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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职业道德 司法公正为民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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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注重政治安全宣教系列之九

坚守职业道德  司法公正为民 
              

 孙祥 任振兴 陈贵程 唐启春        
       

       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是权力腐败的一种类型。
       司法腐败发生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运作行为之中。如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嫌疑人予以羁押;检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嫌疑人不应提起公诉的予以起诉;法院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监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之间的交易,这是司法腐败最典型的方式。司法腐败的主体,即可能是司法人员,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整个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说前一种司法腐败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后一种情形追求的则是司法机关的团体利益。可见,司法腐败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所赋于权力的滥用。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只有教育引导司法干警增强法纪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廉政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司法系统执法的廉洁性。
       一、司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发案特点
      1.大案、要案频繁发生。司法人员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人员来说,位高权重,个别人员就利用手中的特权,徇私枉法,大肆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
      2.群体性、团伙性的窝案串案突出。司法部门法律业务广,案件程序复杂,涉案环节多,一个案件往往要经过调查、侦查、批捕、起诉、判决、执行等诸环节,需要多个办案人员多个审查监督环节的职务行为才能完成,一旦有犯罪发生,各环节责任行为人为了规避主办责任追究,能顺利地逃避政纪法纪制裁,往往以“集体承担”推责,或金钱开路,打通关节,收买司法有关领导,致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监狱、律师等司法人员对同一案件的有关处理达成一致,“政治抱团”、“司法抱团”,最终使其逃避惩罚或打击不力。
       3.司法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他们躲在幕后指使、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开设卖淫、赌场、走私贩毒、欺行霸市、制假售假。
       4.司法掮客搭桥,司法人员间接犯罪。在司法活动中,活跃着一批司法“中介分子”。据了解,这些中介分子由个别监察、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监狱、律师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以及亲属和自称对法律、政法系统很有“路子”的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他们到处揽案子、挖门子、跑路子,利用涉案原被告都想赢官司的愿望,从原被告处要取大量好处费,再去拉拢腐蚀政法机关人员,少数政法人员甘当犯罪分子及其代理人的掮客,通过第三人间接收受钱物,间接地获得非法利益。致使出现个别冤假错案和政法腐败窝案。社会上把这类人员称为“政法掮客”。
       5.犯罪隐蔽性强,难以暴露。由于司法人员熟悉法律、深谙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往往利用非法活动与正常司法程序互相掺杂这一特点,钻法律空子,事先经过周密部署和策划,大搞“擦边球,踩红线”实施职务违法犯罪。与此同时,由于司法活动本身所固有的权威性和一定的保密性,外界难以知道案情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从而使司法违法犯罪难以暴露。
       6.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和阻力大。司法机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不仅如前所述具有隐蔽性,而且由于犯罪分子文化素质较高,熟悉国家政策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经验,作案手段比较隐秘,使侦查工作难度较大。同时,违法犯罪分子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社会关系网络复杂,案件查处的干扰和阻力大。
 (二)表现形式
       1.司法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主要是政法人员利用调查、侦查、监督、审判、执行、监管和律师等政法职权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暗地里采取索取和非法收受等手段收取案件当事人的钱物,办“关系案”、“人情案”、“昧心案”。
       2.司法机关人员贪污挪用收费款、罚没款、扣押款及赃物。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相应的收费权、罚没权、扣押权,追缴赃物权,极个别司法人员往往利用这些权力,采用收入不进帐、追缴后不上交国库留存“小金库”等形式侵吞或挪用公款。
       3.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也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顽症。有些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个别人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顺着口供来取证”办案,甚至故意避开监控,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或体罚虐待被嫌疑人,构成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而这种职务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突破案件的有效方式,屡试不衰。
       4.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又一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行事,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枉法的主要通过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伪造法律文书、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枉法的目的。
  5.少数政法机关人员滥用手中的调查权、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枉法裁判,违法执法,造成该立案的不立、该起诉的不诉、该重判的轻判,该轻判的重判,该纠错的不究,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乱执行。
       二、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不能低估
      (一)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残害。
       无论一国的立法水平何等高超,法律体系多么健全,如果司法公正萎靡,司法腐败嚣张,则法律形同虚设。所以说,司法腐败是对国家法制最严重的破坏。司法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其职责是运用国家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司法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执法者,知法、懂法、用法,对法律规定及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然而,司法腐败正是借助司法机关特殊职权,打着执法的旗号牟取私利,一旦东窗事发,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利用法律空隙,想方设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服从法律,处于中立者的地位。腐败行为则会导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果是误导人们对司法的认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上流传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没进门,两边都找人”的说法。
      (三)司法腐败损害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
       腐败的最终结果是使社会处于不公正状态。有些司法人员包庇犯罪,为违法犯罪者通风报信,对正当的诉讼当事人索、拿、卡、要,这不仅阻碍了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也导致了司法环境的恶化。司法腐败冲破了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人民群众获取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民众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进而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法律也将不能被普遍遵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司法腐败直接动摇着法律权威,而法律权威是国家权威的基石,若其被破坏,国家权威就受到威胁,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司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产生原因
  当前造成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因素来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心理
  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受贿等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司法人员犯罪也不例外。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肆意收取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2.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有些司法人员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自己原来的同学、战友、朋友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了才华能力比自己弱的人发了财,挥金如土,纸醉金迷,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不择手段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沦为物欲的牺牲品。
       3.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司法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受,生活情调低级,当染上黄、赌、毒等恶习入不敷出后,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伸向公众。
       4.自以为是的自信和侥幸心理。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作案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而且认为比自己“拿”得多的人很多,也没被怎么样;再者认为自己身份和地位特殊,不会轻易地被查处,即使被查处了,也会从宽处理,不会受到很大损失,这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共有的自信心理,因此许多人甘愿铤而走险。
    (二)客观原因
       1.人情关系的干预。我国是一个人情味很浓的社会,人情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市场,司法人员工并不在真空中生活,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同样有着七情六欲,如果丝毫不顾及人情,在社会中的生存,就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于是,必然有一些司法人员为了亲戚情、同学情、战友情、朋友情丧失了原则,将人情置于法律之上,玩弄神圣的法律,宁愿抛弃正义,也要照顾人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违纪违法和犯罪道路。  
       2.社会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司法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只有送礼吃请,司法人员才能公正办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不送礼当事人还不放心,送了礼才心安,于是司法工作人员逐渐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的对象。他们拉拢的手段通常有两种。一是采取“温水煮青蛙”的腐蚀方式。以联络感情、礼尚往来、交友娱乐等形式,通过长期的“小恩小惠”的投资,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潜移默化的钱物腐蚀,诱使司法人员犯罪,就象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使自己步入危险的境地,待到查觉早已深陷泥潭,不能自拔。二是采取“一掷千金”式的腐蚀方式。有的人在解决矛盾和问题时,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法人员重礼相送,通过大额度投资打通关节,使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以至于出现了许多 “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现象,造成金钱案屡禁不止。
  3.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一个顽疾,腐败的风气和思潮正无时不侵蚀着每一个人,向各个角落渗透,作为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生活在“世外桃园”,也并非“铁板一块”,由于每天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站在反腐败的前沿阵地,承受着腐朽思潮和不良风气的侵蚀。而且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的筹码也越来越高,手段也逐渐翻新。这种情况下,少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抵制不住腐朽思想和糖衣炮弹的侵蚀,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4.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司法制度结构也为司法系统腐败提供了一些的机会。首先,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定罪量刑和经济处罚上比较模糊,上下浮动幅度很大,这样就为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为滥用司法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其次,司法权的地方化使得同级党委、政府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审判工作,从而促成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流行。再次,司法系统有许多工作程序和内部规章制度不对外公开,办案过程也严格对外保密,这种神秘化的工作方法为司法人员暗中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
       5.监督不力。在某些司法部门,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暗箱”操作现象,就案件本身也无法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上下级之间对具体业务缺乏透明度,对一些明显的错案亦不追究,能推勿揽,消极怠法,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而缺监督的权力必然容易产生腐败。
       四、司法人员应如何预防职务违法犯罪
       司法机关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执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人民群众把司法机关当作保护神,发现犯罪会向司法机关举报,有冤有苦向司法机关申诉,遇有纠纷会向司法机关求得援助,对司法机关十分爱戴,万分信赖。然而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执法犯法,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不但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还纵容了犯罪,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及时追究,损害了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给自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政治、经济和名誉损失,给亲人带来了永远也无法弥补的伤痛。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时刻警示自己,从自身做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发生。
    (一)勤政爱民、心系群众,经常进行换位思考
  司法工作者,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也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每一位当事人要么是横遭天灾人祸,要么是寻求公平,要么是伸张正义,各人的情形虽然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有求于司法、有求于法律,政法机关做出的不仅是公正与威严,而更多的应该是热情与温暖;做到的不只是以锐利的目光对峙,而更应该以悲悯的心态对人。当面对当事人呈送的礼品时,不妨先仔细看看他们无助的神色,再认真想想他们艰难的处境,将各自的身份进行一次置换,这样心灵或许会受到新的洗礼,罪恶的念头会瞬间滑落,正义的力量会得到升华,正确的抉择将会成为必然。所以一定要善待每一位群众,真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二)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纵观走上违纪违法和犯罪道路的司法干部,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至欲壑难填,由于“小不忍而乱大谋”,最终走上不归之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慎独”就是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处于“无人之境”能够时刻检点自己,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之事。甘耐孤独和寂寞也是司法工作者的一种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应当在孤独中磨砺自己,在寂寞中成就事业。“慎微”就是要从小事入手,洁身自好。古人云:“观小节可以见大体”。1936年,美国作家斯诺来到延安,他从毛泽东住窑洞、周恩来睡土炕等生活细节上,就洞察到共产党人作风的巨大力量,感悟到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内在奥秘。而现在有个别干部看不上小事,也不屑于慎微,认为抽一包当事人的烟、吃一顿当事人的饭乃人之常情,无伤大雅,只要不犯大错误就行了。殊不知,“祸患常积于忽微”而一旦思想上的防线被打开了缺口,犯大错误只是迟早的事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防微杜渐,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别的干部能做的事,我们不一定也能做;别的干部能去的地方,我们不一定也能去;别的干部能挣的钱,我们不一定也能挣。只有做到慎独、慎微,才能保持一身正气,才能取信于民。
    (三)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政法形象之美。
       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包括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办案习惯等,对提升综合素质、塑造人格魅力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作为一个社会特殊群体,更要养成优于常人、超乎常人的职业习惯,这不仅是塑造个人人格魅力的需要,更是树立司法形象之美、提高司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无论是在接待当事人时,还是在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还是监管活动中;不管是在工作期间,还是日常生活当中,都要保持良好的司法职业习惯。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态度温和、文明礼貌;在庭审活动中,要着装规范、严肃庄重;在日常生活中,要深居简出、谨言慎行;让举止言行体现出司法人员庄重大方之美。身上穿的的法官服、检察服、警服既体现出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要时刻不忘担当的神圣使命和肩负的重大责任。从珍视制服这样一些点滴做起,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职业,切实树立司法形象之美,同时以司法形象之美体现职业的威严神圣和公平公正。
 (四)保持良好心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
  由于司法人员自身职业的特殊要求,注定了必须坚守寂寞、忍耐孤独,远离喧嚣闹市,不滥交朋友,不随波逐流,不能成为显露峥嵘的社会活动家,要与社会、与世俗、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可以产生权威,距离也可促进公正。有许多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公正廉明性产生怀疑,并不是说明实体工作有问题,而恰恰是由于过于活跃,经常出入不应该涉足的地方,与应该保持距离的人过于亲密,导致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举动产生了合理怀疑。因此,一定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司法人员,一举一动都会为群众所关注,为社会所评判,关乎着人民对司法人员的尊敬和对法律的信仰。作为司法工作者,还要有平常心,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心理状态,不追求轰轰烈烈地生活方式,不攀比灯红酒绿的生活质量,不奢望不切合实际的生活标准,只求在平平淡淡中生活、谨谨慎慎中为人、勤勤恳恳中工作。
 (五)常算经济、政治、亲情帐,彻底消除侥幸心理。
  每一个贪官走上犯罪之路,虽说有各方面的因素,但是算帐意识不强、思想上抱着侥幸心理可算是一个通病。关键要算好三笔帐,一是算算经济帐,司法人员的收入尽管比较微薄,但是每月工资比下岗职工的收入高出很多,与其他公务员相比也相应地高出一些,况且,工资还在逐年增长,细算算,当事人送予的能值你几个月的工资,岂能因小失大?清朝大贪官和珅所贪、贿财物当时估价达223兆(1兆等于1000亿)89万两白银,但身后只落得“百年原是梦,二十载枉劳神。室暗难挨晓,墙高不见春”的无限凄凉;二是算算政治帐,经过党和人民的培养以及艰苦努力,成为手握生杀予夺、定纷止争大权的司法人员,从事着光荣而神圣的事业,国家也给予了许多荣誉,如果因一念之差而误入岐途,必将身败名裂、遗憾终身;三是算算亲情帐,司法人员都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工作之余,尽享天伦之乐,其乐融融。试想想,如果出了问题,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轻则妻离子散,重则家破人亡。一定要牢记“平安是福”,明白“慈母妻儿无牵挂”是人间最大的幸福。
 (六)管好身边工作、生活的人。
  司法工作者不是独立于社会的群体,不是“独行僧”,有友情、亲情,身边有许多一同生活和工作的亲人、同事和朋友。但手中的权力对他们来说又有很大的诱惑。所以,既要做到自己廉洁,还要做到家庭廉洁、身边人员廉洁。从一个个“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事例中,都能够看得出“贪内助”的身影。诸多案例无不警示,严格管理、教育好自己身边生活、工作的人特别是自己的配偶、子女与严以律己同等重要,在让他们一定不出问题的同时,时常给自己吹吹清醒风、廉政风。
       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建设,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教育整顿工作,应该说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人民心田。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职责,佑护平安,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人员掌管着神圣的执法权,这是一种光荣,一种责任,一份权力,也是义务。把它作为义务时一定要呕心沥血、尽职尽责;把它作为权力时,务必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只有做到了廉洁司法,严格司法,忠诚司法,才能使社会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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