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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崩老人”新型社会现象 剖析青少年情感套路式索财的风险与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26-08-22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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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崩老人”新型社会现象

剖析青少年情感套路式索财的风险与综合治理

孙祥  胡春雷  任振兴

  

一、“崩老人”新型套路的行为过程与外在表现

(一)行为发生的完整流程

当前城市街头出现一类值得高度警惕的新型涉社会治理问题,社会俗称“崩老人”。实施主体多为外表打扮酷似学生的青少年,作案流程有着高度固化的操作链条。第一步为线下搭讪试探,行为人在街头蹲守,主动寻找中老年人群,编造没钱吃饭、没钱买车票回家、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悲情理由,每次只索要5元、10元等小额资金,降低中老年人心理戒备。第二步建立信任,拿到钱款之后主动提出添加微信,承诺事后一定归还借款,并且短期内真的如约把钱转回出借人,用小额度履约换取老人充分信任。第三步私域圈层沉淀,取得信任之后,行为人将曾经资助过自己的中老年人,以“叔、姨、大爷、大娘”,甚至“俺爸、俺妈”这类亲情化称呼,批量拉入微信群,小群几十人,大群可达上百人,完成受害人的圈层归集。第四步持续牟利,依托微信群或者一对一私聊,反复以各类理由小额借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循环周转,同时在群内推销各类商品,持续从多名中老年人身上获取经济利益。

整套行为模式,不是个体之间普通求助借贷,而是刻意利用情绪价值、亲情话术进行情感绑架。单次金额很小,欺骗性极强,很多老年人认为只是帮助一个困难孩子,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

(二)现象滋生的社会土壤

一方面,部分青少年价值观念出现偏差,受网络不良风气误导,错误认为依靠话术博取同情、获取钱财属于“情商高”,分不清求助、借贷与欺诈的边界,把情感套路当作牟利手段。另一方面,不少中老年人存在情感孤独,乐于善意帮扶晚辈,面对年轻人示弱求助,容易产生共情心理,加之对新型网络套路辨别能力不足,被短期还款行为迷惑,放松防范意识。线下街头随机接触、线上微信私域运营,线上线下相互勾连,监管识别难度加大,极易演变为群体性、扩散性的社会风险。

二、“崩老人”行为的性质、现实危害与法律对标

(一)行为本质剖析

从本质上看,该行为披着求助、借贷的外衣,以提供情绪价值为诱饵,以亲情称呼构建虚假亲密关系,前期小额履约只是获取信任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向多名中老年人持续索取财物、推销牟利,属于典型的“小额高频、广撒网收割”的灰色牟利模式。

它和正常民间借贷有着根本区别。正常借贷双方客观陈述自身处境,具备真实还款意愿;而“崩老人”模式,行为人批量面向不特定中老年群体,刻意渲染悲惨处境,用短期还款制造诚信假象,主观上以从多名受害人身上持续获利为目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临时求助。部分行为人甚至多人互相配合,形成话术互通、资源共享的小圈子,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放大。

(二)多层次现实危害

第一,侵害中老年人财产权益。虽然单次索要金额不高,但面对几十上百个受害人长期循环索取,累积资金总量不容小觑。老年人大多依靠退休金、积蓄生活,反复被索取钱财,直接造成财产损失,部分老人受骗之后心理压抑,诱发失眠、焦虑等心理问题,家庭内部还会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第二,扭曲青少年价值观,毁掉一代人成长道路。参与其中的青少年,习惯于靠话术套路博取同情获利,淡化诚信观念,漠视法律边界。今天游走在违法边缘,如果得不到及时干预纠正,很容易逐步滑向诈骗、非法经营等严重违法犯罪,毁掉自身人生前途。

第三,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消解善意帮扶的社会风气。当善意帮扶被当作牟利工具,会挫伤普通群众助人为乐的善心,以后真正遇到困难求助的人,反而得不到社会帮助,破坏邻里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氛围。

第四,私域微信群容易衍生次生风险。大量中老年群体被归集到同一个群组,除反复借钱之外,还会开展商品售卖,极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甚至为传销、非法集资提供传播载体,风险具备传导扩散效应 。

(三)对标法律条文厘清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行为人虚构困难处境,利用情感话术诱导老人给钱,属于民事欺诈,受害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返还相关款项。即便有部分小额转账出于同情赠与,只要是被虚假处境、虚假亲情诱导产生,同样可以依法主张返还。

2.行政违法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可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很多人产生误区,认为每次只拿几块、十几元就不违法。法律并不以单次金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只要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即便累计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然构成治安违法,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留下违法记录,对青少年升学、就业、政审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3.刑事犯罪层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多次小额诈骗,涉案金额可以累计计算。即便每一笔金额很小,但是面向数十名受害人持续索取,累计达到当地立案标准,就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特殊法律提示。如果实施行为的是未成年青少年,不代表可以免责。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法律规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开展专门矫治教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多方主体暴露的短板与责任缺位

(一)家庭监护责任缺位

部分家庭对青少年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不足,只看重学业成绩,忽视思想品德、诚信底线教育,对孩子课余社交、网络接触、外出活动情况掌握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孩子参与套路索财的苗头。对于老年受害群体,不少家庭子女忙于工作,缺少情感陪伴,老人内心孤独,容易被外来虚假亲情话术打动,家庭提醒、风险预警做得不够。

(二)学校德育法治教育存在盲区

学校法治教育更多聚焦传统校园欺凌、网络诈骗,对这种线下搭讪、线上私域群运营的新型灰色行为讲解不多。部分青少年不知道“靠编故事博取同情拿钱”已经触碰法律红线,分不清玩笑、套路和违法的边界,学校缺少针对性案例警示教育。

(三)社区基层治理预警不足

社区面向老年人的反诈宣传,重点集中在保健品诈骗、电信电话诈骗,对于街头偶遇搭讪、微信拉群这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新型套路宣传普及不足。社区网格员、老年社团缺少常态化提醒,很多老年人对此类骗局完全没有认知。

(四)社会监管与平台治理存在薄弱环节

线下街头流动搭讪,随机性强,发现取证难度大;线上依托微信群开展活动,属于私域空间,平台识别处置难度高。社交平台对于批量拉中老年入群、高频私聊索要钱财的账号,风险识别机制有待完善。社会层面缺少对此类新现象的风险科普,社会大众识别能力不足。

(五)司法、关工委、五老等社会力量介入不够

针对这类游走在民事、行政、刑事边界的新型苗头问题,更多是案发之后才处置,事前预防、源头干预做得不足。关工委、五老宣讲、法治宣传教育,对该类新现象的案例剖析、科普宣讲覆盖面有待拓展。

四、构建社会、法治、教育、管理、关爱五位一体综合治理方案

(一)强化源头教育矫治,做好青少年群体引导管理

一是学校完善法治德育课程,把“崩老人”这类现实鲜活案例纳入课堂宣讲,讲清楚什么是善意求助,什么是虚构事实索取钱财,划清道德红线和法律底线。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财富观,明白不能依靠话术套路消费他人善意获取利益。对于已经出现苗头行为的学生,学校联合心理老师、法治副校长开展谈话教育,及时纠正错误认知。

二是压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课余外出、社交软件使用情况监管,关注孩子消费流水、微信好友、微信群情况,及时纠正价值观偏差。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督促监护人承担管教义务与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发挥关工委、五老宣讲员力量,面向中小学开展专题法治宣讲,用通俗语言剖析案例,以案释法,从思想源头阻断参与此类灰色牟利行为的想法。对于已经出现轻微违法的青少年,引入社会帮教,开展心理干预、法治教育,避免小错演变成大罪。

(二)面向老年群体开展分层分类科普,筑牢群众防范防线

社区、老年大学、老年社团常态化开展防范宣讲,重点讲清该套路完整作案流程:街头小额借钱、短期归还获取信任、加微信拉群、后续反复借钱卖货这一完整链条。提醒老年人遇到陌生人搭讪借钱,无论金额大小,不要轻易转账给钱;遇到自称学生的陌生人求助,可以引导其向派出所、救助站求助,不要私下给钱加微信。

创新宣传形式,利用社区公告栏、短视频、老年活动现场,用通俗易懂语言科普。同时倡导子女做好家庭提醒,多给予老人情感陪伴,减少老年人对虚假亲情话术的心理依赖,家庭成为老年人财产安全第一道防护墙。

(三)压实社会治理职能,线下线上协同监管治理

公安部门加大街面巡查力度,关注街头青少年搭讪中老年人的可疑现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接到群众报案,全面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微信群记录等证据。区分情节轻重,该治安处罚的依法处罚,达到刑事标准依法立案侦查;针对未成年人行为人,落实教育、矫治、惩戒相结合原则,做好案件办理和帮教工作。

网信、社交平台强化账号风险研判,对频繁线下引流添加大量中老年好友、批量组建微信群、高频私聊索要财物的账号,完善风险预警、限制功能、封禁处置机制,打通线索上报通道。

街道社区发挥网格治理作用,网格员走访当中做好风险提示,鼓励居民发现可疑搭讪行为及时上报,打通基层预警“最后一米”。

(四)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完善维权与法治指引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此类新型苗头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学校、社区、平台补齐治理短板。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对此类小额高频情感套路索财行为法律认知。

法律援助机构面向受害老年人开通维权渠道,帮助老年人收集证据,指导群众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财产权益,降低老年人维权门槛。通过以案释法,向全社会讲明白:情绪价值不能成为牟利工具,善意同情不能被恶意消费。

(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疏通真实困难群体求助渠道

要区分真正生活遇到困难的求助青少年和刻意套路牟利的人员。完善救助站、公安临时救助渠道,真正遇到吃饭、路费困难的人,可以通过正规公共救助渠道解决,不需要向普通群众反复索要钱财。社会层面搭建正规帮扶渠道,压缩不法套路的生存空间,既保护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又防范恶意套路牟利。

“崩老人”这一新型社会问题,表面看是小额钱财往来,背后是价值观扭曲、情感欺骗、法律边界模糊交织的复杂社会现象。它既伤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也在毁掉部分青少年的人生道路。治理这类问题,不能只依靠事后整治,必须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多方协同。家庭、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社会各界同向发力,一手抓青少年思想法治教育,扣好青少年人生的扣子;一手守护老年群体财产安全,守护社会善意与诚信。让善意帮扶不被利用,让每一名青少年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数字编辑:孙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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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责编:唐起春

数字统建:任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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