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犯罪预防系列之十
一、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概念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是指以遏制公权力失范、防范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发生为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和治理规律,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规范高效的运行流程、多元协同的实施主体,实现预防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治理活动。其核心要义在于打破零散化、运动式的预防模式,将预防理念嵌入公权力运行全流程,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整改”的闭环管理机制,最终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治理体系。
这一概念包含三个本质特征:一是系统性,涵盖制度建设、监督执行、教育引导、技术支撑等多重维度,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等多元主体,形成全域覆盖的预防网络;二是规范性,以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预防工作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各项措施于法有据、落地见效;三是动态性,通过常态化调查评估及时掌握职务违法犯罪新态势、新特点,动态优化预防策略,实现“发现问题——完善机制——防范风险”的持续升级。
二、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理论基础
(一)机制化预防的核心特征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强调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预防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这种机制化预防的核心特征是系统性和规范性。它不再是零散的、运动式的反腐败行动,而是建立在法律框架内,有明确职责划分、程序规范和保障措施的完整体系。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法规政策依据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条例。多年来,我国部分省、市人大通过立法通过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各地也陆续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机制化预防的法律框架,为预防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这些法规一致明确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这一方针突出了机制化预防的根本特点——不仅关注事后惩治,更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三)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机制化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价值在于遏制腐败滋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从而保障公共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其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制度设计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减少腐败机会,提高腐败成本。
为实现这一目标,机制化预防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即预防工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二是全面性原则,预防范围覆盖所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犯罪的领域和环节;三是针对性原则,对易发多发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业、系统和岗位进行重点防范;四是协同性原则,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核心内容
(一)预防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首要内容是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的组织架构。
领导协调机构:省、州(市)、县(市、区)党委、纪检监察应牵头,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专门预防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承担核心角色,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预防工作计划、开展宣传教育、进行犯罪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等。
单位内部预防机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这些单位需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
表: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主要参与机构及职责
机构类型 | 主要职责 | 法律依据 |
领导机构 | 制定工作规划、协调各方关系、检查考核工作 | |
监察机关 | 监督廉政建设;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开展廉洁性评估 | |
审计机关 | 开展审计监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审计建议 | |
单位内部机构 | 制定内部预防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
(二)制度体系构建:筑牢预防根基
制度建设是机制化预防的核心载体,通过科学配置权力、规范运行流程、明确责任边界,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制度预防的核心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违法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核心内容包括:
1.权力制约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优化权力配置结构。对行政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审批等权力集中岗位,推行“双人负责、轮岗交流、权限分级”制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形成“一言堂”。如在财政管理领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现资金收缴与使用环节的物理隔离;在国企采购领域,建立“采购需求、招标操作、合同审核”三分离机制,通过流程拆解防范串通舞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2.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全域性职务违法风险排查机制,重点识别权力运行中的“危险源点”——即存在潜在危险、制度漏洞且易被犯意触发的薄弱环节。针对人事任免、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高发领域,制定风险清单并明确防控责任,对“高风险岗位”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等制度。江苏多地通过廉政风险管理平台,将23类公职人员岗位的116项风险点纳入系统监控,实现风险预警与处置的精准对接。
3.惩戒衔接制度。构建“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梯度惩戒体系,明确不同违法程度的处置标准,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及时纠正;对轻微职务违法,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并督促整改;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建立“以案促改”制度,要求发案单位在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由监察机关跟踪评估整改效果。
4.预测预警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职务违法犯罪信息库和预测系统预警机制。
(三)多元化监督机制:强化过程管控
监督是机制化预防的关键手段,通过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时段、全方位监控。监督预防强调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控。包括行政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结合批捕起诉执法办案,分析研究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对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实现多功能、多渠道、多区域的监督体系:
1.日常监督机制。监察机关依托“谈话函询、列席会议、述责述廉”等方式实施常态化监督,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及时通过提醒谈话、责令说明情况等方式预警纠偏。如,天津市某区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公务用车轨迹与加油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并查处多起“车卡分离”套取现金案件,体现了日常监督的精准性。同时,单位内部需建立“岗位自查、部门互查、专项督查”三级监督网络,重点核查财务账目、审批流程等关键环节。
2.专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预防调查”掌握职务犯罪规律,形成“一般性调查、问题导向调查、案后整改调查”三类模式,为制度完善提供实证支撑。监察机关则通过派驻监督实现“探头”全覆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等重点单位,可进一步向下延伸派出监察机构,确保监督无死角。审计机关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的违规线索并移交监察机关。
3.技术预防机制。随着科技发展,技术预防成为机制化预防的新手段:一是信息化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网上审批、网上招标平台建设。二是资源统一监管。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土地转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集中监管。
4.重点领域预防机制。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强调突出重点,对易发多发领域采取针对性措施。行政执法领域: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进行重点预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或者定期审计。司法领域: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司法。经济管理领域: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经营管理、财务活动重点岗位的监督。
金融、建筑、税务、土地、交通、医药、卫生、教育等重点行业:应当对本部门和行业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业务环节实施重点防范。
5.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奖励、信息公开、舆论监督”联动机制,畅通12388举报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专人跟进、限时反馈”。在基层治理中,通过“村务公开、惠民资金公示”等方式,将扶贫、养老等民生领域资金使用情况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严查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同时规范舆论监督边界,依法保护举报人隐私与被监督者合法权益。
(四)教育引导机制:培育廉洁自觉
教育引导是机制化预防的基础工程,通过常态化教育塑造公职人员正确的权力观,从思想上遏制违法犯罪动机。
1.分层分类教育。针对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新入职公职人员等不同群体实施精准教育:对领导干部侧重“权力观教育”,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强化责任意识;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风险警示教育”,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制度漏洞;对新入职人员开展“法治岗前培训”,系统讲解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 。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震慑效应。
2.文化浸润教育。整合优秀传统文化与廉政文化资源,通过建设廉政教育基地、举办“廉洁讲堂”、开展家风建设活动等方式,培育“为民务实清廉”的职业伦理。国有企业可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廉洁承诺书”“岗位廉洁规范”等载体,使廉洁要求内化为职业习惯 。
3.动态警示教育。建立“典型案例库”并实时更新,结合不同行业特点筛选案例开展专项教育:对政法系统重点通报徇私枉法案例,对国企系统重点剖析利益输送案件,对基层干部重点曝光吃拿卡要案件。同时运用VR技术等新媒体手段,模拟“权力寻租”场景,增强教育的代入感与警示性。
(五)技术支撑机制:提升预防效能
数字化技术为机制化预防提供了精准工具,通过数据整合与智能分析,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转变。
1.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整合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多部门数据,构建跨领域监督模型。如,浙江省打造“浙企廉”应用平台,整合全省国企采购、三公消费等数据,构建116个监督模型,累计产生预警信息9288条,推动立案606件,挽回经济损失1.15亿元。某集团通过“销售订单数量高于合同”等模型,精准锁定利益输送线索,实现监督从“秋后算账”到“事中拦截”的转变 。
2.权力运行数字化留痕。推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权力运行环节全程线上办理,实现“操作有记录、流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对招投标、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通过系统自动比对供应商资质、价格异常等情况,防范暗箱操作。如,天津市通过公务用车GPS轨迹与加油卡消费数据的数字化比对,破解了“公车私用”隐蔽性难题。
3.智能预警响应机制。设定“异常行为阈值”,对超标准接待、频繁大额报销、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自动触发预警。建立“红黄绿”三级响应机制:黄色预警由单位内部提醒整改,橙色预警由派驻监察机构介入核查,红色预警启动专项调查 。同时通过AI算法对预警信息进行精准筛选,降低“无效预警”率,提升监督效率。
(六)协同联动机制:凝聚预防合力
机制化预防需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党委领导、监察主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格局。
1.跨部门协作机制。监察机关牵头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成果共用”机制,与公安、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复杂线索,实行“联合调查”模式,由监察机关主导,相关部门提供专业支持,如审计部门协助核查财务数据、公安机关协助实施强制措施。如,在查办国企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可联合国资委、税务部门开展跨领域核查,全面掌握利益输送链条。
2.上下级联动机制。上级监察机关通过“专项督查、案例指导、制度备案”等方式指导下级工作,对基层高发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开展“下沉式监督”。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违法案件,由上级机关全程指导查办,确保办案质量与预防效果统一。
3.政企社协同机制。对国有企业、公办事业单位,推行“监察建议+企业整改+社会评估”模式,由监察机关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企业负责落实整改,第三方机构评估效果。在民营企业领域,通过“廉洁合规指引”“反商业贿赂培训”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与公职人员的交往行为,共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六)评估优化机制:保障长效运行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是机制化预防持续完善的重要保障,通过动态监测与效果评估,实现预防机制的迭代升级。
1.量化评估指标。设定“风险排查覆盖率、预警信息查实率、监察建议落实率、职务违法发案率”等核心指标,对预防工作成效进行量化考核。如,将“高风险岗位轮岗率不低于80%”“监察建议整改完成率100%”等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与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2.常态化评估机制。实行“季度自查、年度评估、三年专项审计”制度:单位每季度对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监察机关每年开展专项评估,审计机关每三年对预防机制运行效能进行审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3.动态优化机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方——制度修订”闭环:对发案率上升的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对预警失效的监督模型,及时迭代算法;对执行不力的制度,督促修订完善。例如,浙江省根据国企领域预警情况,持续优化“浙企廉”平台模型,将预警查实率从初期的32%提升至68%。
(七)程序预防机制:调查工作方法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包括一系列程序性机制和专门工作方法:一是预防调查机制。预防调查是基于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目的,对特定行业、领域或单位公权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专业活动。根据目的不同,预防调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般性调查。对权力和资金高度集中的重点领域或行业开展调查,检测公权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针对性调查:对公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行业、领域或单位开展调查,防止不规范行为演变成职务违法犯罪。亡羊补牢式调查:对职务违法犯罪发案较多的行业、领域或单位进行调查,防止犯罪再度发生。
预防调查采取的方法包括座谈法、问卷调查法、审阅法、谈心法和专家约谈法等。
(八)预防诫告机制:警示提醒制度
预防诫告是监察和检察机关对存在职务违法犯罪风险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进行警示提醒的制度。预防诫告包括制定预案、送达通知、制作笔录、回访考察等规范程序。
(九)监察建议机制:及时反馈整改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情况。
(十)预警预测机制:记录违法信息
机制化预防还注重建立预警预测机制,通过记录职务违法犯罪信息,开发和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社会查询。如建立健全预防职务违法犯罪信息库和预测预警机制。
(十一)保障监督机制:确保正常运行
为确保机制化预防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与监督机制。一是经费保障。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二是考核机制。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需将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三是信息共享机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职务违法犯罪信息和预防职务违法犯罪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四是举报保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提供保护。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通过组织体系、预防措施、专门方法和保障机制的综合运用,构建遏制职务违法犯罪的制度防线,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监督、教育、技术、协同、评估的全链条设计,将预防理念深度融入公权力运行全过程。核心价值在于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预防,变零星打击为系统治理,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
机制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略,其完善和实施将直接关系到廉政建设的成效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从监察法明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到大数据监督实现的“精准预警”,再到基层治理中的“微权力”管控,机制化预防正逐步构建起全域覆盖、精准高效的预防网络。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深度应用与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这一机制将持续释放治理效能,为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实支撑。只有坚持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才能最终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目标。
(孙祥 任振兴)
数字编辑:孙 祥
数字审核:光 明
数字责编:唐 起 春
数字统建:任 振 兴
数字格鉴:李 建 阳
安全应急信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来源注明“安全应急信息网”所有信息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安全应急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信息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应急信息网 邮箱:aqyjxx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