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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指引为纲 筑就新型腐败治理法治屏障 ——学习贯彻《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的创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5-12-25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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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指引为纲 筑就新型腐败治理法治屏障

——学习贯彻《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的创新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作出“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深刻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明确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全会工作报告专门部署“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证据指引,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了行动遵循。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的《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法定证据标准,通过类型化归纳二十余种腐败表现形式、明确取证要点与证据标准,为破解新型腐败“发现难”、隐性腐败“查处难”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操作指南,是反腐败工具箱的重要丰富与拓展。

当前,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凭借“影子公司”“代持股份”“期权受贿”等隐蔽化、伪装化手段翻新升级,呈现出链条长、环节多、伪装性强等特征,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出严峻挑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证据指引》的立法原意与实践价值,将学习贯彻落实《证据指引》作为提升反腐败斗争质效的关键抓手,以法治思维破解治理难题,以创新举措强化实践运用,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一、深化理论武装,构建“三维认知”体系,筑牢贯彻落实思想根基

理论清醒是行动自觉的前提,《证据指引》的有效落实,首要在于构建起对其理论内涵、实践要求与时代价值的全面认知。必须突破“就指引学指引”的表层化学习模式,建立“理论-实践-价值”三维认知体系,实现从“被动执行”到“主动运用”的思想转变。

(一)锚定理论内核,把握法治本质

《证据指引》的核心要义在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其本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实践。学习贯彻过程中,必须深刻把握其“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契合”的理论特质:坚持以职务犯罪刑事审判证据规则为基准,确保每一项取证要求都有法律依据支撑;立足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要求,确保每一条实践路径都紧扣反腐败斗争现实需求;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确保每一起案件查办都彰显纪法威严。要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专题研讨班深学、业务骨干导学等形式,将《证据指引》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贯通起来学习,深刻认识到《证据指引》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操作规范,更是推进反腐败斗争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制度保障,是破解“查处难题”与“程序正义”平衡的关键抓手。

(二)聚焦实践导向,破解认知误区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与“隐”,决定了学习贯彻《证据指引》不能停留在条文记忆层面。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新型腐败无迹可寻”“隐性腐败难以定性”等认知误区,结合《证据指引》梳理的二十余种具体类型,开展“案例+指引”对照学习。通过剖析“影子公司”利益输送、代持房产受贿、虚构债务敛财等典型案例,重点掌握不同类型腐败的取证逻辑、关键节点与证据标准,明确“新”在手段伪装而非本质变异,“隐”在形式规避而非性质改变,核心仍在于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腐败本质。要建立“类型化梳理+要件化分析”学习模式,将每一种腐败类型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理解取证要点背后的法理依据,实现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深化,确保在实践中能够精准识别腐败伪装、锁定核心证据。

(三)强化价值认同,凝聚行动共识

《证据指引》的起草过程广泛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系统意见,形成了普遍共识与一致认可,其出台既是反腐败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多方协同治理的制度成果。学习贯彻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证据指引》对于规范监察权行使、提升案件查办质效、防范办案风险的重要价值,将贯彻落实《证据指引》作为践行“两个维护”、坚守公平正义的具体行动。通过开展“法治反腐”主题教育、举办典型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到,严格执行《证据指引》既是破解办案难题的“金钥匙”,也是保护干部、防范风险的“护身符”,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凝聚起“按指引办案、靠证据说话”的行动共识。

二、创新实践路径,构建“四维联动”机制,提升证据指引运用效能

《证据指引》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运用。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复杂态势,必须突破传统办案模式,构建“数据赋能+协同联动+精准取证+类案指引”四维联动机制,将《证据指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真正实现“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一)数据赋能精准发现,破解“发现难”困境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隐蔽性,决定了仅靠传统监督手段难以奏效。要以《证据指引》明确的取证重点为导向,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式,实现从“被动受理”到“主动发现”的转变。一方面,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工商注册、税务申报、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数据资源,重点围绕“影子公司”注册登记、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运用数据分析模型开展穿透式监督,捕捉异常交易、虚假合同、资金嵌套等腐败线索,针对《证据指引》梳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风险点+数据指标”对应体系,对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医疗采购等腐败高发领域,设置资金流向异常、关联关系隐蔽、交易价格偏离等数据预警指标,通过数据碰撞、关联分析,精准锁定潜在腐败线索,让隐性腐败在数据监督下无所遁形。

(二)协同联动凝聚合力,破解“取证难”瓶颈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单一部门的取证力量难以全面突破。要贯彻《证据指引》的协同治理理念,构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在内部,深化“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力量,按照《证据指引》要求的取证标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发现线索-初步核查-立案调查-证据固定”的闭环流程。在外部,建立与立法、司法、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核查等方式,借助专业力量破解取证难题,纪委监委加强与政法、行政执法等部门合作,对疑难复杂案件,探索“司法提前介入”机制,商请法院、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问题联合会商,确保取证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提升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三)精准施策规范取证,破解“定性难”问题

《证据指引》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的取证要点,是破解定性难题的核心依据。要坚持“要件导向+精准取证”原则,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直指腐败本质。一是聚焦“人、钱、事”核心要素,按照《证据指引》要求,全面收集主体身份证据、权钱交易证据、利益输送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对“影子股东”“代持投资”等新型腐败,重点查清股权代持关系、资金实际流向、利益分配情况;对“期权受贿”“虚假借贷”等隐性腐败,重点固定事先约定、利益兑现、债务虚构等关键证据。二是坚持“于法有据、于例可循”,严格遵循《证据指引》明确的证据标准,确保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既充分借鉴实践判例经验,又准确把握立法原意,精准区分违纪、一般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界限,避免“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类案指引固化经验,提升“办案质效”水平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不断翻新,要求办案能力必须持续提升。要以《证据指引》为基础,建立“类案分析+经验共享”机制,推动办案实践从“个案突破”向“类案治理”转变。一方面,定期对查办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进行梳理,对照《证据指引》要求,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取证思路、突破方法、疑难问题及解决路径,形成类案指引案例库另一方面,创新“跟案学+专题讲”培训模式,选派年轻干部参与重大案件查办,由业务骨干手把手传授《证据指引》运用技巧;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围绕新型腐败取证难点、定性争议等问题开展交流,推动办案经验系统化、理论化。通过类案指引与实战练兵相结合,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运用《证据指引》破解复杂问题的能力,实现办案质效的持续提升。

三、健全保障体系,构建“三位一体”支撑,确保贯彻落实落地见效

学习贯彻《证据指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能力、监督三个维度构建保障体系,确保《证据指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反腐败斗争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健全制度保障,强化执行刚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通过健全配套制度,为《证据指引》的贯彻落实提供刚性支撑。一是制定本地贯彻落实细则,结合区域实际和办案特点,将《证据指引》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考核标准,明确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的责任清单,确保每一项取证要求都有人落实、有人监督。二是建立“指引执行+质量评查”机制,将《证据指引》执行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核心内容,重点检查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指引要求、证据链是否完整、定性是否准确,对执行不力、违规取证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倒逼指引落地执行。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就《证据指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达成共识,统一证据采信标准、案件定性尺度,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顺畅高效,避免“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二)强化能力保障,锤炼过硬队伍

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能力,是《证据指引》有效落实的关键。要以提升“法治素养+专业能力”为核心,打造一支懂法律、熟业务、善运用的专业化队伍。一是开展精准化培训,围绕《证据指引》重点内容,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设置证据收集、固定、审查,以及大数据运用、跨部门协作等专题培训课程,邀请法律专家、办案能手授课,提升干部专业素养。二是搭建实战化平台,建立“重大案件专班”“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让干部在实战中熟悉《证据指引》运用流程,积累破解复杂问题的经验;优化“老带新”“师带徒”培养模式,发挥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加快年轻干部成长。三是提升综合能力,不仅要强化纪法知识学习,还要加强财务审计、大数据分析、金融监管等专业知识储备,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适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查办对多领域知识的需求,确保能够精准运用《证据指引》破解各类办案难题。

(三)完善监督保障,防范廉政风险

贯彻落实《证据指引》,既要提升办案质效,也要规范权力运行。要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一是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办案回避、保密、审批等制度,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选择性取证”“违规取证”等问题发生,规范监察权行使。二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新型腐败案件,及时公布案件查办进展和结果,回应社会关切,以公开促规范、以透明保公正。三是加强风险防控,针对《证据指引》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理解偏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常态化指导机制,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解决问题,确保《证据指引》的贯彻落实不打折扣、不搞变通,防范办案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深化成果运用,构建“标本兼治”格局,推动反腐败斗争走深走实

学习贯彻《证据指引》,不仅要立足当下破解办案难题,更要着眼长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长效机制,将《证据指引》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标本兼治的治理效能,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强化震慑效应,筑牢“不敢腐”的坚固防线

《证据指引》的有效运用,首要目标是提升案件查办质效,形成强大震慑。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通过《证据指引》发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要突出查处重点,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严厉查处“影子公司”“期权受贿”“代持腐败”等隐蔽腐败行为,让企图通过伪装手段逃避惩处的腐败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要强化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深入剖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查处过程和严重危害,向社会释放“腐败无论如何伪装都必将受到严惩”的强烈信号,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二)完善制度机制,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查办案件不是目的,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才是根本。要以贯彻落实《证据指引》为契机,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从案件查办中发现制度漏洞和监管短板,推动重点领域制度完善。一是针对《证据指引》梳理的腐败高发领域和关键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对照案件暴露的问题,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审批流程和资金使用,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风险。二是推动大数据监督常态化、制度化,将《证据指引》明确的取证数据指标转化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分析、预警机制,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态监测、精准预警,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行业监管制度,针对金融、工程建设、医疗等领域的新型腐败特点,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健全监管规则,堵塞监管漏洞,防止腐败行为“穿上合法外衣”,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扎紧“不能腐”的笼子。

(三)加强思想引领,夯实“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一体推进“三不腐”,最终要靠“不想腐”的思想自觉。要结合《证据指引》的学习贯彻,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建设,从思想根源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抵御腐败诱惑的思想定力。二是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运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深刻剖析和反思,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说法,让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腐败行为。三是弘扬廉洁文化,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中的廉洁元素,打造廉洁文化品牌,营造崇廉尚洁的社会风尚,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价值理念,夯实“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的出台,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提升反腐败斗争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关键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其理论内涵、实践要求与时代价值,以“三维认知”筑牢思想根基,以“四维联动”提升运用效能,以“三位一体”强化保障支撑,以“标本兼治”深化治理成效,切实把《证据指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效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证据指引》为重要抓手,保持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不断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为全面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孙祥  任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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