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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中国应急舆情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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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执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应成立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履行查明重大隐患情况及其产生的经过、原因,认定矿山及其上级公司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和其他问责建议,提出整改措施以及提交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等职责。

  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在重大隐患调查组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矿山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情况,调查经过,认定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办法规定,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矿山,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依法应当关闭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