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犯罪预防系列之二十七
一、国际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概念、理论与规定
(一)概念界定
国际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其核心在于以国际合作为手段,对职务违法犯罪这一特定犯罪形态进行预防与控制。它并非一个单一的国际法律术语,而是国际社会在应对腐败、跨国犯罪等全球性挑战过程中,针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形成的一套理念、规则与实践体系的总称。
其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1.职务违法犯罪:指公职人员(包括本国及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滥用职权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影响力交易等犯罪行为。其本质是公权力与私利的非法交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正性。
2.预防的国际化:指预防措施不再局限于单一国家的国境之内。由于腐败犯罪主体、资金、证据的跨境流动性日益增强,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因此,预防工作必须通过信息共享、法律协调、技术援助、联合执法等跨国合作方式展开,形成全球治理合力。
3.国际法律框架:指为上述预防合作提供规则基础的各类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区域倡议及软法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国际法工具箱”,其中最核心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
(二)主要理论基础
国际化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国际刑法、犯罪学与全球治理理论:
1.全球公共产品理论:廉洁、法治的国际环境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一国境内的职务犯罪,其负面影响(如资本外逃、市场扭曲、治理失灵)会外溢至他国,形成“负外部性”。因此,国际合作预防犯罪,是各国为供给这一公共产品而进行的必要投入。
2.犯罪预防的“情境预防”理论:该理论认为,通过系统性地增加犯罪难度、提升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消除犯罪借口,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国际化预防正是将这一理念扩展到跨国情境,通过统一法律标准(增加难度)、加强金融监管与信息交换(提升风险)、建立资产追回机制(减少收益)、推广廉洁文化(消除借口)来构建全球性的预防网络。
3.国际法治与主权协调理论:强调在尊重各国司法主权与法律差异的前提下,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这确保了国际合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既打击犯罪,又维护国家间平等与互信。
(三)核心国际法律框架与规定
国际社会已构建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辅以其他专项公约的区域合作文件的立体化法律框架。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作为全球反腐败事业的里程碑和最具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于2005年生效,中国于2006年成为缔约国。其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尤为系统:
预防措施(第二章):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反腐败政策,设立专职预防机构,加强公共部门管理(如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透明化),推动社会参与(如保护举报人)。
定罪与执法(第三章):明确将贿赂本国及外国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影响力交易、洗钱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为各国立法提供了最低标准。
国际合作(第四章):囊括了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几乎所有跨国刑事司法合作方式,是国际合作的程序法基础。
资产追回(第五章):被誉为公约的“基石”,专门规定了通过国际合作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的具体机制,直击职务犯罪的经济动机。
2.《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该公约虽不专针对腐败,但其关于打击洗钱、司法协助、引渡等的规定,为打击复杂的跨境职务犯罪(常与有组织犯罪交织)提供了重要法律工具。
3.区域性法律文件: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金砖国家(BRICS)等框架下通过的反腐败合作文件,它们往往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对UNCAC的有效补充和具体化。
二、中国参与国际化预防腐败的主要文件
中国不仅是国际反腐败规则的积极遵守者,更是重要贡献者和引领者。通过主导或深度参与,中国推动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合作文件,为全球反腐败治理注入了中国理念。
(一)《北京反腐败宣言》(2014年)
这是首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反腐败宣言,在2014年APEC会议上通过,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话语权的显著提升。宣言核心内容包括:
政治承诺:各经济体一致认识到腐败是必须治理的社会“毒瘤”,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
合作机制:决定建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ACT-NET),为亚太地区反腐败机构分享信息、交流经验、开展联合行动提供平台。
务实导向:强调全力推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并鼓励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
(二)《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2016年)
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通过,是中国将国内“猎狐”、“天网”行动经验上升为国际规则的成功范例。其最突出的贡献是提出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三零”原则:
零容忍:对外逃腐败人员和腐败资产态度上零容忍,拒绝成为其避风港。
零漏洞:致力于完善国内法律与机制,堵塞国际追逃追赃体系的漏洞。
零障碍:在开展具体合作时,努力消除法律、程序、政治上的障碍,实现高效协同。
该原则为G20成员国设定了高标准,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在追逃追赃领域的务实合作。
(三)《金砖国家拒绝腐败避风港倡议》(2022年)
作为2022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的重要成果,该倡议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导制定,旨在应对跨境腐败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每年约1.26万亿美元)。倡议特点鲜明:
系统性方案:包含决心、行动、战略和前景四大板块,提出了完善国内法、强化资产追缴、应用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系统性合作方案。
聚焦发展中国家:直面发展中国家在跨境腐败治理中的特殊挑战,呼吁国际社会遵守“处置没收财产不干涉内政”原则,巩固合作的法律基础。
推动机制建设:提议建立资产追回专家网络,加强金融情报共享与教育培训合作,体现了从“个案合作”向“机制化合作”的升级。
(四)其他重要文件与合作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动将反腐败内容纳入《“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中非合作论坛行动计划》等多边合作框架。在国内法层面,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对外关系法》(2023年)等,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明确为国内法定义务,实现了国际承诺与国内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中国参与国际化预防腐败的行之有效做法
中国将参与国际预防腐败合作与国内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中国做法”。
(一)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内法律体系
中国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跨境腐败治理,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工具箱”:
健全基础法律:制定《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明确的国内程序法依据。
创新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法律震慑,解决了“人赃分离”下的定罪追赃难题。
推进专项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旨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跨境腐败治理的经验成果进行制度化转化,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新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强化双向惩治:通过刑法修正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推动“行贿受贿一起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交易。
(二)搭建多层次国际合作平台与机制
中国积极参与并主导构建全球与区域反腐败合作网络:
深度参与全球网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联合国毒罪办建立的“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GlobE)”,并承办相关会议,利用这一平台与各国执法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激活区域合作平台:除了主导建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还利用G20、金砖国家、中国-东盟等框架,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举办系列专题论坛,将政治共识转化为具体合作项目。
拓展双边条约网络:截至2023年10月,中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171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加入近30项含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合作范围覆盖130多个国家,为个案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条约基础。
(三)持续开展“天网行动”与执法司法合作
“天网行动”是中国统筹国际国内资源,开展追逃追赃的旗舰行动,其成功关键在于高效的跨国执法司法合作:
统筹协调: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整合纪检监察、外交、司法、金融等多部门力量,形成对外合力。
方式多样: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异地起诉、劝返等多种方式。如,2025年,“百名红通人员”周静华从泰国被成功引渡回国,成为“天网行动”开展以来第63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实现了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
追赃并重:坚持“应追尽追”,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方式,最大限度追回腐败资产。仅2025年以来,就已追回赃款达225亿元,有力斩断了腐败分子的资金链。
(四)推动“一带一路”廉洁与企业合规建设
中国将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融入对外经济合作与企业经营之中:
共建廉洁丝绸之路: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在“一带一路”合作项目中推广廉洁理念,与合作伙伴共建廉洁评价体系,从重大项目层面预防腐败风险。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相继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走出去”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防范海外商业贿赂等风险。
鼓励行业标准创新:一些地方和企业积极探索,如深圳市基于国际标准ISO 37001建立本地化的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引导企业将廉洁合规要求落到实处。
四、中国参与国际化预防腐败取得的重要成果
通过上述理念、文件与实践的共同作用,中国在国际化预防腐败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为全球反腐败事业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一)追逃追赃战果卓著,形成强大震慑
“天网行动”自启动以来,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一大批外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或主动投案,大量腐败资产被追回。如前所述,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已实现清零,这是反腐败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高水平的重要标志。这些成果向国内外昭示了“海外不是法外,外逃没有出路”的鲜明立场,彻底击碎了腐败分子的“避罪幻想”,产生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二)国际合作平台务实有效,贡献中国公共产品
中国不仅是国际平台的参与者,更是建设者和贡献者。通过主导或推动建立APEC、G20、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网络与研究中心,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反腐败合作的公共产品。中国承办GlobE网络会议、发布“一带一路”廉洁建设成果,为各国交流经验、协调行动、培养人才提供了重要场所和资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提升,提供中国方案
从《北京反腐败宣言》到《金砖国家拒绝腐败避风港倡议》,中国成功将自身在追逃追赃、跨境腐败治理等方面的有效经验,转化为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规则与倡议。特别是“三零”原则、拒绝腐败避风港、廉洁丝绸之路等理念,已成为全球反腐败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中国实现了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向“贡献者”乃至“引领者”的角色转变,为完善全球反腐败治理体系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良性互动,巩固反腐成效
国际化预防腐败的合作实践,反过来也极大促进了中国国内反腐败体系的完善。对接国际标准推动国内立法(如缺席审判程序),通过国际合作提升执法能力,借鉴国际经验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形成了一个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这使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不仅赢得了人民的拥护,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显著提升了国家的国际形象和软实力。
综上所述,国际化预防犯罪职务违法犯罪,是应对腐败等全球性挑战的必然选择。其核心在于通过基于规则的国际合作,对跨境职务犯罪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打击与事后追赃。中国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角色日益主动,贡献愈发突出。
中国不仅全面接轨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框架,更通过一系列由中国主导或深度参与的重要国际文件,为全球反腐败合作注入了以“零容忍”、“拒绝避风港”、“廉洁之路”为代表的崭新理念。在实践中,中国构建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法律体系,搭建了多层次国际合作平台,以“天网行动”为利剑开展卓有成效的执法合作,并将预防关口前移至“一带一路”建设与企业合规管理。
这些努力结出了丰硕成果:大量外逃人员被缉捕归案,巨额腐败资产被成功追回;中国倡导的合作平台与规则成为国际公共产品;中国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显著提升。中国的实践充分证明,一国反腐败斗争的彻底性与参与国际合作的深度正相关。面向未来,随着《反跨境腐败法》的制定实施,中国必将在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公平正义的全球反腐败新秩序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共同战胜腐败这一“人类公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孙祥 任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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