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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中区一民企数千万资产的办公楼、部分土地遭政府个别“官员”下套后被强占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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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中区一民企数千万资产的办公楼、部分土地遭政府个别“官员”下套后被强占

 

本网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民营企业家、洪海光电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史洪海遭地方政府个别“官员”下套后被强占的反映材料,认为这是越权执法、任性用权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一、绝境呼救:六旬民营企业家的二十天崩溃与抗争

“再这样下去,我真的撑不住了。”洪海光电集团公司(以下称:洪海公司)法人代表史洪海的声音里满是疲惫与绝望。这位年近七旬有着二百多项国家技术专利的知名企业家,近二十天来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掠夺”逼至精神崩溃的边缘,多次萌生自杀念头却又因“不甘心”而咬牙坚持。2025年9月16日,枣庄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的一系列操作,将他耗尽心血创办的企业推向绝境:在无县级政府授权的情况下,街道办指派工作人员马文波张贴“公告”,强行驱离企业全部租户,用围栏圈占了洪海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这场非法设套的“强占”,直接造成上千万经济损失,让这家贷款2000多万元建成3000多万资产大楼的企业,如今已被迫申请破产保护。

“我们是按政府指令办事,现在却成了待宰的羔羊。”史洪海的话掷地有声。2015年10月10日洪海公司按市中区政府要求向区开发区管委会缴纳188万元(其中含被占土地82.5万元)土地补偿款,这意味着企业已合法履行了土地使用的经济义务。更关键的是,枣庄市市中区法院(2019)鲁0402民初2685号及枣庄市中级法院(2019)鲁04民终4302号判决书均明确肯定了洪海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驳回“洪海没有土地出租权”的抗辩,二审法院更是在判决书第7页载明“洪海将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租赁给......合法有效”。

两份判决书、财政局收据、补偿协议,三组铁证构筑的权利防线,却在街道办的“指令”下轰然倒塌。当史洪海找到街道办讨要说法时,得到的却是“你到纪委去告吧”的傲慢回应。

二、疑点重重:选择性强占背后的利益迷局

光明路街道办的强占行为,从程序到动机都布满无法解释的疑点,其“选择性执法”的痕迹尤为刺眼。

按照史洪海提供的证据,通告文件规划区域内有两块性质完全相同的土地,相邻的大片土地上有上千辆二手车在正常经营,而街道办却唯独盯上了洪海公司这块仅有几十辆车的土地。这种反常的选择,在一份租赁协议中找到了关键线索。2024年7月1日,洪海公司与某开发商牟谦签订的《洪海园区租赁协议》明确约定:ABC三个区全部交付之日起计算租赁期,若C区无法交付,投资2000多万的AB区大楼将被目前承租人牟谦“无限期使用”。

“他们的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就是要故意制造我们违约,帮租户实现永久使用洪海资产的目的?”史洪海的指控并非空穴来风。从2025年6月13日马文波以政府的名义发布预征地《告知书》,到9月16日强行驱离租户,整个过程精准衔接租赁协议的违约条款,形成了一条“行政干预——企业违约——资产易主”的利益输送链条。更值得警惕的是,主导这一切的马文波并非正式政府工作人员,却能以政府名义发号施令、实施强占,背后的权力操控者至今隐身。

在这场精心策划的“围猎”中,街道办的行政越权堪称明目张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县一级政府,而光明路街道办在未出示任何县级政府文件、未履行补偿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占,已然构成严重的行政越权。

三、法治失语:民企维权路上的十八层壁垒

2025年9月15日被强占至今,史洪海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各级部门的漠视与推诿,让法治保障沦为空谈。

他的维权时间表清晰记录着这场抗争的无力:9月17日至18日,多次前往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交涉并快递投诉,无果;9月25日起,多次拨打市长热线;9月29日、30日,两次向光明路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刘潇枫快递投诉,未获回复;9月30日,找到街道办党政办公室副主任邵光星,被直接拒绝处理;10月1日,向“问政山东”电话投诉,接受后没有下文;10月9日,市信访转交市中区信访后,仅接到一通询问电话,书面结果至今杳无音信。10月17日,向光明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孙启为发信,未有回复,同日接街道办电话通知,要求前去说明情况,交谈中刘潇枫强辞:预征地是区政府领导的决定,法院的判决“我不认可”,你认为有问题可以向纪委反映。在淫威之下,这位将近七十的老人不得不给他下跪“求求您放过我吧!”同日,分别向光明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孙启为、主任刘潇枫发短信要求“书面答复”,未有回复。这套“投诉——转交——沉默——官腔”的处理模式,彻底堵死了企业的合法救济渠道。而这背后,是对多项法律规定的公然践踏:

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及《行政强制法》,未完成审批、公告、补偿协商等法定程序即强占土地,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二是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未履行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占地,剥夺了企业的法定救济权利。

三是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未退回垫付补偿款即强占土地,构成对企业财产权的非法侵占。

四是违法政务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早已明确“行政机关应守信践诺”,政府指定企业垫付补偿款后未偿还即收地,已构成行政允诺违规。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这场发生在2025年的侵权事件,恰好撞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的时间节点。这部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专门法律,本应成为民企的“护身符”,却在枣庄市中区遭遇了现实的冷遇。

四、政策昭彰:中央为何三令五申保护民企

洪海公司的遭遇,与中央层面对民营经济的定位和保护政策形成尖锐对立。近年来,从法律制定到政策出台,中央始终将民营经济保护放在战略高度,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

2025年4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用9章78条构建了民企保护的法治框架。其第三条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将民营经济的地位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该法第十二条更是明确要求“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直接回应了洪海公司面临的土地权益被侵害问题。

针对行政机关的失信违约行为,该法强化了政务诚信约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守信践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一脉相承。在最高法2025年9月发布的案例中,就明确否定了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承诺的行为,强调“要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更是从制度层面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毁约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意见中“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等内容,更是直接指向了光明路街道办的“选择性强占”行为。

“两个毫不动摇”的明确提出,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保障,中央的政策导向清晰而坚定:民营经济不是“外人”,而是国民经济的“自己人”;民企的合法财产权,不容任何权力随意侵犯。

五、正义追问:谁来还民企一个生存空间?

面对中央三令五申的政策法规,枣庄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为何敢顶风作案?答案或许藏在那句“你到纪委去告吧”的嚣张回应中。这种对监督渠道的轻蔑,折射出的是权力任性的底气,更是对法治权威的公然挑衅。

史洪海的三项诉求,本质上是对法治底线的朴素捍卫:拆除护栏恢复经营,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合同纠纷损失,是要求弥补侵权后果;追究责任人责任,是要求彰显法治威严。这三点诉求,既符合《民法典》的损害赔偿原则,也契合《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企业可依据本法要求损失补偿”的明确规定。

当企业垫付的补偿款收据还在抽屉里沉睡,党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还在生效期内,当中央的保护政策还在不断出台,一家合法经营的民企却要被逼到破产边缘,这绝非法治社会应有的景象。光明路街道办指派非政府人员执法的程序瑕疵、选择性强占的动机疑点、对投诉举报的漠视和意图报复的态度,都需要上级部门给出明确答案;那位涉嫌利益勾连的县级干部,更应接受纪律与法律的双重审查。

民营经济的活力,源于产权的安全与预期的稳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这种“大有可为”,绝不能被地方少数权力者的任性妄为所扼杀。洪海公司的围栏可以被强行建起,但法治的围栏更应筑牢;企业家的精神可以被暂时击垮,但政策的公信力不能崩塌。

六、法治展望:民企保护容不得“中梗阻”

枣庄市中区的这起事件,并非个例,它暴露出的“中央政策很温暖,基层执行冷冰冰”的“中梗阻”问题,值得深思。要让民营经济真正获得安全感,就必须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权力在法治的笼子里运行。

首先,必须强化对基层权力的监督制约。对诸如光明路街道办这类越权执法、任性用权的行为,应建立“零容忍”的追责机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更要倒查监管责任,让“权力任性”付出应有代价。其次,必须畅通民企维权的“绿色通道”,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的要求,让投诉不再石沉大海,让维权不再举步维艰。最后,必须强化政策法规的普及与执行监督,让基层执法者真正明白: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红线,更是政治底线。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不是终点,而是民企保护的新起点。这部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条文的完美,而在于执行的坚决;中央政策的效力,不在于口号的响亮,而在于落地的扎实。当每一家民企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经营,当每一次权力滥用都能被及时纠正,民营经济才能真正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作出重要部署,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通过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确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等原则,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深化互利合作和强化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与信心。

我们期待,枣庄市中区能尽快拆除那道围在洪海公司土地上的物理围栏,更能拆除那道横亘在民企与法治之间的权力围栏。因为,保护洪海公司,就是保护所有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捍卫法治尊严,就是捍卫民营经济的未来。



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事件进展。

 

(颐正 助民)

 

 

附件:有关图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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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强圈的洪海集团公司C区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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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经济开发区与洪海集团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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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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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区法院一审以及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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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海集团向市中区政府交付67亩土地补偿金收据及市规划设计院的规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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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区开发区管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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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文波张贴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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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海集团与开发商牟谦签订的洪海园区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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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海集团向纪委发送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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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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