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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系统严密、协同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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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学习与实践系列宣讲之十

 

构建系统严密、协同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孙祥  任振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治理必治权,治权必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进程中,法治监督构成了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防线。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有严密的制度设计,更要形成贯通协调的监督合力;不仅要监督权力运行,更要实现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有效制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要求“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这一系列顶层设计部署,勾勒出构建系统严密、协同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宏伟蓝图。

“严督实察”不仅是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一种系统思维:以“严”的标准审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以“实”的举措确保监督落实到每一个领域。本文围绕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内涵、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定位与协同机制、立法执法司法全链条监督路径,以及法治监督与权力制约、反腐倡廉的深度融合四个维度,系统阐述构建系统严密、协同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逻辑理路与实践进路。

一、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内涵与建设目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监督理念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法治监督的本质要义和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摆在国家治理大体系之中进行顶层设计,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完善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切实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良性互动、相得益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监督的运行逻辑:既要有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又要构建开放式的社会监督网络;既要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又要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同向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新论断,进一步将权力制约监督提升到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这一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权力配置科学化、运行规范化、监督系统化、问责刚性化,实践中需通过健全权力清单制度、完善监督协同机制、强化科技赋能监督等路径,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反腐败必须规范权力运行,要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

(二)法治监督体系的科学内涵

法治监督体系是由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从功能定位看,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宪法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从体系架构看,法治监督体系的横向架构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形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纵向架构则贯穿中央到基层的各层级,要求推动监督落地,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监督格局。

(三)系统严密、协同高效目标下的建设方向

“系统严密、协同高效”是对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目标的精准概括。“系统”要求监督体系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严密”要求制度设计环环相扣、逻辑自洽,形成有效的制约闭环;“协同”要求各类监督主体之间建立顺畅的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各自为政、信息孤岛;“高效”要求监督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监督效能。

当前,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着力抓好重要法规起草工作,全方位织密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地创新构建“人大+监察、检察、法院”的“1+3”联动监督机制,以“五步闭环”工作法破解监督“碎片化”困境。这些实践探索表明,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正从要素完善走向系统集成、从分散推进走向协同贯通的新阶段。

二、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定位与协同机制

(一)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监督体系的核心中枢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性不仅体现在党内监督覆盖党员干部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全方位、全过程,更体现在党对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责机关的职能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在制度规范方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努力健全科学严密、系统完备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同步实施,并研究起草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监察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日常监督方面,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统筹衔接,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以及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

(二)人大监督的法定权威与监督形式创新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定监督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体现出了鲜明的特点年度计划听取审议25个监督方面的报告,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共检查5部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22个有关工作报告,开展2次专题询问、11项专题调研,有效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地方人大也在积极探索监督方式创新,如探索构建“人大+检察”联合监督模式,完善代表旁听庭审、检察听证机制,不断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地方人大在贯通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构建的“1+3”联动监督机制,依托“合力键督”平台搭建数字监督中枢,实现了监督线索流转速度的显著提升。构建“人大+纪委+N”双联共督机制,融合人大“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与纪委“巡察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民生事项和干部履职开展全方位监督。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的联动协同

行政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推动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2026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进一步畅通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也为行政监督赋予了新的制度动能。

司法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另一重要支柱。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求。

在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推进成效显著。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原则,从审判权力运行、院庭长监管、司法责任认定三个维度推出具体措施,构建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防止外部干预方面,“三个规定”持续发力,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检察监督方面,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内的全流程内部制约监督体系。

(四)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前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重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前哨”作用,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各地积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推动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用更多可感可及的成果赢得群众信任。公开听证制度也在基层普遍推行,通过开放、透明的程序,以公开促公正,实现“阳光下司法”。

舆论监督在法治实践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与舆论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拓宽舆论监督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山东省纪委监委建立了“1+22”监督贯通制度规范体系,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纳入整体监督格局,织密监督网络,提升监督整体效能。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舆论监督依法合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为营造良好监督生态提供了司法指引。

(五)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创新与实践探索

实现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关键在于制度机制创新。山东省纪委监委以系统观念搭建制度框架,指导构建了“1+22”监督贯通制度规范体系,与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财会、统计、群众、舆论等监督主体建立22项具体协作配合机制。湖南纪委监委构建“1+9+N”大监督格局,建立“六统一”机制,推动巡察与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同步进驻,既形成政治素质考察报告,又形成审计和财会检查等多个专题监督报告。

各地还在探索贯通监督与科技融合的新路径。围绕数字纪检监察建设“全要素覆盖、全流程贯通、全领域标准、全系统共享”的目标要求,持续构建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新格局。通过数字平台建设,有效贯通各层级、各板块业务,推进数据贯通、系统贯通、制度贯通。这些创新实践表明,贯通协调不是简单的力量叠加,而是要在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流程再造、技术赋能等多个层面实现深度融合。

三、立法、执法、司法全链条法治监督路径

(一)立法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保障法律质量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源头性工作,立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实施的效果。加强立法环节监督,核心在于构建科学完备的立法审查评估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方面着力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实施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立法规范性文件上下衔接、协调一致,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

地方立法监督也在实践中不断强化。通过执法检查实现对立法实施效果的“回头看”,倒逼立法质量和立法监督的闭环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5项执法检查、11项专题调研,构成了立法质量评估和立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推动形成立法、实施、监督、完善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执法环节的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行政权力是公权力行使的日常形态和主要表现,执法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中之重。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执法最直接、最便捷的制度安排。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优化了审理程序,强化了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各地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如法院联合司法部门出台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细则,健全“院长开庭+‘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监督的创新性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从最初的4个法定领域扩大到14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涵盖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按照国务院部署,目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同时推进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各类突出问题。

(三)司法环节的监督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线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监督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在司法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方面,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是核心抓手。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开展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围绕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权责、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开展追责惩戒、完善管理机制等五个方面重点推进。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案过错分级认定及复核机制,将责任形态明确为分类认定,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

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构建全链条诉讼监督体系,聚焦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行刑衔接三项职能,打造“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执法+行政检察”联动模式,常态化列席“两法衔接”联席会。在检察权内部制约方面,各地检察院探索案管做精、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全链条监督的衔接贯通

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的监督并非孤立进行,而是要打通环节之间的信息壁垒、规则壁垒和机制壁垒,实现全链条监督的衔接贯通。

一方面,需要构建立法评估与执法监督之间的反馈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发现的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立法环节,推动立改废释的及时跟进。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司法监督的互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日常协调机制。同时,要注重从个案监督中发现制度性、体制性问题,推动监督成果转化为制度完善和治理改进的系统性效能。

四、法治监督与权力制约、反腐倡廉深度融合

(一)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的制度逻辑

权力运行的三个环节——授权、用权和制权,构成了完整的权力治理闭环。授权是基础,解决权力“从哪来、有哪些”的问题;用权是关键,解决权力“怎么用、用得好”的问题;制权是保障,解决权力“如何控、如何纠”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的重要论述,为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实现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需要以权力法定为基础,以公开透明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核心。具体而言,授权环节要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公权力的边界和法定职责,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权环节要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范,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科学、执行程序严格,将权力运行全过程置于法治框架之下;制权环节要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权力主体间的相互制约和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二)“三不腐”一体推进中的监督作用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其中,“不能腐”侧重于制约和监督,解决的是腐败机会问题。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正是实现“不能腐”的关键保障。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行为呈现手段隐形变异、领域不断拓展、方式翻新升级等新特点,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求针对当前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新时代权力治理提出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

法治监督在“三不腐”协同推进中的独特作用体现在:第一,通过监督发现腐败问题,为“不敢腐”提供惩治线索;第二,通过监督堵塞制度漏洞,为“不能腐”筑牢制度防线;第三,通过监督强化警示教育,为“不想腐”营造生态条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统筹联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增强总体效果。

(三)权力运行的动态全过程监督

权力运行是一个动态过程,有效的法治监督必须贯穿权力运行的时时处处,实现全过程动态闭环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若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都极易滑向滥用私用的轨道。这要求监督工作必须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的有机结合。事前环节,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廉政风险评估、干部任前监督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控权风险;事中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测和精准跟踪,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行使中的偏差;事后环节,建立完善的问责追责机制,对权力滥用行为严肃查处、动真碰硬,增强监督的惩戒力和威慑力。

实践中,智能技术为全过程动态监督提供了新的可能。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权力规范运行,围绕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目标,持续推进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整合业务资源、数据资源和人才资源,做到精准发现问题,把问题发现在萌芽、预警在初始。

(四)从严管党治党与法治监督体系的一体构建

从严管党治党与法治监督体系具有内生性的统一关系。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党既要完善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机制,又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和各类监督的评判。

新时代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创新在于,将党内监督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地位,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这不仅体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特色。党的二十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坚定向前,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深化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主要工作方向。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增强治理腐败综合效能。正是在从严管党治党与法治监督体系一体构建的进程中,我国的权力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将不断跃升,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构建系统严密、协同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确保“十五五”时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在于“严”和“实”——以严的制度监督权力运行,以实的举措堵塞一切权力滥用的缝隙。当前,各类监督主体协同配合、衔接贯通的体制机制正在加速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全链条监督路径不断完善,法治监督与权力制约、反腐倡廉的深度融合持续深化,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日益健全完备。

展望未来,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仍需在以下方向持续发力:一是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规范,织密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推动各项监督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实效;二是持续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破除信息壁垒和体制障碍,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三是强化科技赋能监督,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智能化水平;四是不断培育清正廉洁的法治文化生态,推动法治监督从外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唯有坚持“严”的主基调和“实”的总要求,把法治监督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为续写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

 

 

数字编辑:孙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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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责编:唐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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