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对医疗卫生系统的一系列倾斜政策,使医疗卫生系统的利益空间更加开阔,然而,由于不良社会风气及无序的商业竞争环境影响,卫生领域也不再完全为一方“净土”,医疗卫生领域的潜在腐败和不正之风,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突出社会矛盾之一。极个别医疗单位在权力运行中出现了违纪违规甚至是职务违法的苗头,影响到了整个医疗卫生系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科学有效治理,需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运用发展、改革、管理、监督等方式,从源头上铲除卫生领域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
一、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情况和趋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国包括医疗卫生系统广泛开展了反腐败斗争,而医疗卫生机构腐败现象始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党中央以雷霆之势铁腕反腐的力度之强前所未有,一大批腐败分子应声落马,党和国家掀起的一个又一个“反腐风暴”,让一大批贪官无处可逃。
一是党中央态度越来越坚决;二是制度设计越来越严密;三是监督手段越来越强硬;四是打击力度越来越加大。医疗领域掀起的反腐风暴,可以对医疗领域保持高压反腐态势,在推进正风反腐过程中,探索出一条从根源上解决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的创新之路,通过医疗领域的反腐败,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党中央明确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历史任务。将反腐败提高到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足见党中央对反腐败的紧迫感和腐败危害的危机感。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社会全面转型的今天,解决医疗卫生行业腐败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二是制度设计越来越严密。新《刑法》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正。“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认定受贿作了专门规定;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构成共同受贿作了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以交易形式受贿、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贿、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以及以赌博等形式受贿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特定关系人受贿作了具体规定,并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作了具体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刑法修正案(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自首、立功作了严格规定。主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留置”期间被动交待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三是监督手段越来越强硬。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继承中发展、实践中创新,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建立健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反腐倡廉建设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用党内根本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对近年来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各级党委、政府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党中央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是在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的。构建和完善惩防卫生医疗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通过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打击力度越来越加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反腐败成果显著,随着医疗卫生领域正风反腐的强度和力度明显加大,各地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医疗领域腐败案件,彰显对医疗领域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查处了医疗系统管理干部的问题。
二、职务违法犯罪概念及医疗系统涉及的主要罪名
医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取决于他们所在的医疗机构的类型性质。医务工作者身份的分类:在公立医院工作的医生通常属于事业编,即国家事业单位。在国家党政机关的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生属于公务员。在私立医院或私人诊所工作的医生属于企业编或自由职业者。因此,医务工作者其身份是否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根据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来确定的。
所谓职务违法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是职务违法犯罪的本质特征。其具体表现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常见的职务违法犯罪罪名:
(一)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两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两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原来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医疗系统职务违法案件发案特点、原因、危害
(一)医疗卫生系统职务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涉及罪名集中。医疗卫生系统主要集中在各医院的药品、器械采购和基建项目负责人。由于这些人都是各医疗单位的关键岗位上的人物,掌握着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易利用职权实施违法犯罪,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比较高,在各自工作岗位的时间较长,社会阅历深,生活经验丰富,心理素质好,作案手法比较高明,罪行不易暴露。涉及的罪名主要为受贿罪,多数是医院院长、药品、器械采购、基建项目负责人。
2.犯罪呈多发态势。医疗卫生系统职务违法案件占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职务违法案件总数的近十分之一,属于发案率较高的行业系统。
3.“扇面型”结构分布,共同犯罪增多。所谓“扇面型”,即由一个行贿源分别向若干部位、若干人行贿。从犯罪的主体来看,这两个系统职务违法由个体作案向共同犯罪发展,窝案串案突出,医疗卫生系统中有的医院院长与药械科长、采购员合伙作案,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有的与单位外人员勾结、共同得利,突破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
4.发案环节集中,作案手段相似。从查办案件来看,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采购、招标采购环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环节,具体表现为:乱加价、乱收费、开处方药提成、购药品、购器械要回扣;个别机关设立所谓的中介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利用职权搞创收。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以及行受贿双方的对象等方面都有惊人相似之处,在医疗领域形成了一定的“行规”、“潜规则”,使得这些案件的相似点凸现。一方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潜伏和蔓延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为查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关联点和突破口。在医疗卫生领域,作为行贿方的教学仪器、大型医疗设备供应商和医药器械代理商一般是以设备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暗地里给予主管人员,以此直接达到承揽供应的目的,这一做法在系统行业中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行规。
5.作案手段花样翻新,行为更加隐蔽性。医疗领域的腐败行为名目繁多,手段狡猾,包括直接收受微信红包、现金、购物卡、物,拿回扣或提成,以提供专家服务、讲课、组稿名义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组稿费、讲课费、劳务费,接受出国、国内旅游考察,在供应商方报销发票,借过年过节、婚丧嫁娶、生日、乔迁、上学之际,巧设名堂收受“红包”。行受贿均秘密进行,大多是“一对一”私下交易行为,主要是药品、药械供应商医疗主管部门、医院握有采购权的关键人物私下谈好回扣比例,并且在实际销售中定期或不定期兑现,在财务帐目上却无任何显示,有的更是把回扣款打在他人的公司账户上,或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犯罪手段和过程都是秘密的。购买与疾病治疗无关产品,使用社保卡的医疗账户购买生活必需品、食品、电子产品等与疾病治疗不直接相关的物品。还有以药换药(物)、超范围购药、转卖药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套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6.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有的作案时间长达10多年,最短的也在3年以上,有的犯罪次数多达数十次,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上千万。收红包、贪图回扣等乱象在医疗行业似乎已经司空见惯。
(二)产生职务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客观方面均有表现。
客观原因:一是体制弊端和制度缺陷。这种弊端和缺陷体现在监督乏力,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受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医疗领域本身易发多发腐败,更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重点腐败领域,不仅会损害医院和医生的形象,与此同时也会破坏医疗资源的配置,最终会损害医院和老百姓的利益。医疗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权力这一根本属性要求其自身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体制不顺、制度不严、权责不明、制约不力,是导致职务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现象多发的根本原因。医疗领域发生职务违法犯罪,他们的作案手段、发案环节惊人相似,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与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内部业务建设,忽略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关,有的单位人事、财务、物质、采购等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权力过分集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虽然建立了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义意上的监督,在客观上为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腐败犯罪滋长蔓延的土壤,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二是人情文化的负面影响。“来而不往非礼也”等处世理念在很多人的思想中都很牢固,久而久之,“礼尚往来”就演变成了严重的人身依附、人情依赖。
三是环境的影响。1.家庭环境。家庭对个人的影响很大,要警惕“枕边风”。2.单位环境。贪官(医者)的单位环境的共同特点是风气不正,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规章形同虚设,容易滋生腐败。所以,一个单位不仅要管好自己的干部,还要管好单位环境,只有创造一个廉洁的环境,才能真正为党为民做点事情;3.交际环境。古人讲,君子先择而后交,小人先交而后择。4.监管环境。医院自身行政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医疗和制药领域在医院管理体系中实际上是完全分离的,这种管理模式也决定了体系的混乱和无序。由于双方很难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一线医生对于医疗设备、药品等的集中采购并没有太大的决策权,也正是因为如此,医院的管理系统变得日益腐败和混乱。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医院的治疗程序越来越复杂,各种检查的名目和费用也越来越繁多繁重。即使只是普通感冒,到了医院也会被迫做各种检查。号称排除隐患,实际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这也是近年来医院公信力不断下降的重要原因。
当然客观原因固然重要,但起根本作用的还是其主观因素。导致职务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是政治立场动摇,迷失为官之道。大多数的职务违纪违法,都是从丧失了政治信念后开始堕落。因为失去了信仰,人生就没有了奋斗的方向,就容易走上歧途。有很多贪腐分子不去好好修养自己的德行,不思为群众谋取利益,却整日烧香拜佛,求神问道,保佑自己升官发财,最终都将难逃牢狱之灾,难避贪欲之祸。
二是价值观念扭曲,贪欲无限泛滥。一些人把金钱、官位看得太重了,私欲严重膨胀,对物质、金钱有一种本能的占有欲,只要有机会,就大肆弄权、捞钱。有好多官员(医者),所存放的钱已纯粹是一个数字而已,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在他们家有的搜出了数以百万、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成捆、发霉的现金,有的搜出数百张长期未动的存折、储蓄卡,还有大量的金银首饰、名贵烟酒、高档轿车、名人字画、古玩奇石、高档家电、服装、皮鞋等物品。在生活中根本就派不上用场,但他们却拼命去收,不择手段去捞。这就是价值观扭曲,这就是贪得无厌!到头来,这些钱物都成为定案的证据,其结果只会多加一些罪状,多蹲几年大牢。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模糊权力界限。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甚至熟悉法、不畏法,运用权力时就把握不住法律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游戏有规则,权力有边界。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然导致身败名裂的下场。
四是侥幸心理作怪,聪明反被聪明误。从事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人无一不是觉得自己的事情做得很隐蔽,没人会知道,但正是这自认为做得“很隐蔽”的事情让他们栽了跟头。一些贪腐院长人前“清廉朴素”,人后扮演“操盘手”。没过好金钱关,成了金钱的俘虏;没有过好社交关,走入了交友的误区;没有过好生活关,滑入了堕落的生活方式;没过好诚实关,玩儿起了侥幸的游戏。
(三)职务违法犯罪产生的危害及教训
医疗卫生系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发生职务违法会导致三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导致药品、器械设备、基建等领域管理混乱,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二是造成看病难。在购买先进实验室设备、大型医疗设备和药品、一般药械过程中收受贿赂,进一步导致药价“虚高”,检查费用增加,给患者增加经济负担,导致老百姓看不起病,群众反映强烈,最终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三是造成实验室设备、大型诊疗设备、药品药械等管理失控,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非法让一些不合格产品、药品、设备进入医疗一线,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毒害患者;四是使家庭蒙羞。家庭本来拥有的和睦幸福,都因贪婪而葬送,亲人也将面对残酷的现实和世人的冷眼,巨大的心理落差将给家庭成员带来巨大伤害。如果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来,人后暗自落泪。愧对父母妻儿,是医务贪腐分子深刻的心理感受。职务违法犯罪的危害显而易见,其沉痛的教训也震撼人们的心灵,给人以清醒,给人以警示,发人深省。
四、惩治和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当今社会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困扰大部分家庭的重要问题,在医疗系统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阻碍了医疗改革的进程,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预防医疗系统职务违法犯罪呢?西医崇尚查清病因,革除病灶;中医讲究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我国自古就讲“万事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等道理。古人说,“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而要治疗这医疗领域中的犯罪,也应借鉴中、西医疗法。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教育
从对医疗卫生系统发生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的情况分析表明,部分基层医疗单位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没有组织深入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导致一些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清,法制观念淡薄,直至诱发职务违法犯罪。所以,一是要加强教育的实效性,不能搞形式主义。应组织医院干部职工学习《刑法》以及与医疗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都明白职务违法犯罪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试不起,也不能试的游戏。二是领导表率的示范性。古人云:“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三是加强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使每个人都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从主观上减少和消除犯罪动向。
(二)必须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医疗领域风清气正是应有之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忽视“三观”的改造,容易导致权力关、金钱关、生活关“三关”的失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每一个人能走到这一步都不容易,特别是一个管理干部,付出了很多,舍家撇业,对社会对单位有贡献,但是如果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就容易出问题。如何树立一个正确的金钱观,要辩证去看:首先对钱要一分为二的看,用现在的观点看,金钱有用,也有限,金钱不是万能的,金钱是福也是祸。金钱取之有道是福,取之无道是祸。钱多了,要膨胀,特别是钱来的容易,更容易挥霍。其次淡化金钱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的想法,钱再多与你的欲望比还差的很多,所以必须淡化金钱意识,金钱对一个人来说,生不能带来,死不能带去,要那么多钱干什么?血的教训验证了那句古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三)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用严密、严格的制度预防职务违法犯罪。
从医疗系统查处的案件来看,单位内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漏洞,各医疗部门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要进行整理清理,看还存在什么问题,对制度该建立的要建立,该完善的要完善,各医疗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把好财经收支关,有效地防止各类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清晰的制度设计,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划清行为红线,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新风正气。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政策,查处了一大批经营管理人员腐败行为。医药腐败集中整治六大方面:一是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及药品、器械、耗材等方面的“带金销售”;三是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四是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有关问题;五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围标等不法行为;六是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通过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整改等措施,对医药行业的突出腐败问题,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建立完善一系列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从查处的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古人唐太宗李世民有句名言:“以铜为镜可以整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医疗系统纪委监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承担行风问题查处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职责。要从在医疗系统查处的各类职务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作为警示教育教材,以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和对工作、事业、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引以为戒,做到廉洁从医,警钟长鸣。近年来,医疗卫生领域正风反腐相关措施密集发布,包括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加大,主要目的还是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新风。同时,坚持刀刃向内,巩固“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反腐高压态势,切实解决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彻底查处医疗行业腐败问题,纪检机构和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大批腐败人员和腐败案件,表明了严厉惩治医疗腐败的坚定决心。医疗领域掀起的反腐风暴,可以对医疗领域保持高压反腐态势,在推进正风反腐过程中,探索出一条从根源上解决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的创新之路,通过医疗领域的反腐败,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定出台卫生健康行业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开展行风问题专项整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等九部门对外发布《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各级医疗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长期以来,医疗卫生单位有其特殊性,无论业务、财务还是人事,其独立性都较强,难以对其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充分履行党领导下的纠风工作职责,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助于对医疗卫生领域的腐败实行“刮骨疗毒”,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中纪委强调,要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察机制。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政策文件等。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科学有效治理,需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运用发展、改革、管理、监督等办法,从源头上铲除该领域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
(六)持之以恒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实现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生态环境。
随着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的实施,加强对医院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从法治反腐的角度规范医院的运行,也有利于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处方权行使实行全程监督和制约,减少医院寻租和实施腐败的空间。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的实施也对医院公职人员形成震慑,让医院工作人员认识到党纪的严肃性、国法的权威性,让医院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医院内部的腐败问题,清除医疗领域的腐败毒瘤。医院是治病的地方,为了治好医院本身的“病”,必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出台治理医疗领域腐败的专门方案和管理制度,压缩腐败空间,减少医疗领域腐败存量;对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露头就打,遏制医疗领域腐败增量。
医疗腐败严重危害医疗环境和社会风气,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医疗反腐败行动是肃清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然而,医疗行业的反腐败措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的强制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医疗行业腐败不仅与行政管理体制和医务人员行为有关,也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只有深入医疗行业,将内部治理与外部市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医疗治理体系改革,规范医药市场秩序,才能真正推动医疗领域净化转型。医疗行业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有协调各方力量,才能有效清理腐败,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医疗领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行业内行贿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群众的医疗费用,也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消除医患腐败刻不容缓。我国医疗市场巨大,但有些医院依然存在着以权谋私、红包回扣等腐败问题。2023年1月5日,中央纪委发布《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文章强调,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疫情过后,暂停的反腐败斗争终于轰轰烈烈地重启。医疗反腐败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打赢这场反腐败斗争仍需持之以恒。医药领域反腐要“纠建并举”,让重拳更精准。只有内外合力,深化医疗行业改革,才能彻底消除医疗领域的弊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点。针对医药领域的腐败,目前已经不仅是对受贿“一把手”严厉查处,对于行贿企业,则结合招采信用评价,让其付出代价,惩治腐败行动深入到“产销用”整个医药购销利益链条,做到行贿受贿一起查。集中整治应当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要全面覆盖、纠建并举。对于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应当支持、鼓励;对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要坚决进行整治。进一步治理医疗系统和院长的腐败问题,首先,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提高专业知识,行使好相关权力。其次,要加大对院长权力的制约。从短期看,必须为医院院长列出权力清单,真正实行政务公开和加强职代会等相关渠道的监督,以此来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最后,要提高药品、器械等价格的透明度,“价格不透明等于信息不对称,医院就有可能投机取巧。医疗产品集中采购后,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品类和价格,便于百姓进行对比、监督。针对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坚持较真碰硬、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这些“细节部署”无不表明,医药反腐的锚定方向是“精准打击”,既要形成全国性集中整治医药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也要确保在常态化医疗条件下,医务人员能够专注于医疗诊疗工作和行业技术的创新研究。
广大医务人员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新冠疫情防控最严峻的时期,无数医务工作者用汗水甚至生命,筑起了抵御病魔的钢铁城墙。开展医药领域反腐工作,不仅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还能推动行业重塑公平公正职业环境,让医务工作者更放心、安心地从事救死扶伤的神圣事业。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的存在根源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机械地把“医药腐败”和“医生腐败”划上等号。深入有效地开展医药领域反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聚焦重点、精准发力,针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进行重点突破,谁有问题、哪里有问题,就直接检查哪里。当前,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纠治任务依然艰巨,要从根源上“刮骨疗毒”,既要确保医药腐败治理“不走过场”“不走偏”,同时还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常态化整治来实现行业监管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要彻底消除腐败,非一日之功。所以,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长期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反腐败,才能实现风清气正的良好整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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