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本网接到有关部门转来天津弈珣合伙企业负责人张新岩反映西宁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违背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混淆正常商事合作与违规“卖路条”的法律边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善意取得财产不予追缴的明确规定,漠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凭借监察职权干预平等民事主体经济纠纷,跨区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事实定性严重错误、职权行使严重越位,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与公民个人财产权益、征信权益,更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权威形象、扰乱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治国理政之基石,公正执纪是监察履职之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保障当事人和相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办案。监察机关履职必须坚守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准确、处置公允六大核心原则,既要从严惩治违纪违法问题,更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守护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利。
本案中,天津弈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弈珣”)与华章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协议,依法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全程合规合法、有据可查,属于正常商事交易行为。天津弈珣合伙企业负责人张新岩系中共党员,组织手续在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然而,青海省西宁市纪委监委在无合法管辖权、无清晰违法事实、无确凿证据支撑的前提下,只是说是“上级的安排”就违规冻结民营企业负责人全部银行账户,违规定性正常商事合作行为,违规追缴企业合法善意取得财产,且在谈话调查过程中存在无手续传唤、无全程录像、诱供胁迫取证、篡改谈话笔录、超职权办案、威胁要“走程序”抓人,等多项严重违纪违法情形。
为维护民企合法权益、捍卫法治尊严、纠正执纪执法偏差,现结合案件全部事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面、客观、据实反映西宁市纪委监委违规办案全部问题,深入剖析违规症结、深挖问题根源、依法提出整改诉求,希望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核查纠正、纠错纠偏、公正处置。
一、商事交易事实清晰 合作经营合法合规
(一)依规签约股权转让 共建实体落地项目
商事交易的合法性,根植于真实合意、合规签约、实质履约的完整行为链条。2022年7月8日,天津弈珣与华章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市场原则,经充分协商、审慎研判,正式签订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交易内容真实、交易流程规范、交易目的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违规套利、倒卖资质的情形。
第一份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津弈珣将合法持有的涿州讯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依法转让给华章公司,股权权属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转让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定要求。第二份协议为参股合作协议,约定天津弈珣将合法持有的涿州博泰龙机电装备有限公司42.0667%股权转让给华章公司,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全新项目公司,合力推进数据中心实体项目落地运营,明确约定华章公司持股60%、天津弈珣持股40%,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风险共担。
两份协议并非简单的资质倒卖、一次性交易的“卖路条”行为,而是包含股权转让、合资经营、项目共建、风险共担、长期运营的复合型商事合作模式,彻底区别于无后续经营、无实体落地、仅倒卖审批手续的违规行为。协议签订后,双方严格履约、快速推进项目落地工作,于2022年7月20日正式注册成立河北置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天津弈珣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实缴4000万元出资款,持股比例、出资金额全部履约到位,完整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新公司成立后,项目推进工作全面落地开展,华章公司依法选定太极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开工备案、规划审批等全部法定手续,项目具备合法建设资质、合规审批流程、实体落地条件,全程有据可查、全程合法合规,充分印证双方合作是实打实的实体项目投资经营,绝非单纯倒卖手续的违规交易。
(二)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天灾不可抗力停工
项目落地运营期间,天津弈珣始终积极履约、主动作为,全力配合华章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推进各项建设工作。2023年2月,天津弈珣主动对接太极公司,就项目场地平整、施工规划、工期安排、设备进场等具体落地事宜开展深度对接,全力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切实履行合作方主体责任,全程积极履约、无任何违约、无任何消极履职行为。
项目稳步推进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项目被迫全面搁置,属于法定免责情形。2023年7月底,北京市西部、河北省涿州市遭遇连续四天极端强降雨天气,永定河、大石河、拒马河同时爆发特大洪水,涿州市全域出现严重城市内涝,区域积水深度普遍达七八米,核心区域最深水位接近12米,积水高度基本持平道路交通指示牌,全域洪涝灾害等级极高、破坏力极强。
本次特大洪涝灾害造成涿州全域大量企业、项目、设施受损,项目所在地周边多家企业的数据中心被洪水完全淹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行业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极大。案涉数据中心项目坐落于本次洪涝灾害核心积水区域,场地排水、地基基础、设备存放、建设条件均遭受毁灭性破坏。经综合研判,该区域在未来数十年项目生命周期内,极端暴雨、特大洪水、城市内涝等自然灾害复发概率极高,项目建设安全、运营安全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已完全丧失持续建设、长期运营的基础条件。
基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客观事实,为规避巨额投资风险、保障合作双方合法权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案涉项目被迫全面搁置停工。项目停工完全归因于不可抗力天灾,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天津弈珣不存在擅自停工、恶意违约、虚假合作、倒卖资质等任何过错行为,项目搁置具备充分客观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交易收款有据可依 司法判决确认合法
自合作协议签订以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批履行付款义务,截至目前,天津弈珣通过国家正规银行转账渠道,累计合法收取华章公司支付款项1640万元、收取合资公司置登公司支付款项492万元,全部收款均基于合法有效的商事合作协议,具备完整合同依据、转账凭证、履约记录,资金收取合法有据、来源清晰、用途合规。
同时,双方合作至今,华章公司存在严重逾期付款、恶意违约行为,拖欠企业巨额款项未结清,相关经济纠纷已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审理、判决确认,司法文书充分佐证天津弈珣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其一,双方土地合作协议总金额3000万元,协议约定华章公司应向天津弈珣支付合作收益1262万元,截至目前仅支付492万元,尚欠本金800万元未结清。自2023年1月9日逾期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违约时长共计1382天,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计算,违约金金额高达1243.8万元,逾期本金、违约金合计2043.8万元,该案已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其二,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总金额1800万元,约定付款义务清晰明确,华章公司已支付1640万元,后续欠款经人民法院判决,已通过强制执行追回160万元,剩余违约金及欠款仍在执行过程中。
上述全部司法判决文书、执行材料充分证明:案涉交易是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合法商事交易,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天津弈珣取得案涉款项是基于履约行为的合法对价,绝非非法所得、绝非赃款收益。西宁市纪委监委无视生效司法裁判、无视客观交易事实、无视完整履约证据,单方否定合法民事交易效力,强行追缴企业善意取得的合法款项,完全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违背司法权威。
二、监察履职严重失范 多项行为触碰红线
(一)职权边界严重逾越 管辖适用明显错误
权责法定是监察机关履职的首要准则,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管辖范围、职权清单开展工作,严禁越权执法、跨界履职、干预民事纠纷。根据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及相关监察对象,监察职责为查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正常商事经营行为,不属于监察机关法定监察、管辖、处置范围。
本案核心当事人张新岩,系普通民营企业家、天津弈珣合伙企业负责人,无公职身份、无党政职务、无公权力行使行为,不属于法定监察对象。案涉全部行为均为民营企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合作,属于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民事纠纷、商事经营范畴,与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无任何关联,完全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管辖范围。
西宁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谈话过程中已明确自认:“你是民营企业,不归我们管”“所谓卖路条的事,应当归公安机关管”,充分证明办案人员明知自身无合法管辖权、明知属于越权办案,却依然持续推进调查、冻结账户、追缴款项、限期缴款,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刻意越权、滥用职权。纪检监察机关擅自跨界干预平等民事主体合法经济纠纷,以监察职权否定司法判决效力、干预正常市场交易,严重突破法定职权边界,违背监察机关核心职责定位。
(二)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取证行为涉嫌违规
程序正当是执法公正的前提,《监察法》对监察调查、谈话询问、证据调取、涉案处置等全部环节作出严格刚性规定,办案机关必须全程依规依程序履职,无手续、无录像、不规范的调查取证行为均属无效执法。西宁市纪委监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多项程序严重违法,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是无合法手续传唤调查。2026年10月14日,办案机关通知张新岩前往北京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全程未出示任何法定传唤文书、调查手续、协助调查通知书,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流程,仅凭工作人员私人电话、微信通知开展异地谈话取证,完全不符合监察调查法定程序,属于违规传唤、无证调查。
二是无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根据监察工作规定,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询问、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完整留存办案全过程影像资料,确保取证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本案谈话调查全程未开启录音录像,无任何影像资料留存,办案过程无监督、无记录、无溯源依据,为篡改笔录、违规定性、胁迫取证埋下重大隐患,严重违反监察取证刚性程序规定。
三是违规收缴通讯设备限制权利。办案人员以“通讯工具不许带入谈话室”为由,强制收缴张新岩全部手机、电子产品,变相限制当事人通讯权利、申辩权利、求助权利,在无任何法定依据、无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变相限制公民合法权利,属于违规限制人身、通讯自由的不当履职行为。
四是诱供胁迫篡改谈话笔录。整个谈话过程中,办案人员脱离客观事实,开展指向性、诱导性、预设性问话,刻意引导、强行定性“卖路条”,无视当事人反复申辩的合法事实。当事人全程明确否认违规“卖路条”,如实陈述股权转让、合资经营、天灾停工的完整事实,但办案工作人员拒不客观记录、刻意删减真实陈述、虚假记录不利内容,导致最终笔录内容与当事人真实表述严重不符、完全相悖。在当事人发现笔录失真、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采取哄骗、威胁、恐吓双重手段,以“只是走个形式”哄骗签字,以“拒不签字无法离开”强制施压,更以“不去西宁没事,去了就回不来”进行人身恐吓,致使当事人在极度恐慌、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字确认,该笔录属于典型诱供、胁迫、篡改形成的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全部排除,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事实定性严重失真 法律适用完全偏差
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是执纪执法的核心基础。西宁市纪委监委在本案处置中,完全混淆法律概念、歪曲交易事实、错误定性行为,将合法合规的复合型商事合作,恶意等同于违规“卖路条”,事实认定完全错误、法律定性彻底失真。
从法律定义层面区分,违规“卖路条” 是指行为人单纯倒卖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项目资质,无实体项目落地、无后续经营合作、无真实履约行为,仅通过一次性倒卖资质牟利的违法违规行为,本质是单纯的资质交易、权力寻租、违规套利,无实质经营内容、无长期合作机制。
反观本案交易行为,与“卖路条”存在根本性、本质性、绝对性区别,不存在任何倒卖资质、倒卖路条的情形。其一,交易内容多元复合,不仅包含原有合法资质、手续转让,更包含协议签订后新增的用地规划申报、工程建设规划报批、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总承包单位选定、项目落地推进等大量实质性、经营性工作,后续新增经营行为完全无法被单纯的“路条”范畴涵盖。其二,交易模式为长期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推进项目落地,具备完整的实体经营架构、项目推进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绝非一次性倒卖交易。其三,交易履约全程真实,企业足额实缴出资、主动推进施工、积极对接总包,全程实质性履约,项目停工仅因不可抗力天灾,无任何虚假合作、恶意套利行为。
西宁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无视上述全部客观事实、法律区别、履约证据,仅凭主观臆断、片面认知强行定性,将合法股权交易、合资经营行为错误认定为违规“卖路条”,事实认定无根无据、法律定性完全错误,属于典型的主观归罪、随意定性。
(四)涉案追缴严重违法 善意取得依法豁免
涉案财物处置必须严格遵循《监察法实施条例》刚性规定,严守善意取得豁免底线,严禁违法追缴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天津弈珣取得案涉全部款项,完全符合法定善意取得全部构成要件,属于依法不予追缴的合法财产,西宁市纪委监委强行追缴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第三人通过正常市场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对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权威解读明确,设立善意取得豁免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维护正常市场交易安全、保护无过错第三人合法权益、杜绝随意追缴合法财产、稳定法治化营商环境。
结合本案事实,天津弈珣完全满足善意取得法定条件:一是主观善意无过错,企业在签订协议、履约交易、收取款项全过程中,完全不知晓华章公司资金存在任何违法问题、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不存在任何违法认知,全程秉持合法经营、诚信履约原则;二是交易行为正规合法,双方交易基于合法有效书面合同,属于正常市场商事交易,交易流程、交易模式、交易内容均符合市场规则与法律规定;三是足额支付合理对价,企业转让合法股权、投入实缴资本、付出大量履约劳动、推进项目落地,以完整履约行为换取对应款项,对价真实合理、等价有偿;四是依法实际取得权利,全部款项通过国家正规银行对公账户流转,具备完整合法交易凭证,企业依法取得款项所有权,属于合法财产收益。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央监委权威规定,即便华章公司资金后续被认定为赃款,无过错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对价财产,依法绝对禁止追缴。监察机关如需追责,仅可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华章公司)追缴等值财产,严禁突破法律底线向善意第三方企业追缴合法收益。西宁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无视法律明确条款、无视善意取得法定豁免、无视中央监委制度要求,肆意突破执法边界、滥用追缴职权,强行要求民营企业退还合法收益,属于严重违法处置涉案财物行为。
(五)处置流程缺失规范 限期缴款毫无依据
合法有效的监察处置行为,必须具备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书面文书、法定流程,严禁口头定性、口头追缴、限期施压、随意处置。西宁市纪委监委在本案涉案财物追缴过程中,全程无任何规范化执法文书、无任何正式处置决定、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告知,执法流程完全空白、处置行为极度随意。
自2023年9月违规冻卡至2026年10月限期追缴,办案机关从未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调查通知书、涉案财物处置决定书、追缴通知书等任何法定书面文书,所有定性、追缴、限期缴款要求,均通过工作人员私人微信、口头通知、电话告知的非正式方式传达,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告知、送达、公示程序,执法行为完全不具备规范性、合法性、权威性。
2026年10月17日,办案人员单方面通知当事人,要求企业于2026年10月20日前足额缴全部款项,无任何法律依据、无任何事实支撑、无任何文书佐证,仅凭口头指令设定缴款期限、强制追缴合法财产。同时,办案机关刻意回避华章公司拖欠企业巨额欠款、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客观事实,无视企业合法债权,片面要求企业退还善意取得的合法收益,处置方式极度不公、执法尺度严重失当、履职行为严重随意。
三、违规办案危害深远 深究症结深挖根源
(一)违规办案多重危害 侵害权益破坏营商
西宁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一系列违规越权、违法办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更产生连锁式、深层次、持续性危害,负面影响极为恶劣。
其一,严重侵害企业经营权益。长期冻结企业负责人全部银行卡,导致企业资金流转受阻、经营运转停滞、业务开展中断,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被彻底打乱,企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经济损失、发展危机,合法经营自主权遭受严重侵害。
其二,严重损害个人民生权益。银行卡全面冻结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无法缴纳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费用、无法采购基本生活物资,日常民生保障全面受阻,同时面临贷款逾期、征信失信、信用受损的巨大风险,直接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生活质量、社会信用,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造成实质性侵害。
其三,严重造成精神心理损害。办案人员诱供、胁迫、恐吓、哄骗的违规办案方式,让普通民营企业家遭受巨大心理恐慌、精神压力,导致当事人长期惶恐不安、夜不能寐、无心履职、无力经营,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造成不可逆的精神心理创伤。
其四,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随意干预民事商事纠纷、违法追缴民营企业合法收益、无视善意取得法律制度,打破市场交易公平底线,动摇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诚信交易的法治信心,违背国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损害地方法治公信力与纪检监察机关公正形象。
其五,严重冲击司法裁判权威。人民法院已就双方民事纠纷作出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西宁市纪委监委单方否定司法认定的合法交易事实,以监察职权干预司法审判、对抗生效裁判,破坏司法统一、法律统一、权责统一,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权威与法治统一。
(二)问题症结精准剖析 履职偏差直击短板
综合全案事实、执法流程、法律适用、处置结果分析,西宁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违规办案的核心症结,集中体现在职权认知错位、法治思维缺失、程序意识淡薄、履职标准不严、为民初心弱化五大核心短板。
一是职权认知错位,权责边界模糊。办案人员对监察机关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履职边界认知严重偏差,混淆监察执纪与民事司法、市场监管的职能边界,突破“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监察职责为反腐治吏”的核心定位,肆意跨界干预民营经济民事纠纷,存在严重的越位履职、错位履职、滥权履职问题。
二是法治思维缺失,执法随意性强。办案人员未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不研读、不适用、不遵守《监察法实施条例》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处置等核心规定,主观臆断定性、随心所欲执法、脱离法律办案,法治素养、专业能力、履职水平存在严重短板。
三是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无视监察办案法定刚性程序,漠视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认为程序可有可无、手续可免可省,无证传唤、无录像取证、胁迫诱供、篡改笔录、无文书处置,全程程序违法,违背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核心要求。
四是事实核查粗浅,定性脱离实际。办案人员未全面核查双方合作协议、出资凭证、履约记录、司法文书、天灾停工证明等完整证据链条,不深入了解实体项目合作全貌,仅凭片面信息、主观预判、他人举报草率定性,事实核查流于形式、证据核查严重缺失、行为定性严重失真。
五是履职初心弱化,权力运行失范。办案过程中未坚守依规履职、公正执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初心,反而存在被举报方利用、片面采信单方说辞、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无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机械执法、粗暴执法、随意执法,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履职公正性、中立性严重不足。
(三)深层根源系统深挖 制度执行存在漏洞
透过表面执法乱象深究深层根源,本案违规问题频发,本质是制度落实不严、监督制约缺位、能力建设不足、执纪尺度偏差、权益保护弱化的综合性履职问题。
第一,规范化制度落地虚化。近年来,中央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严守职权边界、精准处置涉案财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但西宁市纪委监委未严格落实上级制度要求,制度规定流于纸面、落地执行大打折扣,刚性制度约束未能转化为实际履职规范。
第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位。案件从立案调查、账户冻结、谈话取证到财物追缴、限期缴款,全程缺乏内部审核、层级监督、合规审查、法制把关,无专人核查事实、无专人审核法律适用、无专人监督办案流程,导致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一路畅通、无人纠错、无人制止。
第三,队伍专业履职能力不足。办案人员对商事法律、民事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监察涉案财物处置规定等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无法精准区分合法商事合作与违规套利行为,缺乏办理涉企经济案件的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不匹配新时代纪检监察执法工作要求。
第四,涉企执法保护理念缺失。未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存在重追责、轻保护,重处罚、轻审慎,重干预、轻包容的错误执法理念,简单机械办案、忽视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权力运行制衡机制缺失。基层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谈话取证、事实定性、财物追缴等关键环节缺乏标准化、流程化、刚性化约束,导致个别工作人员随意履职、滥用职权、违规办案,权力运行脱离法治轨道、脱离监督制约。
四、依规依法提出诉求 敢于纠错维护公正
基于本案全部客观事实、确凿证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西宁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多项违规违纪违法办案问题,为纠正执法偏差、维护法治公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修复营商环境、捍卫司法权威,依法依规提出两项核心诉求,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核查、从严纠正、公正处置。
(一)依法终结涉案查办 撤销违规追缴决定
请上级机关依法核查确认:天津弈珣与华章公司的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属于合法合规的正常商事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倒卖路条、违规套利、违法经营问题;企业取得的涉案全部款项,属于基于真实履约、合法交易、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取得合法财产,完全符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条不予追缴的法定情形。
依法裁定西宁市纪委监委本次办案定性错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追缴依据不足,全面终结本案违规查办程序,彻底撤销限期追缴款项的违规指令,终止一切追缴行为,严禁继续向善意第三人企业追缴合法财产,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市场交易公平。同时,彻查华章公司恶意举报、借助监察职权报复合作方的嫌疑,杜绝利用公权力干预民事经济纠纷、打压民营企业的违规行为。
(二)依法解除账户冻结 全面恢复合法权益
请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西宁市纪委监委对张新岩个人名下全部银行卡的违规冻结措施,立即解除全部账户冻结限制,全面恢复个人正常资金使用、金融交易、生活经营权限。
彻底纠正违规冻卡的错误执法行为,消除本次违规办案对个人征信、生活保障、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杜绝因违规冻结引发贷款逾期、征信失信、企业停运、民生受阻等次生损害,全面修复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经营权益、征信权益、民生权益。
(三)依规核查违规行为 严肃规范执纪问责
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西宁市纪委监委本次办案全过程开展专项复盘核查,全面查清办案人员存在的越权办案、无证传唤、无录像取证、诱供胁迫、篡改笔录、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事实错定、法律错用等全部违规违纪问题。
严格对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办案工作人员、专案组负责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纠正执纪执法乱象、整治随意办案问题、规范基层监察履职行为。
(四)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筑牢法治营商根基
请上级机关以本案为警示,在辖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涉企执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越权干预民事纠纷、违法追缴企业合法财产、违规冻结市场主体账户、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等各类问题。
强化基层监察队伍法治培训、专业培训、履职培训,提升涉企案件办理专业能力、法治思维、程序意识,严格区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与民营企业商事经营行为边界,严格落实善意取得财产不予追缴法律规定,坚决杜绝以监察职权干预正常市场交易、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法治兴则国兴,执法正则民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执法专责机关,肩负维护法治权威、守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群众权益的法定职责,更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履职办案,坚决杜绝越权执法、违法办案、随意执法。
本案中,天津弈珣及企业负责人始终坚守合法经营底线、恪守市场交易规则、秉持诚信履约原则,全部商事行为有据可查、合法合规,取得款项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善意取得财产,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套利情形。西宁市纪委监委本次办案行为,存在职权越位、事实错位、法律缺位、程序空位、履职失位等多重严重问题,不仅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损害纪检监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冲击司法权威与法治统一。
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公正、维护权益的原则,全面核查本案全部事实,精准认定办案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纠正全部执法偏差、撤销违规处置决定、解除账户冻结、终结违规追缴、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治尊严、规范监察履职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守法经营者不受不公追责、让合法交易不受随意干预、让权力运行始终在法治轨道之内!
本网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情况,并通过内参报送中纪委有关部门。
(民生 严纪 普法)
附:有关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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