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青少年法治教育系列之五
算法技术的深度嵌入重构了青少年法治意识的生成逻辑。作为“数字原住民”,青少年在享受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同时,也陷入算法“投喂”与“信息茧房”的双重规训之中:法治认知呈现碎片化、偏见固化倾向,数据权利意识在平台权力面前陷入被动失语,虚拟行为边界消解了对法律后果的严肃感知。本文聚焦法治思想建设视角,剖析算法权力对青少年法治认知的异化风险,论证将“算法批判思维”与“数据权利意识”纳入法治教育体系的理论依据与实践路径。研究提出,在技术“喂养”的数字生态中,培养青少年成为“驾驭工具的主体”——既能辨识算法背后的权力逻辑与权利边界,亦能认知虚拟空间的行为责任与法律后果,方为法治意识重构的核心目标。这一重构既关乎青少年个体的健康成长,更系数字文明时代法治社会根基的稳固。
关键词:算法权力;信息茧房;青少年法治意识;法治教育;数据权利
一、引言
当算法悄然决定我们看到什么、错过什么,当数据足迹成为新的身份标识,当虚拟行为与现实后果的边界日益模糊——青少年成长环境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解构与重构。作为“数字原住民”,这一代青少年从认知世界之初便置身于算法编织的信息网络之中:短视频平台的无限推送、社交媒体的兴趣匹配、搜索引擎的个性化排序,共同构成了他们获取知识、形成判断的基础设施。
然而,技术赋权的背面是隐性的权力规训。算法不仅分发内容,更在塑造认知框架、界定价值偏好、乃至影响行为选择。对于身心尚未成熟、法治意识尚在形塑的青少年而言,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技术权力,可能带来比传统说教更深远的塑造效应。当法律知识被切割为碎片化的“法条快餐”,当权利认知被平台协议消解为“我已阅读并同意”,当行为后果在虚拟匿名性中被淡化——法治意识的核心要素,即对法律体系的整体认知、对权利的深刻认同、对责任的严肃敬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侵蚀风险。
本文聚焦法治思想建设视角,探讨算法权力背景下青少年法治意识形塑的双重困境:一方面,算法推送与信息茧房如何异化法治认知;另一方面,传统法治教育如何回应技术时代的挑战。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技术“喂养”的数字生态中,如何培养青少年成为“驾驭工具的主体”——既能辨识算法背后的权力逻辑与权利边界,亦能认知虚拟空间的行为责任与法律后果。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关乎教育范式的革新,更系数字文明时代法治社会根基的稳固。
二、算法权力:技术“喂养”下的认知规训
(一)从技术工具到隐性权力
算法常被表述为“价值中立”的技术工具,但这一技术中立神话正在被实践所打破。算法推荐不仅是信息分发的中介,更是内容生产与消费的塑造者:它决定何种信息被看见、何种声音被放大、何种价值被强化。这种塑造能力,已然超越单纯的技术范畴,演化为一种新型社会权力——算法权力。
这一权力的独特性在于其运作的隐蔽性。传统权力以命令、禁止、惩罚等显性形式呈现,而算法权力则通过“投喂”实现引导:它不强迫接受什么,而是通过选择性呈现,潜移默化地塑造认知偏好。对于判断力尚在发育的青少年而言,这种隐性规训的效果更为深远。平台为追求用户黏性与商业利益,倾向于不断优化推送策略,通过“点击越多—推送越类似”的闭环强化既有兴趣标签,使青少年在持续“刷屏”中陷入“观看—反馈—持续观看”的无意识循环。
(二)信息茧房与认知窄化
信息茧房并非新现象,但算法推荐使其从个体选择的结果演变为技术强化的结构。研发算法的互联网平台出发点在于追求用户的高留存率和高使用时长,往往将点击量作为评判推送价值的核心标准。这一逻辑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信息推送的高度同质化,二是益于青少年成长的有价值内容占比不断衰减。
对于法治意识的形塑而言,这种认知窄化构成了深层障碍。法治意识的核心在于对法律体系完整性与权威性的认知,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把握,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理解。然而,算法推送的碎片化信息,使青少年置身于断裂的“法条快餐”之中:今天刷到一个“正当防卫”的短视频,明天看到一个“校园欺凌”的案例,后天又接触到“隐私泄露”的新闻——这些信息相互割裂,缺乏体系性的知识框架支撑。被困于推荐算法所制造的“围城”中的未成年用户,很难突破被技术性设定的兴趣边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被削弱,最终可能成为“单向度的人”。
更为深层的问题在于偏见的固化。算法基于用户历史行为进行推荐,这意味着初始的兴趣偏好将被不断强化。如果青少年偶然点击了猎奇、低俗甚至含有暴力因素的内容,算法会将其标记为兴趣标签,进而推送更多同类信息。这种正反馈循环,可能导致认知偏差的自我强化,形成“偏见固化—信息窄化—判断异化”的恶性循环。在法治认知领域,这意味着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片面理解可能被反复强化,而对另一些同样重要的法治价值则可能完全无知。
(三)虚拟边界与责任感知消解
虚拟空间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性,极大地弱化了现实社会中的行为约束与身份标识。在网络世界中,言论的发表、信息的传播、内容的创作,似乎都发生在“无后果”的真空之中。对于正在建立行为边界与责任意识的青少年而言,这种虚拟性可能导致对法律后果严肃感知的消解。
网络欺凌、数据滥用、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失范行为的频发,折射出这一问题。当言论可以匿名发布,当他人作品可以一键转载,当他人隐私可以随手转发——青少年可能难以真切感知这些行为背后的法律边界。平台算法对用户注意力的极致攫取,在潜移默化中侵蚀着青少年深度思考与理性判断能力,而这恰恰是形成成熟法治意识——即理解法律原则、进行价值权衡、理性表达诉求等——不可或缺的认知基石。
三、法治认知的异化风险:碎片、偏见与权利失语
(一)碎片化:体系性认知的解构
法治意识的成熟,依赖于对法律体系整体性、层级性、关联性的把握。法律的效力位阶、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原则与规则的互动、实体与程序的配合——这些构成法治认知的深层结构。然而,算法推送的碎片化信息流,正在解构这一体系性认知的基础。
在算法逻辑下,信息以“内容单元”的形式呈现,彼此之间缺乏逻辑关联。青少年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往往是经过“流量筛选”的热点案例、争议片段或情绪化表达。这些内容或许具有即时吸引力,却难以传递法律的体系逻辑。例如,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热搜视频,可能聚焦于案件的情节冲突与判决结果,却无法呈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的适用逻辑、以及相关法条在整体刑法体系中的位置。这种“去语境化”的信息呈现,使青少年获得的是一堆孤立的知识点,而非有机的知识体系。
更值得警惕的是,平台算法对用户注意力的极致攫取,正在重塑青少年的思维习惯。深度学习需要专注、沉思、联结——这些认知活动在碎片化的信息流中难以展开。当思维被训练为即时反应而非深度思考,当阅读习惯被改造为快速滑动而非细致研读,法治意识的深层建构便失去了认知基础。
(二)偏见固化:立场先行的认知陷阱
算法推荐的另一风险在于强化认知偏见。算法基于用户行为数据进行推送,其内在逻辑是“用户喜欢什么就推送什么”。这一机制在信息消费领域可能导致“回音室效应”:用户不断接收与自己既有观点一致的信息,而相反的声音则被过滤屏蔽。
在法治认知领域,这一机制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元利益的平衡、不同价值的取舍。成熟的法治意识,应当能够容纳复杂性、理解不同立场、进行审慎权衡。然而,算法推送倾向于将复杂问题简化为立场对立,将权衡过程压缩为结论呈现。青少年如果长期沉浸于单一立场的“信息茧房”中,可能逐渐丧失对复杂问题的理解能力,形成“非黑即白”的思维定式。
例如,在涉及言论自由与隐私保护、技术创新与数据安全、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等法治核心议题时,算法推送往往基于用户偏好进行立场筛选。这种选择性呈现,可能使青少年无法全面理解不同利益的正当性、不同价值的合理性,进而形成固化的认知偏见。算法基于有限且可能存在偏差的数据进行训练时,极易放大社会既有偏见,如在风险评估中将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简单关联为高危标签,从而对特定群体形成先入为主的标签化判断。这种偏见的固化,与法治所追求的权利平等、公正对待理念形成尖锐冲突。
(三)权利失语:算法权力下的主体困境
法治意识的核心,在于对法律所确认、保障的个体及共同体权利的深刻认同与积极维护。然而,算法权力的崛起,正在制造新型的权利实现困境与不平等结构。
一方面,技术赋权前所未有地拓展了青少年表达、参与、联结的可能性边界。社交媒体成为观点交锋的广场,数字工具赋能个体监督公权力运行。这种可及性与便捷性,极大地催化了青少年权利意识的萌发与生长。另一方面,算法日益成为隐性又强大的新型社会权力架构者。算法决策深度介入资源分配、机会获取乃至社会评价,其不透明的“黑箱”特性极易导致歧视固化、机会剥夺等系统性不公。
对于青少年而言,最为直接的权利困境体现在平台规则面前。平台规则作为“准法律”规范用户行为,其制定过程往往缺乏透明与民主参与。青少年在注册使用各类应用时,面对的是冗长晦涩的用户协议、复杂难懂的数据策略。即便有阅读意愿,也往往难以理解其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复杂的用户协议与数据收集策略前处于被动失语状态。
数据权利的认知与行使,更是青少年法治意识的薄弱环节。数据足迹已成为新的身份标识,个人信息被采集、分析、利用的过程,往往超出青少年的认知范围。平台算法基于用户数据进行画像、预测、干预,这一过程涉及的权利边界、法律规制,尚未进入法治教育的核心议题。当青少年无法辨识自己的数据权利、不知如何行使信息自决权、缺乏对算法决策的异议能力时,他们在算法权力面前便沦为被动的“数据客体”,而非权利的积极主体。
四、重构路径之一:法治教育的内容范式转型
(一)从知识传递到素养赋能
面对算法权力对法治认知的异化风险,传统法治教育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以法条识记、知识灌输、防范规训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模式,难以应对信息爆炸、价值多元、参与方式虚拟化的新格局。法治教育的范式跃迁势在必行:从“知识传递”转向“素养赋能”。
素养赋能的核心,在于培养青少年在复杂信息环境中辨识权利、认知责任、理性行动的能力。这不仅包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涵盖对法律原则的把握、对价值权衡的审思、对程序正义的认同。在数智时代,这一素养体系需要纳入新的维度:对算法逻辑的认知、对数据权利的觉知、对平台规则的批判性理解。
内容层面的革新是这一转型的基础。法治教育内容应深度融入数字素养内核,涵盖数据权利意识、算法批判思维、平台规则解读能力以及安全的网络维权路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算法批判思维的培养。引导青少年理解算法推荐的基本逻辑,辨识算法背后的商业动机与权力结构,形成对算法推送内容的审慎态度。教育的重点不在于拒绝技术,而在于使青少年能够“看见”算法的运作,避免沦为被动的信息接收者。
数据权利意识的觉醒。帮助青少年认知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理解数据采集的同意边界,掌握信息自决权的行使方式。在具体教学中,可以引入用户协议分析、隐私政策解读等内容,使青少年在真实场景中感知数据权利的存在与行使可能。
平台规则的解读能力。平台规则作为“准法律”规范用户行为,其效力往往被低估。法治教育应当培养青少年阅读、理解、质疑平台规则的能力,使其在虚拟空间中能够辨识自身的权利边界与行为责任。
(二)算法批判思维:看见“看不见的权力”
算法批判思维的核心,在于使青少年能够“看见”算法的存在与运作。算法的隐蔽性恰恰是其权力运作的关键——当用户意识不到算法的筛选与排序时,推送的内容便被感知为“自然的信息”。破除这一“自然化”的过程,是算法批判思维培养的首要任务。
在具体教育实践中,这意味着引导青少年理解几个关键问题:为什么看到这些内容而非那些内容?推送的依据是什么?谁在决定信息的排序?背后的商业逻辑是什么?通过这些追问,青少年逐渐认识到算法并非中立的工具,而是承载着特定价值选择与利益取向的权力结构。
更深层次的培养,在于形成对算法推送内容的审慎态度。当青少年认识到信息是被筛选的,他们便可能对“投喂”的内容保持适当的距离,主动寻求多元视角,突破信息茧房的束缚。这种审慎不是对技术的排斥,而是对技术权力的理性觉知——这正是“驾驭工具的主体”的基本素养。
在高等教育阶段,还可以引入更系统的算法伦理教育。如贵州大学法学院在“人工智能与法律”等特色课程中,创建法治伦理与科技伦理融通的价值引领体系,在“法学+”课程中嵌入科技伦理模块,培养学生对算法权力规制、数字权利保护等前沿问题的批判性思维。这种融通教育的思路,对于中小学法治教育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三)数据权利意识:从客体回归主体
数据权利的认知与行使,是青少年在算法权力背景下从被动客体回归积极主体的关键路径。然而,当前法治教育在这一领域的供给严重不足。大多数青少年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数据采集的同意边界、信息自决权的行使方式缺乏基本认知,更遑论在复杂场景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数据权利意识培养的首要任务,是帮助青少年理解个人信息的法律意义。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引导思考:为什么姓名、年龄、位置、浏览记录等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信息泄露可能带来哪些后果?“知情同意”原则的含义是什么?通过这些探讨,使青少年认识到数据并非无足轻重的数字痕迹,而是承载着人格尊严、隐私权益的法律客体。
更深层的培养,在于赋予青少年行使数据权利的能力。这包括:读懂隐私政策的基本能力、拒绝非必要信息采集的勇气、遭遇信息泄露时的维权路径。在具体实践中,可以设计用户协议分析活动,引导青少年识别关键条款、发现潜在风险、提出修改建议。这种参与式的学习,不仅传递知识,更培养能力,使青少年在真实场景中感知自己是权利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权利意识的培养不能停留于个体层面。青少年还应当理解数据权利的公共维度:数据垄断、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问题,关涉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通过讨论这些公共议题,引导青少年认识到数据权利不仅是个人之事,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议题。
五、重构路径之二:教育方式的技术赋能与主体性坚守
(一)沉浸式学习:虚拟场域中的法治实践
法治意识的形成,不仅依赖知识传递,更需要实践体验。数智技术为法治教育的实践转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沉浸式虚拟法庭体验、严肃法治游戏、基于真实网络法治案例的互动分析等创新形式,能够激发青少年的参与兴趣与深度思考。
虚拟法庭体验可以让青少年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不同角色,在模拟情境中理解程序正义、证据规则、权利主张。相较于传统的法庭旁听或模拟法庭,数智技术赋能的虚拟体验具有更高的可及性与灵活性: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反复演练,能够呈现复杂情境。更重要的是,虚拟法庭可以嵌入算法推送、数据侵权、网络欺凌等新型案例,使青少年在模拟情境中形成对数字时代法律问题的直观认知。
严肃法治游戏是另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致远中学开发的“致远小法官”APP,将法条和案例融入闯关游戏,引导学生在“两人对决”中学习法律知识。题目涉及邻里纠纷、消费维权等内容,答对可获得激励反馈,答错则呈现详细解析和法条链接。AI算法还能精准分析学生的知识薄弱点,自动推送变式训练,助力个性化学习。这种游戏化学习,使法治教育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探索,在“玩中学”中实现知识的内化。
基于真实网络法治案例的互动分析,则是培养问题解决能力的重要方式。选取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网络暴力等青少年可能遭遇的真实案例,引导他们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权利主张路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呈现复杂性——不是给出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多元思考、审慎权衡,使青少年在实践中形成成熟的法律判断力。
(二)人机协同:教师角色的重新定位
技术赋能不等于技术替代。在数智时代的法治教育中,教师角色不仅不能被削弱,反而应当强化——只是角色定位需要重新思考。
在信息获取层面,AI可以提供即时、精准的知识服务。学生可以通过智能工具查询法条、了解案例、获得答疑。但在价值引导层面,教师的主导地位不可替代。法律原则的理解、权利边界的权衡、价值冲突的审思,这些法治意识的核心要素,需要在师生对话、生生讨论、实践体验中形成。AI可以呈现“是什么”,但“为什么”和“怎么看”需要教育者的专业判断与价值引领。
这意味着教师角色的转型:从知识的单向传授者,转变为学习的组织者、对话的引导者、价值的澄清者。在数智时代,教师需要具备“智能教育素养”与“教育法治素养”的双重能力:既要善用AI增效教学,又要精于辨识与防范技术风险;既要理解算法的运作逻辑,又要坚守教育的人文底线。
在关键教学决策节点,必须刚性嵌入“人类在环”与“教师最终决定权”机制。对直接影响学生评价和关键能力培养的算法,应当保障其核心逻辑对教育者可理解、可验证。教师在关键教学决策节点能够介入、审核并否决算法建议,这是捍卫教育者专业主导权与教育过程育人本质的制度保障。
(三)场景延伸:从课堂到网络社区的治理参与
法治意识的真正内化,需要在真实场景中获得检验。将法治实践延伸至网络社区治理,引导青少年参与规则协商、权利平衡、纠纷调解全过程,是深化法治教育的有效路径。
在学校或班级层面,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制定兴趣社群网络公约、班级社交媒体使用规范。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学生需要协商不同权利之间的边界:言论自由与尊重他人、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自主表达与社群秩序。这种协商过程本身就是法治意识的实践——理解规则的必要性、权衡不同利益的正当性、认同程序的公正性。
在更广阔的层面,可以引导青少年关注网络平台的政策更新、参与公共意见的表达。当平台修改用户协议、调整内容政策时,组织学生分析其中的权利义务变化,思考如何表达意见、维护权益。这种参与不仅培养权利意识,更培育负责任的数字公民——既知晓权利所在,亦认知责任所系。
六、制度保障:多元协同的法治教育生态
(一)法律规制:为算法权力划定边界
青少年法治意识的重构,不能仅依靠教育场域的努力,更需要制度的刚性约束。国家层面需强化“规则之治”,为数字空间划定清晰法治红线。
当前,我国已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置了未成年人保护专条,凸显了重点关注青少年群体网络权益的价值立场。然而,部分条文较为笼统和模糊,导致实际落地存在困难,还需进一步细化和挖掘可操作性标准。
强化算法权力的制度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其一,建立算法透明原则,要求平台推荐算法在涉及未成年用户时实施强制性透明度及可解释性标准;其二,完善算法备案制度,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或重要服务对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纳入应履行备案义务的主体范围;其三,推行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推荐算法实施严格准入评估与持续审计,强制要求算法备案、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和伦理审查。
(二)平台责任:从利润优先到儿童友好
互联网平台是青少年数字生活的主要场域,也是算法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平台能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青少年法治意识形塑的环境质量。
当前,部分平台从商业利益出发,将利润追求置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之上。在算法伦理建设滞后于技术创新时,资本主导下的价值异化会加大电子游戏、短剧等高商业价值内容的投放。这种价值取向,与法治教育所追求的权利保障、健康成长目标形成根本冲突。
平台责任的落实,需要从技术设计层面嵌入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具体而言,包括:在娱乐领域嵌入有效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限制使用时长以抵消算法推荐的成瘾性影响;加大对有害信息的技术性审查及过滤力度,及时发现违法信息并予以处理;保障未成年用户就算法推荐服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提供易于未成年用户发现的关闭入口及易于操作的关闭流程。
更深层的变革,在于推动平台从“利润优先”向“儿童友好”转型。这意味着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利保障、发展需求纳入算法设计的前置考量,而非事后补救。当技术设计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算法推送以有益成长为尺度,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塑便获得了更为健康的环境基础。
(三)社会协同: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网络
青少年法治意识的重构,需要超越单一主体或传统路径,构建多维度协同治理生态。
家庭是影响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在数字时代,家长需要提升自身数字素养,摒弃简单“断网”思维,转变为青少年网络活动的“同行者”与“引导者”。通过共同使用传递理性、尊重的网络行为准则,通过对话交流消除代际数字鸿沟,通过制定“家庭智能设备使用公约”引导形成正确认知、规范相关行为。
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面对AI带来的挑战,学校需从多个维度开展教育引导:构建面向AI的伦理课程群,打造“技术—道德—法治”立体化课程体系;借助AI设备创设道德与法治情境,仿真模拟网络暴力、营销套路、隐私泄露等场景;邀请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举办专题讲座,讲授AI发挥积极作用和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例。
社会层面的协同同样不可或缺。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作为制定行业规范的理念指引;科技馆、公共图书馆、公安部门等应开展常态化AI违规违法科普活动,引导青少年理智看待技术;第三方认证机构需建立标准化审查监督机制,确保数据合法性与模型公正性。
七、在数字洪流中成为“驾驭工具的主体”
数智时代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塑,是一场关涉未来社会根基的深刻变革。技术革新在解构旧秩序的同时,也为法治精神的生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沃土。唯有在精准把握数智权力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法治规则的刚性约束、教育范式的智慧转型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同共建,才能真正引导青少年穿透信息的迷雾,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空间中敏锐辨识权利所在,深刻认知责任所系,自觉遵循法治轨道,成长为数字文明时代权利自觉、理性参与、敬畏规则的成熟公民。
数智时代法治意识的高阶形态,是青少年在技术洪流中成为“驾驭工具的主体”。这意味着双重超越:既超越对技术的盲目崇拜,不沦为算法“投喂”的被动消费者;亦超越对技术的简单拒斥,不放弃技术赋权的积极可能。成为主体,意味着能够辨识算法背后的权力逻辑,能够认知数据足迹的权利边界,能够主张信息自决的法律保障,能够承担虚拟空间的行为责任。
当法治精神内化为数字原住民的行为基因,当算法批判成为认知习惯,当数据权利意识融入日常实践,才能真正实现技术向善、算法正义的宏大愿景。这不仅是教育的使命,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所在。
数字编辑:孙 祥
数字审核:光 明
数字谏议:修 予
数字议事:懋 源
数字责编:唐 起 春
数字统建:任 振 兴
数字格鉴:李 建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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