“法治治理”的转型,形成了“惩治、预防、教育、监督”四位一体的治理格局。从治理效果来看,通过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遏制了职务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维护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与公共利益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化与法制化结合的预防工作,既是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精准对接法治预防工作要求,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实践路径构建:法治预防工作的落地实施与创新发展

(一)构建“四位一体”防控体系,提升法制化防控精准度

1.常规化防控:筑牢日常监督防线

常规化防控是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基础工程,核心在于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在事前预警环节,结合行业特点与权力运行规律,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清单与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位一清单、一部门一方案”;在事中管控环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政务公开、回避制度等,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在事后追责环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查处,形成“失职追责、渎职问责”的鲜明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常规化防控落到实处。实践中,部分地区推行“廉政风险点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定期排查、动态更新,实现了对常规风险的有效防控。

2.现代化防控:完善制度创新机制

现代化防控要求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制度创新破解预防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完善权力配置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优化权力结构,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二是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三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改革,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中明确预防工作重点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金融证券、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重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强化重点领域防控,体现了现代化防控的核心要求。

3.科技化防控:打造智慧预防平台

科技化防控是提升预防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构建“智慧预防”体系。一是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整合纪检监察、司法、审计、金融等部门数据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精准识别廉政风险;二是开发智能预警系统,通过算法模型对异常行为进行自动分析、预警,提升风险发现的及时性与精准性;三是推广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流程进行全程电子化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可追溯、可监督。如部分地区搭建的“互联网+监督”平台,通过对惠民资金、工程项目等数据的比对分析,成功查处了一批“蝇贪蚁腐”案件,体现了科技化防控的独特优势。同时,要加强数据安全保障,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存储等环节,确保科技化防控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构建“三位一体”宣教体系,增强法治化宣教实效性

1.强制化宣教:强化制度约束

强制化宣教以制度为保障,通过明确宣教责任、规范宣教流程,确保公职人员接受法治教育的强制性与全覆盖。一是将法治教育纳入公职人员培训体系,作为入职培训、在职培训、晋升培训的必修内容,规定最低学习时长与考核标准;二是建立纪法考试制度,定期组织公职人员参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评优;三是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约谈。二十届中央纪委要求“将纪法学习融入教育和全员培训”,通过实战实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法治能力,为强制化宣教提供了政策遵循。

2.威慑化宣教:强化案例警示

威慑化宣教以典型案例为载体,通过直观展示职务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形成强大心理震慑。一是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发案原因与教训,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二是组织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公职人员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三是制作警示教育素材,运用短视频、漫画、情景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警示教育的感染力与传播力。湖北十堰检察机关在办理黄某职务侵占案时,邀请辖区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并以该案为例开展普法讲座,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为威慑化宣教提供了实践样本。

3.常态化宣教:强化思想引领

常态化宣教注重日常渗透,通过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教网络,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一是搭建线上宣教平台,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推送纪法知识、典型案例、廉政感悟等内容,实现“随时随地学纪法”;二是开展线下宣教活动,通过“法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扩大宣教覆盖面;三是培育廉政文化,将法治元素融入机关文化、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法”的浓厚氛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预防宣传,体现了常态化宣教的工作要求。实践中,部分地区开展“廉政文化月”活动,通过书法、绘画、演讲比赛等形式,让法治教育更具吸引力,有效提升了公职人员的法治素养。

(三)强化政策衔接与实践创新,精准对接法治预防要求

1.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中央政策是法治预防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严格落实《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文件,确保预防工作与中央要求同频共振。一是坚持党对预防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进展,争取党委支持;二是加强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是聚焦中央确定的预防重点,加大对行政执法、司法、金融证券、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预防力度,精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强调“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为预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2.总结推广实践经验,提升预防工作水平

实践是理论创新的源泉,要及时总结各地在法治预防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一是推广“检察建议+制度完善”模式,借鉴湖北十堰检察机关的经验,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深入分析发案单位制度漏洞,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二是推广“智慧预防”模式,总结各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展防控的经验,构建全国统一的廉政风险预警平台;三是推广“社会化预防”模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预防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开展预防工作,体现了社会化预防的重要性。

3.深化理论研究与国际合作,推动预防工作创新发展

理论创新是实践发展的先导,要加强职务违法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深入探讨法治化与法制化结合的内在规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理论体系。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创新转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为预防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路径。例如,借鉴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廉政教育体系”等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相关制度,提升预防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四、保障体系完善:凝聚法治预防合力的制度支撑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是法治预防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预防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一是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预防工作合力;二是将法治预防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治建设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压实工作责任;三是加强党委对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预防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预防工作的首要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在预防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机制保障

部门协同是提升预防工作效能的关键,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监委牵头,定期组织司法、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廉政风险信息、案件线索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互联互通;三是建立联合防控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督查,形成防控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体现了部门协同的重要性。

(三)建设专业化队伍,强化人才保障

专业化队伍是法治预防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加强纪检监察、司法、检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纪法知识、侦查技能、科技应用等方面的培训,通过以案代训、实战实训等方式,提升专业能力;三是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专业化队伍。二十届中央纪委要求“加强法治能力建设,举办覆盖纪检监察业务全链条的履职通识培训”,为队伍建设提供了要求。

(四)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考核问责是推动预防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制定法治预防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将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评优、个人晋升奖惩挂钩;二是建立问责机制,对预防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法治预防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检查考评制度”,为考核问责提供了依据。

职务违法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法治化与法制化的深度融合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治本之道。法治化为预防工作提供了价值引领与实践遵循,法制化为预防工作提供了制度框架与操作规范,二者有机结合,构建了“制度防控+监督制约+教育警示+社会参与”的全方位预防体系,实现了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层次转变。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上,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中央政策规定,深入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法治化与法制化协同的预防机制,通过常规化、现代化、科技化防控筑牢制度防线,通过法治化、强制化、威慑化宣教夯实思想根基,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职务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维护公共权力的廉洁性与公正性,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法治之路,行则将至;防腐之业,做则必成。让我们以坚定的决心、务实的举措、持久的努力,推动法治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构建法治中国、实现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孙祥  任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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