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群众反映,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永康医院院内未设置标准化急诊科,无急诊抢救设备,无在岗急诊执业医师,完全不具备急诊救治条件,属于虚假公示,违规执业,误导群众就医。医生擅离职守,草菅人命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况。事发后医院私自摘除急诊牌匾,企图摆脱违规违法事实。
事件经过:
一、胸痛患者就诊遭拒,健康生命戛然而止
2024年12月19日,一个本应平凡无奇的冬日,却因呼和浩特市永康医院医务人员的严重失职,成为郝利俊一家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45岁的郝利俊,生前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糖尿病等任何基础疾病,正值壮年,是家庭的顶梁柱,是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是80多岁卧病在床老父亲的依靠。当天中午12时15分,郝利俊在两名工友的陪同下,自行步行步入呼和浩特市永康医院门诊大厅,当场完成挂号、缴费,医患诊疗服务合同关系正式成立。
然而,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却在患者最需要他们的时候,选择了缺席。
12:15至12:34——黄金抢救时间的致命丢失。
急性心肌梗死素有“黄金120分钟”之说,患者发病后的1小时内更是抢救的黄金时间。急性心梗发病急、进展快、死亡率高,每延迟1小时,死亡率上升7.5%。然而,就在患者步入永康医院后,当班医生以吃饭为由脱岗近20分钟,全程无人接诊。而郝利俊并非安然等待——他的胸痛持续加重,病情日益危急。他两次主动求助医院保安,请求帮忙打电话催促医生接诊,但医生始终拒不到岗。患者在院内急切求助,医生却在院外视而不见——这一推一拒之间,夺去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
12:34——患者当场昏厥,生命垂危。
涉事医生终于在患者挂号近20分钟后姗姗到岗,带领患者进入诊室。但令人发指的是,患者随即当场昏厥,意识完全丧失,生命垂危。
12:34至12:44——10分钟束手旁观,无任何有效抢救。
医生在场整整10分钟,面对昏厥的患者,未实施任何规范急救行为——无持续胸外按压,无除颤,无药物针剂救治,无气管插管,全程未开展任何有效抢救措施。当班医生的表现,与其说是医生,不如说是一个冷漠的旁观者。对于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及时规范的急救措施是决定生死的关键,然而永康医院却在患者最需要救助的黄金时刻选择了无所作为。
12:44——陪同工友无奈拨打120。
因见患者生命垂危,陪同工友忍无可忍,无奈自行拨打120急救电话。这意味着,患者进入医院后的整整29分钟内,永康医院没有任何一名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救治服务。这不是医疗条件有限的无奈,而是医务人员严重失职的必然结果。
12:55——法定宣告:临床死亡。
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确认郝利俊意识全无、无任何生命体征,依法宣告临床死亡。因永康医院医务人员脱岗怠工,拒不到岗,拒不施救,完全放弃法定诊疗抢救义务,导致患者在医院内无辜死亡!
据新闻报道,患方事后提出84万元赔偿要求,但呼和浩特永康医院明确表示拒绝通过任何调解方式解决。在回民区综合治理中心组织的医患纠纷赔偿协商会议上,医院坚称“一分钱不出,有理就去起诉”。这种冷漠、推诿的态度,无疑是对逝者家属的二次伤害,更暴露出这家医院对生命毫不在意的经营理念。然而,84万元对于一个失去顶梁柱、背负30多万元债务、上有80多岁卧病老父、下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家庭而言,只能算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足以弥补家庭的整体损失和精神创伤。
二、违法违规事实逐条分析:铁证如山,难逃法网
(一)违规挂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就医
永康医院对外醒目位置悬挂“急诊”牌匾,对外宣称具备急诊救治能力。然而,铁一般的事实是:医院并未设置标准化急诊科,无急诊抢救设备,无在岗急诊执业医师,完全不具备急诊救治条件。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公示、违规执业、误导群众就医行为。事发之后,医院做贼心虚,私自摘除急诊牌匾,这足以印证其长期违法挂牌经营的事实——先挂羊头卖狗肉骗取患者信任,出事之后再偷偷将“羊头”摘下企图销毁证据。更令人震惊的是,据查永康医院于2025年3月在当地审批部门注销了急诊医学科。这一时间节点尤为耐人寻味:就在郝利俊死亡三个月后,医院选择了彻底弃用急诊招牌,这是对事故责任的变相承认,也是对自身违法经营的仓促“修补”。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应当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永康医院违规挂牌急诊,实质上是在无急诊诊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以急诊医疗能力作为宣传诱饵,诱导患者就诊。这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规范,更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患者如果知道这家医院根本没有真正的急诊能力,或许会选择就近前往具备抢救条件的医院。永康医院的虚假宣传,成为直接导致患者丧失抢救机会的重要因素。
(二)医生工作时间脱岗,拒不救治危重患者
事发当日,当班医生以吃饭为由擅自脱岗近20分钟。 在这生死攸关的近20分钟里,患者胸痛持续加重,病情不断恶化,两次求助保安催促接诊。然而,医生始终拒不到岗。这种在黄金抢救时间置患者生死于不顾的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医疗疏忽,而是严重的职业失职与法律底线失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明确“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具体包括:
(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本事件中,当班医生既擅离职守近20分钟,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危急就诊人,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定立案追诉标准,涉事医务人员依法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积极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来源于职务和职责的要求。医生应当履行但没有履行,延误救治时间造成病人死亡的,对死亡后果应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多起医生延误救治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先例。例如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首诊医生因漏诊关键病症、延误救治导致2岁男童死亡,被警方以医疗事故罪刑事拘留并依法批捕,涉事医院被判赔偿146万余元。本案情节更为严重——患者亲自走进医院、主动挂号缴费,医生却拒不到岗、见死不救,其恶性程度远超普通医疗过失。
(三)放弃危重患者救治,未履行基本诊疗义务
患者昏厥后,永康医院无急救预案,无科室联动,无任何抢救措施,彻底放弃法定救治义务。当班医生在场10分钟期间,未实施任何规范急救措施——无胸外按压,无除颤,无针剂药物,无气管插管。这10分钟不是犹豫,不是迟疑,而是一步步将患者推向死亡深渊的10分钟。最终,只能由陪同工友自行拨打120求救,而不是医院主动启动任何应急机制。这不仅是无能,更是对生命的漠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急性心肌梗死作为医疗临床上的常见危重症,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都有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急救流程。对于胸痛患者,首诊医生必须立即进行评估,进行心电图检查,启动急救预案。然而,永康医院不仅没有做到最基础的评估检查,更没有采取任何针对性的急救措施。当班医生在患者昏厥后的10分钟内束手无措,这已经不是“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是根本没有履行诊疗义务——这是从“责任”滑向“失职”的本质区别。
(四)篡改病历资料,刻意规避致死责任
这是本案中最恶劣的行为之一。 永康医院将原始打印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内容,事后恶意手写加注问号,将“急性心肌梗死”故意模糊化,变造病历记录,刻意掩盖医生脱岗、延误救治、不作为致死的重大过错,意图规避法律责任。
这种公然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再次亵渎,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同样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康医院通过手写加注问号的方式篡改病历,试图将明确诊断的“急性心肌梗死”变更为模糊的不确定状态,其主观恶性明显,行为恶劣程度严重,依法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吊销执业证书的严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通过年度执业检审,持续违法经营
在永康医院发生重大致人死亡医疗责任事故、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回民区卫健委依然放任其通过年度执业许可证年检,正常对外经营。这无异于为虎作伥——这家医院连基本的急诊抢救能力都不具备,连最基本的医疗安全意识都没有,却依然能够在卫健委的庇护下开门营业。
这种放任行为,是监管失守的典型表现,更是变相对医院违法行为的纵容。卫健委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和年检审批的主体机关,对涉事医院的重大致死责任事故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完全知情,却依然批准其通过年检,这已经不是监管无能,而是监管包庇。
三、医院综合责任认定:完全责任,不容推卸
本案不属于普通的、复杂的医患纠纷,而是典型的医院违法违规执业、医务人员严重失职脱岗、拒诊拒救、全程零抢救,直接导致健康患者院内死亡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涉事永康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郝利俊事发时45周岁,生前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糖尿病等任何基础疾病。他走进医院时意识清醒、步履正常,40分钟后却在医院内宣告死亡。一个健康的中年人进入医院后死亡,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医院行为的严重不当。
时间线完整还原了真相:
12:15挂号 → 12:15-12:34医生脱岗(近20分钟)→ 12:34患者昏厥 → 12:34-12:44医生在场10分钟无任何有效抢救 → 12:44工友自行拨打120 → 12:55宣告死亡。
这是一条清晰的因果链:医生脱岗导致患者无法及时诊疗;患者胸痛持续加重无人处理;患者昏厥后医院无力抢救;患者从始至终未得到任何有效医疗介入——从挂号到死亡,唯一接触医务人员的时刻是医生姗姗来迟后患者即刻昏厥,之后便是10分钟的无救治“观摩”。这条时间线中,永康医院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履行了它的法定职责。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急性心肌梗死的最佳救治时间是发病后2小时内。从12:15到12:55,患者在永康医院度过了近40分钟,这一时间理论上完全足以启动抢救流程。然而,永康医院不仅没有完成抢救,甚至连最基本的接诊都没能做到。
据悉,在医调委组织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中心专家明确认为医院存在医生脱岗和未使用最基本的抢救措施等严重过错,本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涉事医院代表恶意拒签鉴定意见,导致鉴定程序中断,家属维权之路再度受阻。这种公然阻挠司法鉴定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程序的蔑视,更是对受害家属尊严的再次践踏。
四、回民区卫健委严重履职失职:包庇纵容何时休
本案铁证如山,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医生脱岗、患者两次求助、全程无抢救行为;两名现场工友证人证言确凿;挂号缴费原始凭证留存;120急救记录和临床死亡认定书齐全;医院篡改后的瑕疵病历原件存在;事发后医院私自摘除“急诊”牌匾的佐证材料完备。
然而,在如此确凿的证据面前,本案拖延长达一年半至今无法公正解决。其根本原因,绝非案件复杂,而在于回民区卫健委主要负责人王海峰严重履职失职、徇私包庇涉事医院。据媒体报道,回民区卫健委和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都曾介入调解,但因医院拒绝赔偿,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一)长期压案不查,严重行政不作为
事故发生后长达90余天,区卫健委零调查、零核实、零追责、零处罚,完全放任重大医疗致死事故无人监管、无人处置。后期也是在死者家属反复申诉、市卫健委明确要求下,才被迫走形式处理。这种“拖延术”,是对受害家属最残忍的折磨。
(二)公然偏袒涉事医院,为违规企业站台撑腰
事发当日,王海峰亲自到场,却不核查医院重大致死过错,不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变相包庇、纵容涉事医院。作为卫健委负责人,其首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然而,王海峰到场后所做的不是调查、不是追责,而是变相“灭火”,其行为已经严重偏离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底线。
(三)漠视上级批示,官僚作风极其严重
拒不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卫健委的多次批示督办意见。对死者家属合法维权态度蛮横,言语压制;对家属向上级反映问题极度不满,刻意刁难。这种官僚主义作风,让本已悲痛欲绝的家属雪上加霜。
(四)刻意偏袒医院,纵容违法毁证,阻挠鉴定
医调部门按照区卫健委及医院意见启动司法鉴定,在鉴定专家明确医院因医生脱岗、未施救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专家意见后,涉事医院代表恶意拒签。区卫健委对此不监管、不制止、不追责,反而持续压制死者家属合理诉求。卫健委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主管机关,在鉴定环节中非但不依法维护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反而纵容医院恶意干扰鉴定,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经超出了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已然构成行政乱作为。
(五)行政调解严重不公,流于形式走过场
在唯一次官方行政调解中,区卫健委负责人多次打断死者家属合法陈述申辩,放任涉事医院回怼医疗专家对己不利的陈述,歪曲事实、推卸责任,调解全程偏袒医院,纯属敷衍群众、应付上级。这种调解,与其说是解决问题,不如说是走过场。
(六)监管全面失守,纵容医院违法持续经营
在明知医院发生重大致人死亡医疗责任事故、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区卫健委依然放任其通过年度执业许可证年检,正常对外经营,极大助长了医院的嚣张气焰,导致医院至今拒不认错、拒不道歉、拒不赔付、拒不整改。
卫健委是医疗机构执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守护者。 当卫健委不仅不履行监管职责,反而为违法医院的持续经营“保驾护航”时,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还能托付给谁?
自2024年12月19日郝利俊离世至今已逾一年半,永康医院非但未深刻反思致死过错、主动承担救治失职责任,反而变本加厉,采取一拖、二骂、三吓的恶劣手段对抗调解、藐视国法,全方位践踏司法公信力,具体违法行径及对应法律依据如下:
(一)消极拖延,拒不配合纠纷处置、阻挠司法鉴定(拖)
长达一年半时间,永康医院始终消极推诿,拒不正面协商赔偿事宜,回民区卫健委、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次牵头组织调解,全部因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宣告失败。医调委依规启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组织医患双方到场核验材料、配合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组结合现场监控、诊疗记录、急救台账研判,出具专业意见:本次患者死亡核心诱因系当班医师擅离职守、错失黄金救治窗口期,院方未落实基础急救诊疗规范,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果出具后,永康医院无任何合理异议理由,单方面拒绝签字确认、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收尾流程,直接导致法定鉴定程序停滞,彻底阻断家属合法维权路径。
对应违法法律依据: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机构负有配合纠纷调处、配合司法鉴定的法定义务;
2.《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配合调解程序,不得无故阻挠、抗拒法定纠纷处置流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医疗损害鉴定,妨害诉讼、调处程序推进的,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全部过错。
(二)公然辱骂滋事,扰乱调解秩序、侵害他人人格权(骂)
医患多轮沟通、官方调解全过程中,永康医院工作人员屡次出言侮辱逝者家属、辱骂代理律师,恶意挑衅激化矛盾;在回民区综合治理中心组织的官方调解会上,医院股东当众蛮横发难,率先辱骂执业律师,剥夺律师合法发言权利,扰乱会场秩序,后续情绪失控,上前意欲殴打逝者未成年女儿,被现场工作人员及时阻拦制止,公然大闹政务调解会场,践踏公权力调解严肃性。
对应违法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政务办公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然辱骂他人,侵害民事人格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民事责任;
4.《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阻碍律师履行代理职责,妨害律师执业应当依法追责。
(三)言语恐吓施压,涉嫌威胁人身安全、黑恶暗示(吓)
2026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项调处本次医患纠纷,永康医院三名法律顾问到场参与沟通,现场公然施压、言语威胁:一是单方面抛出赔付底线,声称医院仅附带苛刻条件赔付20%至40%赔偿金,其余全部拒绝承担;二是恶意放出威胁言论,直言医院“解决此事还有别的方法”;三是公开宣扬涉黑言论,声称永康医院往年处置同类医疗致死纠纷,曾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施压摆平,对外宣称“黑道上有人”;四是刻意攀附施压,扬言事件进展将向所谓“太子爷”上报,变相威胁施压家属、调解工作人员。此番言论性质恶劣,属于赤裸裸人身恐吓、黑恶势力暗示,严重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扰乱基层矛盾化解工作。
对应违法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恐吓他人、施压滋事,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法务人员不得恐吓纠纷当事人、不得发表涉黑不当言论,违规者依规吊销从业资质、行业除名。
永康医院无视患者生命、漠视法律红线,敢于如此“一拖二骂三吓”、公然藐视调解程序、挑衅公权力、践踏法治底线,嚣张底气究竟来自何处?是谁长期为违法违规医院站台撑腰、包庇纵容?是谁放任重大医疗致死案件久拖不决?我们强烈恳请自治区、市级纪检监察、卫健主管部门彻查背后利益关联、监管勾兑问题,逐条核验上述新增违法行径,依法从严追责永康医院、涉事股东、法律顾问全部法律责任,扫清监管保护伞,切实维护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守住医疗行业法治底线。
五、家属困境:生命骤逝,家园将倾
郝利俊的离世,撕碎了一个本就脆弱的家庭。其妻赵俊芳在失去爱人之后,长期精神状况不佳,加之本人有严重的视力残疾,是有证残疾人——一个视力残疾的丧偶女性,独自面对生活的重压,何其艰难。公爹80多岁已五年卧床不起,每年大量的药费、营养费、看护费本已压得这个家庭喘不过气来,如今随着郝利俊的离去彻底无着落。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大学,一个还未上初中,正是需要父母支持的关键年龄。郝利俊生前所欠30多万元的债务,更是让赵俊芳每每想起都不寒而栗。
46万元与30万元的差距,是生与死之间不可弥补的鸿沟。据悉,患方提出的84万元赔偿要求是在综合考量了死者收入能力、家庭抚养负担和精神损害等多重因素后提出的合理诉求。然而,永康医院对这一合理诉求断然拒绝,宣称“一分钱不出,有理就去起诉”。这种冷血态度,让人深感震惊与愤慨——一个45岁的健康中年男子活生生走进医院,40分钟后死在医院内,医院竟然可以理直气壮地一毛不拔。
六、法律维权路径
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受害家属有多条法律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一)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已经满足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医务人员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危急就诊人,造成就诊人死亡。受害家属应向公安机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报案,要求追究涉事医生的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报案时应当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包括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挂号缴费凭证、120急救记录、死亡认定书等。同时,家属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
(二)民事诉讼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家属可以就永康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发生于2024年12月,仍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家属应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赔偿计算的法定依据: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80多岁卧病老父和两名未成年子女,按照相关标准分段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害后果综合确定
家属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争取法院全额支持赔偿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责令永康医院提供完整病历资料,拒不提供的,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行政投诉举报
家属应继续向更高层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反映问题,包括: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回民区卫健委主要负责人王海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市级层面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向更高层级反映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电话0471-4610522、0471-561563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平台网址为http://wjw.nmg.gov.cn/hdjl/xfts/index.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逐级上报反映情况
行政投诉应当附具详尽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依法履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四)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回民区卫健委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或维权受阻,家属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回民区卫健委)提出,如被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五)申请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
鉴于家属的特殊困难情况——视力残疾、高龄卧病父亲、两名未成年子女、30余万元债务,家属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致严重伤残或死亡,且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同时,家属也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救助组织申请帮扶。
七、正义不应缺席,生命不容践踏
郝利俊用自己最后40分钟的生命,为呼和浩特市的医疗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一个没有任何基础疾病的健康中年人,因医院虚假宣传而误入不具备急诊能力的医院;因医生脱岗而得不到及时救治;因医院无抢救能力而在昏厥后被放弃——三个环节的失守,构成了一个家庭的崩塌。
国家、自治区、市级卫健委多次批示督办却久拖不决,不是案件复杂,而是基层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四十多岁的郝利俊正值壮年,原本可以抚养老人、抚育孩子,本是一个完整的家。如今,80多岁卧床五年的老父亲无人照料,两个未成年孩子学业前途暗淡,视力残疾的妻子痛失依靠。
生命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 当一家医院连最基本的接诊义务都无法履行,当卫健委连最基本的监管职责都无法担当,我们不禁要问:卫生行政监管的意义何在?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谁来守护?
正义不应缺席,缺席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我们郑重呼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卫健委依法彻查本案,从严追责,纠错纠偏,公正办结本案。要求追究涉事医院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吊销相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对永康医院违规挂牌、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回民区卫健委主要负责人王海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肃问责。
还郝利俊公道,还家人正义,还社会公平。让逝者早日安息,让生者不再流泪。
同时,我们也恳请社会各界伸出援手,帮助这个在黑暗中挣扎的家庭——一个视力残疾的妻子,一个卧病五年的老人,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这个家庭的希望,不应随着医院的不作为而彻底熄灭。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解决进展情况。
(民生 民意 法制)
附:有关图文

急救站院前病例资料

郝利俊死亡证明

反映问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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